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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個案通報及處遇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王麗雲 社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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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性侵害』?定義、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2.疑似性侵害研判指標
3.責任通報人員,法源依據、法律責任,責任通
報的疑慮
4.處理性侵害案件應有的態度
5.防治中心接案處理流程及服務項目
6.一站式服務
內容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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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在法律上的規定
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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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立法時間
民國86年1月22日公布
•最新修法時間
民國94年2月5日
•立法目的
防治性侵害犯罪
保護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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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
刑法第10條,稱性交者,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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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的定義
對他人用脅迫、恐嚇或其
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來宣
洩性及權力的慾望。
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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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自主
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229條、第332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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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兩人以上共犯、對未滿14歲之人、對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者、以藥劑、施凌虐、利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侵入住宅、建築物、攜帶兇器。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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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24-1條: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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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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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條:犯前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26-1條:如前條,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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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27-1條: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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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 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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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條: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29-1條: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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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條第2項第2款:犯強盜罪而有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34條第2項第2款:犯海盜罪而有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
有期徒刑。 348條第2項第1款: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而有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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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
以暴力、脅迫、恐嚇等違反
當事人意願方式而為性交。
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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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
為了滿足性慾,違反他人意
願對他人從事親吻、撫摸等
肢體接觸。
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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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原則上均屬 「非告訴乃論」
例外:
1.夫妻間的強制性交。
2.相對人18歲以下,被害人16歲以下
因兩情相悅而發生性行為。
【 16歲以下之男女,無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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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性侵害研判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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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出現的狀況
外生殖器部位(肛門、陰道、會陰等) 有瘀傷、撕裂傷、腫脹、破皮或流血等情形
排尿或排便時疼痛
走路或坐下困難
生殖器疼痛或搔癢
衣物有污漬或血跡
罹患性病或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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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舉止
害怕與異性接觸
害怕學校的健康檢查
不喜歡參加體能活動或體育課
出現奇特或不尋常的性行為
言語上表達受到侵害
極度害怕身體與他人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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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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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責任通報-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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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之法源依據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24小時內通報;本法
本項無罰則。疑似就得通報。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24小時
內通報;有罰則在第100條違反該規定而無正當
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
鍰。
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
定通報,罰則在第36條違反第21條第1項者,處
新臺幣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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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線上通報:http://ecare.moi.gov.tw/@@
2.「113專線」:相關通報問題於非上班時間
可諮詢,若於上班時間請電本中心專線救援
組 07-5355920*408
3.緊急案件:請直接報警打110
6/15
如何通報
G:/1010410文山宣導/線上通報1.bmpG:/1010410文山宣導/線上通報2.b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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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通報可立即終止此性侵害的行為
透過通報可讓受害者明白這件事不是他
的錯
透過通報加害者必須為他所犯的錯負責
為何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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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況別 甲方年齡 乙方年齡 告訴類別
合意
未滿16歲
未滿16歲
告訴乃論(雙方得互提告訴), 但14歲以下不具有責任能力(不罰)
16-18歲
告訴乃論(甲方得告乙方,
乙方不得告甲方)
18歲以上
非告訴乃論
16-20歲
16歲以上
非屬妨害性自主,
可能涉及和誘與略誘罪
非合意
任何年齡
任何年齡
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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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1)
我不知道個案是不是說實話,通報前需
不需要先跟父母或他人求證?
按照經驗法則,個案(尤其未成年人)不會無端說出遭父母虐待或自己遭侵害的事情,應秉持相信個案的基本態度。
父母通常會以孩子說謊、淡化、模糊或意外事件回應,避免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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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2)
我對性侵害要瞭解到什麼程度,什麼時
候才適合進行通報?
覺察個案的身體有無傷痕或異常狀況,以及心理上的恐懼與焦慮,在初步瞭解後即可進行通報。
案件調查是警方及保護性社工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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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3)
責任通報為什麼要求採取書面方式,用電話
通報不行嗎?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並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但仍須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通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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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4)
傳真通報表有沒有洩露危險,如何維護通報者的姓
名等資訊?
現採線上通報,通報後會有專人接收及管理流程。
如被家長或個案懷疑為通報者時,可直接說明有通報之責,主管機關絕對必須依法對通報者善盡保密責任。
通報者是誰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虐待情事,可勸導家長向主管機關社工直接澄清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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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1)
通報後要不要讓個案先回家,如何安撫其焦慮的
情緒?
