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端服務的 增值稅徵納趨勢 - PwC根據最新公布的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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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wc.tw 建議企業在提供或使用 境外雲端服務時,須事先 了解自身的增值稅遵循 義務,以避免因違規,而 遭致增值稅的補稅或罰 款,影響企業之獲利。 20153 月號 287雲端服務的 增值稅徵納趨勢 資誠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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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在提供或使用境外雲端服務時,須事先了解自身的增值稅遵循義務,以避免因違規,而遭致增值稅的補稅或罰款,影響企業之獲利。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雲端服務的 增值稅徵納趨勢資誠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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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通訊》月刊第 287 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 日出版 中華民國 79 年 9 月 30 日創刊

發行所:資誠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人:張明輝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電話:02-2729-6666

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處局版台誌字第 8344 號

版權所有,非經同意不可轉載

編輯室報告 01

新科技帶來的新挑戰 01

焦點企劃 02

雲端服務的增值稅徵納趨勢 03

專業焦點 06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之分析 07

BEPS Action 10 討論稿之剖析 09

資誠動態 12

台商投資大陸自貿區 需注意優惠條件與法令規範 13

資誠發布2015中國銀行家調查及銀行業展望調查報告 14

法令解析與輯要 16

台灣租稅及投資法令 17

中國租稅及投資法令 19

國際租稅及投資法令 20

資誠通訊錄 23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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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1

根據最新公布的 2015 資誠全球企業領袖調查報告

(18th Annual Global CEO Survey Report),全球CEO

瞭解他們必須擁抱科技來為客戶創造價值,而數位科技則為此帶來革命性的改變,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新科技趨勢就是雲端運算服務。

近年來,雲端服務大行其道,直接挑戰了過去舊有的增值稅制度,使得企業在提供或使用雲端服務時在增值稅遵循上不知所措。有鑑於此,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謝淑美會計師撰文探討雲端服務的增值稅徵納趨勢,建議企業在提供或使用境外雲端服務時,須事先了解自身的增值稅遵循義務,以避免因違規,而遭致增值稅的補稅或罰款,影響企業之獲利。

另外,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ECD)在 2014 年 12 月16 日公佈《解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方案》(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第 10 號行動計畫兩份討論稿,其中一份討論稿是探討在全球價值鏈環境下,應如何使用利潤分割法。這份討論稿深入探討利潤分割法之運用,尤其針對在全球價值鏈環境下之利潤分割方式。

資誠廖烈龍會計師撰文指出,此討論稿探討在全球供應鏈環境下運用利潤分割法之適用情形,並提出九個案例進行討論。目前,各國稅局都更傾向要求跨國集團使用利潤分割法。由此討論稿可以推測,利潤分割法將更廣泛的被各國稅局所採用。廖烈龍建議台商跨國企業應及時檢視集團所使用的移轉訂價政策,並探討利潤分割法對於集團移轉訂價及利潤配置政策的影響。

資誠徐麗珍會計師撰文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之要點,及其可能影響,建議營利事業應密切注意國內及國際稅務環境的變化,隨時審視自身情形,完善相關遵循準備或防禦策略。

編輯室報告

新科技帶來的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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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焦點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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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3

增值稅(Value-added Tax, “VAT”)制度為一全球普及之稅收制度,除全球已超過 150 個國家實施外,尚未實施的國家亦研擬在未來實施。然而,近年來雲端服務大行其道,直接挑戰了過去舊有的增值稅制度,使得企業在提供或使用雲端服務時在增值稅遵循上不知所措。因此,以下將簡單說明增值稅遵循原則以及各國對雲端服務增值稅遵循規定的發展趨勢。

增值稅遵循原則

在增值稅制度下,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時,須額外按增值稅稅率計收增值稅,計入企業的銷項稅額。而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所支付之增值稅,可計入企業的進項稅額。企業在進行增值稅申報時,進、銷項稅額可互相沖抵。若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產生應付稅額,企業須就應付稅額繳納增值稅;若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產生溢付稅額,則企業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增值稅因此,若企業控管得宜,增值稅一般不

1。會構成企業

的運營成本。然而,即使增值稅皆能完全轉嫁至消費者,在某些情況下仍

雲端服務的增值稅徵納趨勢

會對企業獲力能力產生重大影響,如企業因不了解增值稅遵循規定而造成錯誤決策等;在某些國家如瑞典、挪威等地,更可能因忽略增值稅造成 20%以上的訂價錯誤成本。

雲端服務的徵納原則

在一般的增值稅制度下,銷售貨物及銷售勞務會有不同的課稅處理方式。簡而言之,銷售貨物增值稅的課徵主要取決於該貨物所在地點決定,亦即銷售商品由銷售時由銷售地點決定。然而,提供勞務則可能隨著不同國家或區域的增值稅法規及勞務屬性之差異,由提供者所在地決定,亦可由接收方所在地、或勞務提供地決定。

因此,在說明雲端服務的徵納原則前,必須先了解雲端服務應界定為銷售商品,還是提供勞務。以歐盟增值稅規定為例:

• 提供商品 - 指所有人轉讓有形資產之處置權利。

• 提供勞務 - 指任何其他不屬於提供商品的交易。

文/謝淑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

[email protected]

1 然而,部分稅務機關(如中國、台灣)在一般狀況下允許退還超出之增值稅進項稅額,僅得留抵未來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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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故在歐盟規定下,任何雲端相關產品(如電子儲存及網路主機)均被視為提供勞務。其他課徵增值稅的國家或區域對於商品及勞務的定義普遍與歐盟觀點相類似,因此透過雲端提供的服務在增值稅觀點上一般均視為提供勞務。

