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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個案通報及處遇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王麗雲 社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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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侵害個案通報及處遇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王麗雲 社工員

  • 1.何謂『性侵害』?定義、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2.疑似性侵害研判指標

    3.責任通報人員,法源依據、法律責任,責任通

    報的疑慮

    4.處理性侵害案件應有的態度

    5.防治中心接案處理流程及服務項目

    6.一站式服務

    內容大綱

  • 性侵害在法律上的規定

    2014/3/4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立法時間

    民國86年1月22日公布

    •最新修法時間

    民國94年2月5日

    •立法目的

    防治性侵害犯罪

    保護被害人權益

  • 性交

    刑法第10條,稱性交者,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性侵害的定義

    對他人用脅迫、恐嚇或其

    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來宣

    洩性及權力的慾望。

    2014/3/4

  • 刑法-妨害性自主

    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229條、第332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兩人以上共犯、對未滿14歲之人、對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者、以藥劑、施凌虐、利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侵入住宅、建築物、攜帶兇器。未遂犯罰之。

  • 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24-1條: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 226條:犯前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26-1條:如前條,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27-1條: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 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 229條: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29-1條: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332條第2項第2款:犯強盜罪而有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34條第2項第2款:犯海盜罪而有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

    有期徒刑。 348條第2項第1款: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而有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 強制性交

    以暴力、脅迫、恐嚇等違反

    當事人意願方式而為性交。

    2014/3/4

  • 強制猥褻

    為了滿足性慾,違反他人意

    願對他人從事親吻、撫摸等

    肢體接觸。

    2014/3/4

  • 性侵害犯罪原則上均屬 「非告訴乃論」

    例外:

    1.夫妻間的強制性交。

    2.相對人18歲以下,被害人16歲以下

    因兩情相悅而發生性行為。

    【 16歲以下之男女,無性自主權】

  • 疑似性侵害研判指標

  • 身體出現的狀況

    外生殖器部位(肛門、陰道、會陰等) 有瘀傷、撕裂傷、腫脹、破皮或流血等情形

    排尿或排便時疼痛

    走路或坐下困難

    生殖器疼痛或搔癢

    衣物有污漬或血跡

    罹患性病或懷孕

  • 行為舉止

    害怕與異性接觸

    害怕學校的健康檢查

    不喜歡參加體能活動或體育課

    出現奇特或不尋常的性行為

    言語上表達受到侵害

    極度害怕身體與他人接觸

  • 通 報

  • 法定責任通報-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通報之法源依據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24小時內通報;本法

    本項無罰則。疑似就得通報。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24小時

    內通報;有罰則在第100條違反該規定而無正當

    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

    鍰。

    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

    定通報,罰則在第36條違反第21條第1項者,處

    新臺幣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

  • 1.線上通報:http://ecare.moi.gov.tw/@@

    2.「113專線」:相關通報問題於非上班時間

    可諮詢,若於上班時間請電本中心專線救援

    組 07-5355920*408

    3.緊急案件:請直接報警打110

    6/15

    如何通報

    G:/1010410文山宣導/線上通報1.bmpG:/1010410文山宣導/線上通報2.bmp

  • 透過通報可立即終止此性侵害的行為

    透過通報可讓受害者明白這件事不是他

    的錯

    透過通報加害者必須為他所犯的錯負責

    為何要通報

  • 案況別 甲方年齡 乙方年齡 告訴類別

    合意

    未滿16歲

    未滿16歲

    告訴乃論(雙方得互提告訴), 但14歲以下不具有責任能力(不罰)

    16-18歲

    告訴乃論(甲方得告乙方,

    乙方不得告甲方)

    18歲以上

    非告訴乃論

    16-20歲

    16歲以上

    非屬妨害性自主,

    可能涉及和誘與略誘罪

    非合意

    任何年齡

    任何年齡

    非告訴乃論

  • 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1)

    我不知道個案是不是說實話,通報前需

    不需要先跟父母或他人求證?

    按照經驗法則,個案(尤其未成年人)不會無端說出遭父母虐待或自己遭侵害的事情,應秉持相信個案的基本態度。

    父母通常會以孩子說謊、淡化、模糊或意外事件回應,避免麻煩。

  • 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2)

    我對性侵害要瞭解到什麼程度,什麼時

    候才適合進行通報?

    覺察個案的身體有無傷痕或異常狀況,以及心理上的恐懼與焦慮,在初步瞭解後即可進行通報。

    案件調查是警方及保護性社工的任務。

  • 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3)

    責任通報為什麼要求採取書面方式,用電話

    通報不行嗎?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並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但仍須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通報程序。

  • 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4)

    傳真通報表有沒有洩露危險,如何維護通報者的姓

    名等資訊?

    現採線上通報,通報後會有專人接收及管理流程。

    如被家長或個案懷疑為通報者時,可直接說明有通報之責,主管機關絕對必須依法對通報者善盡保密責任。

    通報者是誰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虐待情事,可勸導家長向主管機關社工直接澄清與說明。

  • 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1)

    通報後要不要讓個案先回家,如何安撫其焦慮的

    情緒?