屬輕微的管教或疏忽照顧案件,保護性社工無立即訪視孩子之急迫性;如個案有明顯外傷、遭受性侵害或不敢回家時,請先留置孩子,並立即以電話通報保護性社工到場緊急處理。
可先告知個案將有社工前來訪視,並簡略說明保護性社工幫助的立場;至於通知家長的決定與時間,社工會與個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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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2)
個案若不願社工介入或擔心因社工介
入而讓家長知悉,可以如何協助?
可在通報表上註記,請主管機關社工先與通報人或案主聯絡。
重要訊息、特殊情況或新受虐事件的提供在通報表上註明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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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性侵害案件應有的 態度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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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的角色
給予孩子心理支持、輔導
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
告知學生家長
強化人身安全之教學、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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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的態度 解除被害人的心理壓力
肯定被害人所做的努力
提供安全溫和的環境
說明處理流程
傾聽、接納、信任
適時回應
對個案或案情不做主觀的批判與分析
保持鎮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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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曝光(保密)
避免一再訊問等二度傷害
千萬不要譴責孩子
避免一再追問受害細節
相信他所說的話
避免當面對質
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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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對家長
當事人未成年,原則上應通知家長
預先評估家長面對事件的心態
和學生討論與家長的溝通方式
讓家長瞭解學校處理方式與後續狀況
瞭解家長希望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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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中心處理流程及 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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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安全維護
穩定被害人情緒,了解被害人是否處
於安全狀況,並視狀況聯絡警方緊急
救援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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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妨害性自主罪相關法律,提醒被害
人至醫院驗傷診療前勿淋浴、洗手、刷
牙、或小便,及保存證物相關事宜。
(2)提供法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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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就近之醫療網資訊,請被害人前往
該院急診驗傷診療,驗傷診療費用可由
中心支付。
陪同驗傷社工並應視情況,適當與院
方、警方、家屬及案主溝通協調,並提
供適當之協助。
(3)驗傷診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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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原則-1
家庭內性侵害:如加害人為被害者之父
母、養父母、祖父母、手足、同住之親
戚,即為亂倫,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本中心立即介
入評估安置與否及司法協助,包括提出
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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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原則-2
家庭外性侵害:如加害人與受侵害者無
親屬關係且非合意,本中心依據「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處理,協助司法及後續
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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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原則-3
若雙方合意且未滿16歲,或一方未滿16
歲另一方未滿18歲,本中心著重輔導,
司法部份就由被害人及其監護人決定,
可提告期限為自知悉起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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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原則-4
18歲以上受性侵害者:需中心提供服務,
即可受案,如為男女朋友之親密關係,
或婚姻中之性虐待及暴力行為,只要任
一方認為自己是被害人,需中心提供服
務,就受案協助驗傷及司法,至於「是
非」判斷,由檢察官及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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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原則-5
相關單位間之轉介:跨縣市間之個案如
需要中心協助,可先協助驗傷及筆錄或
陪同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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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服務項目
1.緊急安置/庇護 2.陪同報案、偵訊 3.陪同驗傷 4.陪同出庭 5.諮詢服務 6.心理復健
7.協助轉學、復學 8.職業訓練、轉介 9.經濟補助 10.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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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安置
提供緊急安置 暫離受暴環境
中途之家
民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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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服務
心理情緒支持 協調運用資源
(1)陪同出庭
(2)陪同偵訊
(3)陪同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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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諮商
聘請心理專家
提供心理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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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扶助
*醫療費用補助
*緊急生活補助
*訴訟費用補助
*緊急庇護費用或租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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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1.各區公所 2.社福中心 3.法律扶助基金會 4.犯保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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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服務
轉學籍不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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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警政、社政、教育、勞政
等單位
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
未滿18歲 滿18歲經當事人需要
進入減述
評估個案需要及服務項目
緊急安置
家屬服務
心理諮商
法律服務
諮詢服務
職業訓練
復學輔導
後續追蹤服務 轉介 結案
社工陪同驗傷、偵訊
一般筆錄
評估未滿18歲或身心障礙者
高市婦幼警察隊
(一站式服務)
專業團隊(鑑定)
(未滿18歲或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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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服務
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以「被害人為中心」
的服務宗旨,強化醫療、警政、社政網絡專業合作,
搭配檢察機關司法偵查流程,提供安全、保密的驗
傷採證環境,並在同一地點接續完成筆錄訊問製作,
提升偵辦案件時效,確保被害人權益。
高雄市五家專責醫院:小港醫院、高醫、聯合醫院、
健仁醫院及長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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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謝 聆 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