正如前述,增值稅對於提供勞務的課徵,會因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若雲端服務的雙方皆位於同一個國家時,尚不致產生徵納困難。然雲端服務的徵納雙方位於不同國家時,應如何遵循增值稅的規定,便成了近年來徵納雙方所面臨的嚴峻課題。故對於透過雲端提供服務的增值稅,各國正積極研議適當之徵收方式,以下僅以增值稅發展相對成熟的歐盟制度,並與其他國家進行比較。

在歐盟制度下,勞務主要可區分為B2B及 B2C兩種模式。

在B2B 模式中,增值稅於勞務使用者所在地徵收,其在雲端服務中並無二致。舉例而言,非歐盟公司(例如:美國公司)透過雲端提供服務給歐盟客戶時,須於歐盟客戶所在地課徵增值稅。但,若該美國公司於歐盟地區並無任何營業處所,且可能可以適用增值稅反向稽徵的機制,亦即,由屬增值稅型企業之歐盟客戶(服使用者)直接申報銷項增值稅,並同時申報進項增值稅扣抵,而無須由該美國公司在歐盟境內登記增值稅稅籍申報繳稅;此反向稽徵機制,對於服務使用者而言,也不至於產生額外的現金壓力,但必須確定服務使用者是符合要繳納增值稅之歐盟企業。

在B2C 模式中,一般而言勞務提供者在歐盟境內提供勞務於個人,其增值稅於

勞務提供者所在地徵收,但勞務提供者在服務使用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則增值稅在服務使用地課徵。然而針對電子提供 的 服 務 (Electronically supplied ser-vices, “EES”),包括雲端服務,有特殊規定,歐盟係採消費者所在地原則徵收增值稅,故在此規定下,非歐盟之 ESS服務提供者,須在其消費者所在地之各會員國註冊及申報增值稅,亦可申請在單一國家統一註冊及申報。自 2015 年 1月 1 日起,所有歐盟及非歐盟之 ESS服務提供者都必須按其消費者所在地申報增值稅。

各國對於B2B雲端服務的徵收規定相類似,因此下列僅就 B2C 模式進行境外服務提供商提供ESS給下列各國之課徵方式比較:

由於雲端服務的增值稅規定僅處於起步階段,部分國家雖已制定相關規定,但無操作規定或難以實際落實;更有許多國家對於雲端服務尚未訂定相關規定或僅在對外支付時要求扣繳等,導致徵納雙方在事後產生爭議。因此,建議企業在提供或使用境外雲端服務時,須事先了解自身的增值稅遵循義務,以避免因違規,而遭致增值稅的補稅或罰款,影響企業之獲利。(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蘇宥人 副總經理協助完成)

使用者所在地 申報規定

歐盟會員國 由提供商當地申報或申請於一會員國統一申報。

歐盟候選國

2

克羅埃西亞 由提供商當地申報,但無具體操作規定。

冰島 提供商可透過稅務代理人申報,申報門檻為ISK 1,000,000(約US$8,700)。

馬其頓 視勞務種類而定,申報門檻為EUR 32,500(約US$45,000)。

蒙特內哥羅 視勞務種類而定,提供商可透過稅務代理人申報,申報門檻為EUR 18,000(約US$25,000)。

塞爾維亞 由消費者自行申報。

土耳其 由消費者自行申報。

其他國家

挪威 若提供商透過雲端仲介商提供,則由仲介商在當地申報,申報門檻為NOK50,000(約US$9,000)。

瑞士 由提供商當地申報,申報門檻為CHF100,000(約US$114,000)。

澳洲、墨西哥、紐西蘭

當提供商在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在當地有實體存在時,要求在當地申報。

日本 由提供商當地申報,尚待實施細則出爐。

2 歐盟候選國在成功加入會員國後,即須遵守歐盟的增值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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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租稅要義與釋例 跨國投資經商 全球稅務治理

出版: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

ISBN:978-986-91142-0-2

作 者:吳德豐、謝淑美

編輯委員會成員:郭宗銘、吳偉臺、徐麗珍、

廖烈龍、段士良、吳金終、羅沁雯、曾博昇、鄭昌慧

出版日期:2014年 10月

定價:500元

購書請洽三民書局,電話(02)2361-7511

租稅是公司經營必要的法令遵循成本之一,國際租稅更是企業經營全球化過程中無可迴避的問題。

企業在全球營運據點依照各國稅務法令盡職申報、公平納稅不僅是法律賦予的義務,更是善盡社會責任的表現。跨國企業在全球各地營運,面對多變的經濟環境及租稅制度,需要有一套嚴謹的管理機制,企業經營者與稅務從業人員更應掌握隨時可能變動的國際稅務議題與其趨勢,強化公司稅務治理,才能面對險峻的經營及稅務環境挑戰,進而創造企業價值。

本書綜合作者多年輔導跨國企業強化稅務治理的實務經驗,從企業跨國投資經商關注的稅務議題觀點,精闢介紹國際租稅重要觀念與原則,並佐以實務案例解析,期能從兼顧理論與實務層面的觀點,協助跨國企業經營者及稅務從業人員了解跨國經商投資應關注的國際租稅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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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專業焦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之分析 07

BEPS Action 10 討論稿之剖析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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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7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之分析 07

BEPS Action 10 討論稿之剖析 09

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提升查核效能,簡化預先訂價協議申辦作業,降低跨國企業雙重課稅風險,財政部於 104 年 3月 6 日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謹就本次修正要點,及其可能影響說明如下:

1. 增訂營利事業從事企業重組(企業重組之定義,以及企業重組交易類型,增訂於修正後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4 條)之利潤分配應考量之因素及實際交易執行之認定(修正後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9 條之 1):營利事業進行企業重組(包括由全功能配銷商轉為有限風險配銷商或代理商、由全功能製造商轉為代工或來料加工製造商、移轉無形資產權利集中或分散於其他集團企業管理、組織精簡或結束營運,以及經財政部公告之其他安排等 )者,其移轉訂價報告內容應包括重組前後年度之功能風險分析,及依修正後第 9 條之 1 辦理之情形,包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之分析

含:

– 「企業重組契約中關係企業間風險之重新分配與交易之經濟實質是否相同」、「辨認重組前後功能、資產及風險分配狀況與歸屬之利潤是否符合常規」及「確認風險承擔者是否具控制風險能力及承擔風險之財務能力」等有關風險移轉之特殊考量;

– 「企業重組之商業理由及預期利益」、「企業重組各參與人於重組前後之權利義務」、「企業重組產生潛在利潤之移轉與風險之重新分配是否相當」、「企業重組涉及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活動之移轉,是否有適當之報酬」及「企業重組之參與人因契約終止或重新協商所造成之損害,是否有適當之補償」等有關企業重組時應有常規補償;及

– 「就企業重組後受控交易進行可

徐麗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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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程度分析,以決定重組後受控交易移轉訂價方法」及「比較企業重組之補償與企業重組前後之營運報酬間之關係」等有關企業重組後受控交易之合理補償或報酬。

營利事業 10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此次修正內容。此外,修正後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亦訂明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提示之企業重組相關文件資料,正確辨識實際從事之受控交易,發現受控交易經濟實質不同於形式時,應就其實質交易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調整。

2. 將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納入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指標(修正後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18 條)。

3. 將各參與人均對受控交易作出有價值及獨特貢獻之情形納入適用利潤分割法(修正後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9 條):以利潤分割法進行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分析之情形,在我國移轉訂價審查實務中並不多見。惟近幾年來,包含我國在內的多國稽徵機關,已有主張以利潤分割法進行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分析之傾向。修正後第 19 條將受控交易之各參與人均對受控交易作出獨特且有價值貢獻之情形納入適用利潤分割法,將有利於我國稽徵機關在移轉訂價審查時主張以利潤分割法進行分析。

4. 將決算申報案件納入本準則適用範圍(修正後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1 條及第 22 條):未來營利事業進行決算申報時亦應依規定提示移轉訂價相關文件資料。

5. 修正預先訂價協議申辦制度並增訂預備會議申請機制(修正後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3 條):修正草案降低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交易金額,並

放寬營利事業提供完整文件及報告之期間至三個月(同時刪除延長一個月期間之規定 )。此外,考慮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營利事業,未來將可以較為簡化的申請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進行預先訂價協議預備會議;稽徵機關應於營利事業申請預備會議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預備會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同意正式申請。

6. 對於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提示文據或未能提示,稽徵機關亦未查得資料,得按「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修正後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3 條):營利事業未提示且稽徵機關亦無查得收入時,依現行條文,無法據以調整所得,故修正後第 33 條增訂以查得相關之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規定。

資誠觀點:

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自發布施行迄今已屆滿十年,施行期間OECD針對評估集團企業進行企業重組交易時應有的移轉訂價考量,發布了OECD TP Guidelines第九章的增修規定。本次修正內容使我國移轉訂價法規與國際接軌,要求進行企業重組的營利事業於其移轉訂價報告中,特別揭露評估該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之相關資料,但對於資料揭露的程度及具體評估方法則未有明確規定。

此外,修正後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提供稽徵機關未來若發現受控交易經濟實質不同於形式時,可就其實質交易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調整的明文依據,在執行實務上可能會增加徵納雙方爭執受控交易形式是否與經濟實質相符之情形。

目前國際間對於防止「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的各項行動方案正進行熱

烈討論。惟此次修正內容未包含OECD所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方案中針對移轉訂價文件及國別報告的揭露要求,應可預期未來就此部分(及 BEPS行動方案中與移轉訂價有關的其他行動方案成果)仍會有後續修訂。

營利事業應密切注意國內及國際稅務環境的變化,隨時審視自身情形,完善相關遵循準備或防禦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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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 於 2014年 12 月 16 日公佈《解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方案》(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第 10 號行動計畫兩份討論稿,其中一份討論稿是探討在全球價值鏈環境下,應如何使用利潤分割法 (Discussion draft on the use of profit splits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 value chains, 以下簡稱”討論稿”)。這份討論稿深入探討利潤分割法之運用,尤其針對在全球價值鏈環境下之利潤分割方式。

討論稿透過提出數個案例的方式,說明傳統上,單邊移轉訂價方法 (one-sided transfer pricing method) 可能 不是 某些情況下的最適當移轉訂價方法。為確保移轉訂價分析之結果與價值創造相符,當關係人交易間的關係人個體均有Entrepreneurial功能,並承擔重大風

BEPS Action 10 討論稿之剖析 「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創造價值一致: 高風險交易」之「利潤分割法在全球供應鏈環境下的使用」討論稿

險時,利潤分割法 (transactional profit split method) 可能較為適當。討論稿主要討論之主題包含下述四個方向:

• 在全球價值鏈情形下應如何運用移轉訂價方法?

• 利潤分割法之合理運用範圍為何?