    屬輕微的管教或疏忽照顧案件,保護性社工無立即訪視孩子之急迫性;如個案有明顯外傷、遭受性侵害或不敢回家時,請先留置孩子,並立即以電話通報保護性社工到場緊急處理。

    可先告知個案將有社工前來訪視,並簡略說明保護性社工幫助的立場;至於通知家長的決定與時間,社工會與個案討論。

  • 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2)

    個案若不願社工介入或擔心因社工介

    入而讓家長知悉,可以如何協助?

    可在通報表上註記,請主管機關社工先與通報人或案主聯絡。

    重要訊息、特殊情況或新受虐事件的提供在通報表上註明通報。

  • 處理性侵害案件應有的 態度與原則

  • 學校的角色

    給予孩子心理支持、輔導

    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

    告知學生家長

    強化人身安全之教學、防治

  • 應有的態度 解除被害人的心理壓力

    肯定被害人所做的努力

    提供安全溫和的環境

    說明處理流程

    傾聽、接納、信任

    適時回應

    對個案或案情不做主觀的批判與分析

    保持鎮靜

  • 避免曝光(保密)

    避免一再訊問等二度傷害

    千萬不要譴責孩子

    避免一再追問受害細節

    相信他所說的話

    避免當面對質

    處理原則

  • 如何面對家長

    當事人未成年,原則上應通知家長

    預先評估家長面對事件的心態

    和學生討論與家長的溝通方式

    讓家長瞭解學校處理方式與後續狀況

    瞭解家長希望的協助

  • 防治中心處理流程及 服務項目

  • (1)生命安全維護

    穩定被害人情緒,了解被害人是否處

    於安全狀況,並視狀況聯絡警方緊急

    救援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 告知妨害性自主罪相關法律,提醒被害

    人至醫院驗傷診療前勿淋浴、洗手、刷

    牙、或小便,及保存證物相關事宜。

    (2)提供法律訊息

  • 提供就近之醫療網資訊,請被害人前往

    該院急診驗傷診療,驗傷診療費用可由

    中心支付。

    陪同驗傷社工並應視情況,適當與院

    方、警方、家屬及案主溝通協調,並提

    供適當之協助。

    (3)驗傷診療資訊

  • 處理原則-1

    家庭內性侵害:如加害人為被害者之父

    母、養父母、祖父母、手足、同住之親

    戚,即為亂倫,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本中心立即介

    入評估安置與否及司法協助,包括提出

    獨立告訴。

  • 處理原則-2

    家庭外性侵害:如加害人與受侵害者無

    親屬關係且非合意,本中心依據「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處理,協助司法及後續

    輔導。

  • 處理原則-3

    若雙方合意且未滿16歲,或一方未滿16

    歲另一方未滿18歲,本中心著重輔導,

    司法部份就由被害人及其監護人決定,

    可提告期限為自知悉起6個月內。

  • 處理原則-4

    18歲以上受性侵害者:需中心提供服務,

    即可受案,如為男女朋友之親密關係,

    或婚姻中之性虐待及暴力行為,只要任

    一方認為自己是被害人,需中心提供服

    務,就受案協助驗傷及司法,至於「是

    非」判斷,由檢察官及法官處理。

  • 處理原則-5

    相關單位間之轉介:跨縣市間之個案如

    需要中心協助,可先協助驗傷及筆錄或

    陪同出庭。

  • 中心服務項目

    1.緊急安置/庇護 2.陪同報案、偵訊 3.陪同驗傷 4.陪同出庭 5.諮詢服務 6.心理復健

    7.協助轉學、復學 8.職業訓練、轉介 9.經濟補助 10.法律扶助

  • 緊急安置

    提供緊急安置 暫離受暴環境

    中途之家

    民間機構

  • 陪同服務

    心理情緒支持 協調運用資源

    (1)陪同出庭

    (2)陪同偵訊

    (3)陪同驗傷

  • 心理諮商

    聘請心理專家

    提供心理諮商服務

  • 經濟扶助

    *醫療費用補助

    *緊急生活補助

    *訴訟費用補助

    *緊急庇護費用或租金補助

  • 法律諮詢

    1.各區公所 2.社福中心 3.法律扶助基金會 4.犯保協會

  • 就學服務

    轉學籍不轉戶籍

  • 醫療、警政、社政、教育、勞政

    等單位

    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

    未滿18歲 滿18歲經當事人需要

    進入減述

    評估個案需要及服務項目

    緊急安置

    家屬服務

    心理諮商

    法律服務

    諮詢服務

    職業訓練

    復學輔導

    後續追蹤服務 轉介 結案

    社工陪同驗傷、偵訊

    一般筆錄

    評估未滿18歲或身心障礙者

    高市婦幼警察隊

    (一站式服務)

    專業團隊(鑑定)

    (未滿18歲或身心障礙者)

  • 一站式服務

    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以「被害人為中心」

    的服務宗旨,強化醫療、警政、社政網絡專業合作,

    搭配檢察機關司法偵查流程,提供安全、保密的驗

    傷採證環境,並在同一地點接續完成筆錄訊問製作,

    提升偵辦案件時效,確保被害人權益。

    高雄市五家專責醫院:小港醫院、高醫、聯合醫院、

    健仁醫院及長庚醫院。

  • 謝 謝 聆 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