• 利潤分割法應如何使利潤更能正確反映價值創造?

• 利潤分割法應如何分割虧損?

在全球價值鏈情形下應如何運用移轉訂價方法?

當分析關係人間執行功能及承擔風險有高度連結性之交易時,著重單邊移轉訂價方法並非為最適方法。此時,利潤分割法提供了一條解決途徑。當從事關係人交易的雙方主體都對交易創造獨特且具價值貢獻時,利潤分割法可能是最適

廖烈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email protected]

合的移轉訂價方法。在此,獨特且具價值的重要貢獻包括所有能構成公司競爭優勢的貢獻。

利潤分割法之合理運用範圍為何?

討論稿提出以下三種情況:

• 風險共同承擔(Integration and shar-ing of risks)

當跨國企業所經營之業務為高度整合之營業活動,風險承擔也是許多關係人共同管理及控制,在這樣的情況下,利潤分割法應為最適移轉訂價方法。

• 個別功能測試困難(Fragmentation)

因跨國企業經常分割全球價值鏈下的個別功能,並安排特定之集團企業提供個別功能 (例:行銷及物流…等 )。討論稿也提出僅執行個別功能之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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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對象公司較難被辨認 (因為大部分的可比較公司都執行多種功能)。因此,利潤分割法似乎能夠更適當的使用混合許多功能的可比較對象分析。

• 缺少可比較對象(Lack of compara-bles)

討論稿中亦提及,在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若可比較對象不足,可透過擴大可比較對象搜尋範圍來增加可比較樣本。倘若無法搜尋到足夠的可比較樣本,利潤分割法可為輔助的移轉訂價分析方法。

利潤分割法應如何使利潤更能正確反映價值創造?

討論稿中提出利潤分割法可能是最能正確反應價值創造之移轉訂價方法,但同時也提出此方法通常具有一定的主觀性(subjectivity)。為了提高利潤分割法的可靠度,功能風險分析須考量所有價值創造的因素,例如特殊市場特性、商業策略、集團綜效等。運用RACI (reason-able, accountable, consulted, informed) 工具進行分析,可協助衡量各關係人之價值創造與貢獻度。

利潤分割法應如何分割虧損?

討論稿中透過案例提出,由於虧損發生可能有特殊的原因,造成虧損的因素應該被適當的分割,因此,虧損分割之方法可能應與利潤分割不同。

本討論稿探討在全球供應鏈環境下運用利潤分割法之適用情形,並提出九個案例進行討論。討論稿並未提出明確的見解,而是提出許多目前具有爭議性的問題供各界討論。OECD 要求於 2015 年 2月 6 日回收各界意見。

目前,各國稅局都更傾向要求跨國集團使用利潤分割法。由此討論稿可以推測,利潤分割法將更廣泛的被各國稅局所採用,例如:某些集團子公司若提供技術複雜且獨特性高之研發服務,可能不能再適用成本加成方式設算利潤,而須考慮使用利潤分割法。

我們將持續追蹤討論稿的發展,台商跨國企業應及時檢視集團所使用的移轉訂價政策,並探討利潤分割法對於集團移轉訂價及利潤配置政策的影響。(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曾博昇副總經理協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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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

總策劃:張明輝、翁得元、吳中書

總召集:吳德豐、李潤之

出版日期:2014年 5月

頁數:55頁

下載報告:http://www.pwc.tw/ceosurvey

索取書籍: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圖書室 邢郁文小姐 (02-2729-6666 #21631)

掌握趨勢 順應未來2014資誠台灣企業領袖調查報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年再度依據PwC國際規範,與經濟日報合作進行「2014資誠台灣企業領袖調查」(PwC

Taiwan CEO Survey),深度訪談 12家台灣標竿企業,並邀請 7位台灣知名大學商管學院院長或資深教授共同參與;同時針對 116家台灣上市櫃企業進行問卷調查,參照1344位來自全球 68國CEO意見,完成《2014資誠台灣企業領袖調查報告》。

報告主題

• 全球經濟再平衡

• 台灣企業 準備好了嗎?

• 順應趨勢 驅動轉型

• 以信任為基礎:關注利害關係人與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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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資誠動態

台商投資大陸自貿區 需注意優惠條件與法令規範 13

資誠發布2015中國銀行家調查及銀行業展望調查報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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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13

台商投資大陸自貿區 需注意優惠條件與法令規範

自從 2013 年 9 月上海自貿區成立以來,外界對於這個同時提供資金、關務及投資准入優惠的區域充滿無限的夢想,甚至有人認為這是中國落實自由市場的最後一塊拼圖。據統計,2014 年度上海自貿區新增的外商投資專案再創歷史新高,比起上年度足足多了4.5 倍,且大多數的專案是以通過負面清單裡備案方式成立。資誠(PwC Tai-wan)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段士良會計師表示,自貿區雖提供了企業在金流、物流及特定產業的投資比例開放上更大的操作空間,但建議企業在考慮是否進駐自貿區時,不能僅著眼於自貿區所提供包括租稅項目等的各項優惠措施,而應從營運操作和政策與環境配套的角度通盤思考,才能真正有效運用自貿區所帶來的商業優勢。

有鑑於上海自貿區亮麗的招商成績,去年底中國國務院再同時批准天津、福建與廣東三個自貿園區,並將上海自貿區從原有面積(27.78 平方公里)一舉擴 4.5 倍,達到120.72 平方公里。現在的上海自貿區除了原來外高橋保稅區與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外,還新增陸家嘴金融片區、金橋開發片區、張江高科技片區。

資誠(PwC Taiwan)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駐上海首席代表林鈞堯會計師表示,過去因為工商法令限制,許多外資無法直接投資某些受限制產業,或是會受到外資持股比例的限制,但目前大陸幾個主要自貿區持續開放外商投資工商準入項目後,未來可能造就資本市場另一批耀眼的企業。舉例來說,現在自貿區內的投資項目開放後,透過投資架構與營運結構的重新調整,某些原先被限制外資持股比例的企業,在改遷入自貿區內營運後,可依法

擴大投資事業的外資股東持股比例,如此對集團母公司的投資利潤即可有更大助益,也有利於未來進入資本市場的規劃。

然而企業只要選擇進駐自貿區就真的可以在大陸市場搶進商機嗎?段士良會計師解釋,目前自貿區內推行的政策措施的確可能提供企業更多境外境內雙向資金操作的空間,也對原先受到投資限制的產業開啟一扇大門,但是企業一定要注意,不同區域自貿區開放的經營項目,並不一定能全國適用。段士良舉例,目前在自貿區開放的外資獨資演出經紀機構只能在上海市提供相關服務,若要跨省市經營,若需要透過其他的交易安排。段士良會計師進一步強調,企業在運用自貿區提供的創新開放與優惠措施時,一定要兼顧營運區域其他的政策措施,並要衡量企業本身的營運模式,才能真正打通搶進大陸市場的優勢。

資誠(PwC Taiwan)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何淑敏會計師最近才參加福建自貿區政策座談會,獲悉去年底國務院批准的福建自貿區,其定位擬以上海自貿區為主體,形成對比互補試驗。目前出版業是上海自貿區之負面表列,台商未能在上海自貿區成立出版業。福建自貿區能否突破將出版業不納入負面表列,有待觀察。因此,已批准的自貿區必然形成爭相吸引外來投資的競爭。

何淑敏會計師提醒台灣投資人於赴大陸進入自貿區前,除了要了解各個自貿區所提供之優惠及特色外,亦同時要注意赴大陸投資架構及向投審會事先申請許可或事後申報之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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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資誠發布2015中國銀行家調查及銀行業展望調查報告PwC長期以來一直關注海峽兩岸金融產業的發展,近期發表了兩份調查報告,分別是「中國銀行家調查報告」*及「2015 年中國金融及銀行業展望」,調查結果相當一致地反映了當今中國銀行業高階管理者對於宏觀經濟環境、發展策略與方向、風險管理重心等諸多議題的看法。

其中「2015 年中國金融及銀行業展望」這份報告面訪 44位來自銀行及非銀金融機構的高階主管,包括信託公司、互聯網P2P借貸平臺,互聯網理財機構及汽車金融公司等,對於目前積極西進布局的臺灣金融業者而言,可說是制定中國市場發展策略的重要參考。

有鑒於目前臺灣銀行前進大陸發展已成重要的產業趨勢,資誠(PwC Taiwan)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特別在 3 月 5 日邀請主持「2015 年中國金融及銀行業展望」調查專案的普華永道(PwC China)中國銀行業及資本市場主管合夥人梁國威、普華永道(PwC China)中國金融服務業合夥人馬穎旎來臺,以下為調查報告結果的重點摘要:

內需帶動中國經濟 寬鬆貨幣政策將持續

多數受訪者認為,未來三年中國GDP 每年增長率將不會高於 7.5%,經濟結構將持續從出口導向轉型為內需帶動,且由於物價上漲幅度溫和,預期政府將會維持去年下半年以來的寬鬆貨幣政策,為趨緩的經濟成長加溫。

銀行家們也認為,金融體制的改革,將會是影響未來3~5 年銀行經營環境的重大因素,利率市場化將是必然的方向,不確定的只剩推行時間的快慢,梁國威指出,這項因素代表銀行業者長久以來依靠豐厚利差收益的經營模式必須改變。

另對於房地產市場的走勢,超過半數銀行家認為,未來一年房地產價量成長將呈持平狀態。

個人貸款、財富管理將成銀行業務發展重點

近八成銀行家認為,在銀行利率逐步降低的環境下,如何吸收存款以維持存放比例乃是銀行業的一大挑戰。

在企業金融方面,利率自由化的結果,將會引導銀行資金流向利潤較高的中小企業及村鎮企業放款,也因此中小企業以及小微企業金融已連續三年成為發展重點首選,供應鏈金融亦廣受重視。

在個人金融業務方面,個人消費貸款業務是銀行家們近期想要拓展的重點;在中間業務方面,其重要性在利差縮小的環境下格外重要,資產證券化、結構性融資及債券承銷為主要發展重點;在銀行同業業務方面,發展重點以傳統票據業務和同業拆借為主,而創新型同業業務例如委託定向投資、收益互換類業務等,也逐漸受到重視;最後,同樣是在利率市場化的背景下,資產(財富 )管理業務成為重要業務成長方向。

不良貸款比率陡升 考驗風管與內控機制

整體而言,在宏觀經濟成長趨緩、以及利率市場化造成利差逐漸縮小的經營環境下,如何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如何加強貸前及貸後的監測就顯得格外重要。

馬穎旎指出,截至 2014 年第三季為止,中國銀行業不良貸款總額較 2013 年同期上升 36%,整體不良貸款比率為 1.16%,金額合計為 7,670 億人民幣,算是最近四年來最大的升幅。

本次調查中,大部份受訪者認為,銀行業的充足撥備已足夠抵禦未來數年的壞帳轉銷,即使今年的不良貸款金額與比率持續上升,仍然處於風險可控的範圍內,不致於會發生所謂的「壞帳危機」。

監管政策受肯定 有助於引導銀行轉型

銀行家們對於主管機關監管政策的整體評價是滿意的,認為監管機構在維持銀行體系穩健運行的成效顯著,而就個別監管指標而言,資本適足率的相關規定最受認可,最高存貸比的規定則認為有進一步放寬調整的必要。

此外,在 2013 年歷經兩次錢荒之後,監管機構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對銀行提出加強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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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風險管理的要求。銀行家對此辦法列示之流動性覆蓋率及流動性比率等指標是認同的,隨著此辦法實施進入第二年,監管單位也推出多項配套措施,銀行家普遍認為對於緩解銀行資本壓力、引導銀行轉型有正面效果。

同業業務快速發展所帶來潛在的風險,也引起監管單位重視。2014 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機構連續發文對於同業業務進行規範和治理,受訪銀行家認為,較嚴格之同業業務監管雖然造成資產規模增長受限,但對於該政策仍給予正面的評價。

互聯網金融崛起 推動市場與法規變革

傳統商業銀行不單要應對金融市場改革的轉變,更同時要面對電子商務巨擘加入競爭的挑戰,這已促使銀行家們加速推行他們的創新策略,並提供各項網路金融服務做為因應。

銀行家普遍認為,互聯網金融服務對比傳統金融,在便捷性、服務成本、產品創新、信息技術及產品門檻等方面具有優勢,傳統銀行必須增加電子通路的投資、以及與互聯網企業發展策略合作關係,來應對互聯網金融的挑戰。

而銀行家們也認為對於互聯網金融加強監管有其必要性,近半數受訪銀行家認為應在堅持分類監管的整體原則下,由「一行三會」建立完善相應的制度法規,實施監管。

民營銀行靈活管理是最大優勢

銀行家普遍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政策,認為其的確有助於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且其亦可以部份取代影子銀行的功能,降低整體金融體系的風險;當然,民營資本銀行的興起,也會對於所在地的城市商業銀行和小額借貸公司產生衝擊。

民營銀行和傳統銀行各具特點,管理機制靈活為民營銀行最大優勢,傳統銀行則以良好的信譽見長,民營銀行潛在的風險則是治理機制不建全引發的關係人交易和道

德風險。銀行家們認為,對於民營資本銀行之監管,相較於內部管理機制,外部監管機構的監管更能有效約束民營銀行股東行為。

臺資銀行需注意市場規模差距帶來的風險 發揮服務強項

資誠(PwC Taiwan)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服務業召集人吳偉臺指出,中國大陸金融市場從管制走向開放的腳步正在加速,在自由化的市場之中,不同銀行間的經營績效差異將會擴大。目前臺資銀行前往大陸設立分子行或辦事處的十四家中有九家、陸資銀行來臺申設分支機構的四家中有三家是由PwC兩岸的服務團隊服務,吳偉臺從服務兩岸銀行的經驗出發,認為目前大陸金融市場的戰局中,好的銀行將可以憑藉商品、服務、效率及風險管理來勝出,而這些經營特質正是許多臺灣銀行所擅長,如果能掌握機會好好運用,將會帶給我國銀行另一波的成長動能。

當然,臺資銀行在大陸市場所遭遇到的挑戰肯定不會少,普華財顧的銀行及資本市場主管合夥人劉博文不諱言,其中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兩岸市場規模差距實在太大。目前臺灣政府以及輿論已經顧慮臺資銀行配置太多資金在中國、會造成單一區域風險集中的問題。然而事實上,在大陸如此龐大的金融市場之中,以臺資銀行目前所投入的資金規模,實仍不足以取得夠份量的一席之地。

因此,劉博文提醒臺灣的金融業者,應該思索如何將有限的資源在大陸市場進行最有效的運用,無論是選定特定區域發展,亦或是借力使力、與當地金融構進行策略聯盟、參股投資等等,都是必須考慮的策略選項。

*「中國銀行家調查報告」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與普華永道(PwC China)共同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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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解析與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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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租稅及投資法令第二屆「公司治理評鑑系統」之作業說明及評鑑指標內容(103年 12月 30日臺證治理字第1032201542號函)

法令摘要:

一、第二屆作業方式與評鑑指標植基於第一屆之架構與重要內容,修正方向除檢視重要國際發展趨勢、國內新修正之法規、函釋及政策等,並彙整主管機關及周邊單位建議與受評公司反饋意見,另因應民國 104 年起整併「資訊揭露評鑑系統」與「公司治理評鑑系統」,增加資訊揭露相關指標。

二、本評鑑作業仍將由各受評公司就各項指標進行自評,預計於民國 105 年 1 月底前完成自評作業,民國 105 年 3 月底完成評核作業,民國 105 年 4 月完成第二屆評鑑結果,並分別公布排名前 50%之上市及上櫃公司。

資誠觀點:

臺灣證券交易所協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 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規劃公司治理評鑑系統,並逐年檢視相關作業架構與指標內容,配合法規、國內外實務等變化情形,予以修正調整。

第二屆評鑑指標共計 98 題,區分為A 題型(全部公司皆適用之指標)71 題、B題型(部分公司不適用者)9 題及C題型(國際重視議題惟考量我國政策之推動時程或國內實務運作現況不宜直接採計是與否之計分型態者)18 題。

相較第一屆評鑑指標,除因整併「資訊揭露評鑑系統」與「公司治理評鑑系統」而增加資訊揭露相關指標 6 題,另新增A 題型 1 題及C題型 4 題,刪除指標 5 題,並修正指標內容 31 題。此外,A 題型調整為B題型 3 題,C題型調整為A 題型 2 題。

第二屆公司治理評鑑預計自民國 104 年 10 月起由公司開始自評,並於民國 105 年 1 月底前辦理完成,民國 105 年 3月證基會完成評核後,將於民國 105 年 4 月公布第二屆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排名前 50%之上市及上櫃公司。

營利事業採用IFRSs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上市櫃公司自 102 年起已採用IFRSs,故 103 年底帳載須估列 102 年之未分配盈餘稅。但所得稅修正條文尚未經立法院通過,因之財政部於 103 年 12 年 18 發布解釋令,核釋有關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之未分配盈餘(ARE)課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 102 年度起依金管會規定採用IFRSs編製財報者,ARE計算基礎為本期稅後淨利及本期綜合淨利(OCI)直接轉入保留盈餘(R/E) (包含正數及負數)之數額,與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修法草案觀念相同。

二、 首次採用IFRSs調整R/E為淨減少數而導致「帳載累積R/E」為負數,其以「當(102)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負數部分,得列為ARE減項。

(一) 所謂「帳載累積R/E」係指:102 年度盈餘分派表(103 年股東會分配 102 年度盈餘)之期初餘額,減掉「102年 1 月 1日首次採用IFRSs保留盈餘淨減少數」。

(二) 所謂「當(102)年度稅後盈餘」係指:102 年度稅後淨利,加/減「OCI直接轉入 R/E 者」。

(三) 意即當「帳載累積R/E為負數」有造成「當(102)年度稅後盈餘」不得分配時,才可以減除。茲舉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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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項目 情況一 情況二 情況三102 年度盈餘分派表之期初R/E102 年 1 月 1 日首次採用IFRSs調整

100(80)

100(120)

100(120)

帳載累積R/E 20 (20) (20)

102 年度稅後淨利OCI直接轉入R/E之數

70060

70060

700(60)

102 年度稅後盈餘 760 760 640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70) (70) (62)

ARE Tax計算如下(假設不分配股利):

項目 情況一 情況二 情況三102 年度稅後淨利OCI直接轉入R/E之數提列法定盈餘公積首次採用IFRSs淨減少數得列為ARE減項之金額

70060

(70)-

70060

(70)(20)

700(60)(62)(20)

ARE課稅基礎 690 670 558

三、 建設公司預售屋於 101 年底前尚未完工者,以前年度已依 ROC GAAP按完工比例認列工程利益,改採 IFRSs後於完工年度認列全部工程利益,其重複認列為以前年度及完工年度工程利益部分,免計入完工年度之 ARE。

法令依據 :

• 103 年 12 年 18 發布台財稅字第 10304621090 號令

•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修法草案

資誠觀察:

建設公司預售屋工程利益於ARE重複課稅問題已於此解釋令中予以排除,倘若有其他重複課稅問題,如營業租賃、紅利積點,則須另行向財政部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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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19

中國租稅及投資法令中國CN423-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

近年來,中國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各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企業進駐,在稅務或財政上,相繼給予企業及其投資者不同類型的優惠及補助,惟國務院考量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及統一性,避免因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阻礙中國經濟轉型升級、影響國際貿易,於 12 月初發布《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 號,以下簡稱「62 號文」),要求全面清理不合規的稅收、非稅收入、財政支出等優惠政策,並要求各地於2015 年3月底前將清理狀況報送財政部。其主要內容如下:

• 稅收優惠政策清理之主要原則

62 號文要求各地將違法違規或影響公平競爭的政策納入清理規範的範圍,包含稅收、非稅等收入優惠政策,以及與企業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有關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此外,還要求有關單位將稅收優惠政策信息公開,增訊透明度,並建立健全的管理及監督機制。

• 統一稅收政策制定權限

依據「稅收法定原則」,除了依照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不得以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訂定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

• 規範非稅等收入管理

嚴禁各部門對企業違規减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亦不得以優惠價格或零地價出讓土地予企業;

• 各部門不得低價轉讓國有資 、國有企業股權以及礦 等國有資源;

各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减免或緩徵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允許企業以低於統一規定的費率繳費。

• 嚴格財政支出管理

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包括先徵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讓收入等。

• 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

62 號文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排查各地區、各部門制定出台的稅收、非稅及財政支出等優惠政策,此外,62號文亦要求對於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復等徹底清理,停止執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並於 2015 年 3 月底前將清理狀況報送財政部。

資誠觀點

62 號文的出台顯示中國逐漸重視地方性稅收、財政優惠不一致的問題,企業應當重新檢視目前享有的地方性優惠、補貼,評估該等優惠政策的取消對企業稅務的影響,並審閱已簽定的各種合同、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是否有修改或尋求替代方案的必要,及早檢視可能的影響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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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國際租稅及投資法令新加坡SG039-新加坡移轉訂價重大發展

新加坡稅局(IRAS)在 2015 年 1 月 6 日發布移轉訂價指引第二次修訂稿,進一步宣示新加坡移轉訂價文件時代的來臨,該修訂稿有幾個重要的改變,內容如下:

• 每年準備移轉訂價文件將成為常規 : 修訂稿中提及未來 IRAS在要求納稅人提供移轉訂價文件時,須在 30 日內提供,且納稅人有義務保存五年以內的移轉訂價文件。若無法及時提供,除了IRAS將自行核定稅額外,還有新幣1,000 元的逾期申報處罰。

• 修訂稿明訂簡易申報的情況 :

– 新加坡境內關聯交易(資金融通交易除外),且該等交易的雙方對於該等交易適用相同稅率 ;

– 新加坡境內關聯資金往來,且該貸款方非以資金融通為主業 ;

– 納稅人已對重複性的服務(例如: 財務會計、IT支援、人力資源、稅務與法律服務等後勤支援服務*)按成本加成 5%;

– 關聯交易已列示在預先訂價協議 ;

– 關聯交易的金額沒有超過下面的門檻:

關聯交易的類別 財務年度的門檻(新幣 )

關聯購銷金額 1,500 萬

關聯資金融通金額 1,500 萬

其他關聯交易的分類,例如:服務費、權利金或租金等。 100 萬(每個項目)

• 修訂稿要求揭露額外的訊息,其將更貼近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的國別報告理念。移轉訂價文件將被要求揭露如企業核心獲利的動因,包括無形資產的清單及所有權;該新加坡納稅人在集團的財務位置等。

• 將關聯方資金融通、關聯連方服務及預先訂價協議都整合到移轉訂價修訂稿中。此舉間接說明 IRAS將認可所有關聯交易的爭議都可按修訂稿中的相互協議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MAP")(已在第一版中)與預先訂價協議進行解決。

資誠觀點

1. 在新加坡有據點的企業,未來可能有需要準備移轉訂價文件。

2. 檢視其關聯交易能否適用簡易申報。

3. 為了彌補稅源,IRAS未來對於移轉訂價的查核將加大,台商企業應充分利用修訂稿的爭端解決機制,降低因移轉訂價調整而重複課稅的影響。

4. BEPS在鄰國稅局持續發酵,台商客戶應先做好集團整體移轉訂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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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21

盧森堡LU008-盧森堡頒布新的租稅措施

盧森堡國會於 2014 年 12 月19 日,頒布了新的租稅措施,其中包括修訂盧森堡移轉訂價法規和文件揭露的要求,值得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新修訂的移轉訂價法規,在常規交易原則(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方面,主要係遵循OECD租稅協定範本之規定。關係企業間之交易若不符合常規交易原則,稅局將進行必要的調整。另外,在移轉訂價文件揭露方面,亦引進新的規定,要求納稅人應依照新規定的內容,列入結算申報書內,假如納稅人義務人不遵守將應揭露之事項加以揭露。於盧森堡國稅局在進行查核時,相關之舉證責任,將轉由納稅人義務人承擔。

資誠觀點

從盧森堡新頒布的租稅措施可以看得出來,盧森堡政府希望遵循國際社會所極力倡導的提高租稅透明度,除此之外,盧森堡政府亦希望能維持和擴大稅收的穩定性。因此,於盧森堡營運的跨國公司應注意新移轉訂價法規的變動內含,並確保移轉訂價政策,能符合新移轉訂價的相關法規,特別是在常規交易原則及資訊的揭露方面,亦應能透過移轉訂價文件的完善,加以支持及證明。

委內瑞拉VE008-委內瑞拉新租稅措施

委內瑞拉政府於 2014 年 11 月 18 日,頒布新的租稅措施,這些新租稅措施,包括限制使用虧損扣抵、費用扣除的新限制、提高奢侈品增值稅(Value added tax)稅率等,相關重點如下:

• 虧損扣抵使用的限制:仍維持原先的三年虧損扣抵,但虧損扣抵的金額,在可虧損扣抵的期限內,總額不得超過虧損的 25%。另外也廢除相關虧損金額之通貨膨脹的調整。

• 費用扣除的新限制:對員工薪資及專業人士費用之支出,目前除了須具備應有的條件外,新的租稅措施尚增加一些新的要求。例如,在委內瑞拉的外籍人數、所得稅扣繳及工作許可證 /簽證等,有新的數量限制。此外,遭破壞之存貨或是固定資產之損失,將不得當費用扣除,除非這些破壞涉及到人員傷亡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且未得到保險公司之賠償。

• 提高奢侈品增值稅稅率:奢侈品增值稅稅率,從 10%提高至 15%。

• 電子發票使用之推廣:新租稅措施要求委內瑞拉稅務機關,慎重發布電子發票使用之指引,以推廣納稅人使用電子發票。

這些新的租稅措施將自公布日起,開始適用。

資誠觀點

在委內瑞拉營運的跨國公司,應評估此一新的租稅措施,對其在委內瑞拉運營的可能影響,並作出妥善的決策,以利在委內瑞拉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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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哥倫比亞CO009-哥倫比亞政府通過重大稅制改革,其中包括加稅和開徵新稅

哥倫比亞政府近期通過,包括對企業加徵臨時性淨資產稅(加徵到 2018 年止)、及提高非稅務居民所得稅稅率等之重大稅制改革案。哥倫比亞總統已 2014 年 12 月 23 日簽署該稅收改革法案,將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適用。相關內容如下:

• 加徵臨時性淨資產稅

從 2015 至 2017 年加徵企業淨資產稅,加徵的對象包括透過分支機構或固定營業場所持有哥倫比亞財富之非哥倫比亞國稅務居民等。每年以企業之淨值加以評估,企業淨資產金額評估適用之級距及稅率如下表:

企業淨資產(美元) 2015 年稅率 2016 年稅率 2017 年稅率

0 至 850,000 0.2% 0.15% 0.05%

850,000 至 1,275,000 0.35% 0.25% 0.10%

1,275,000 至 2,125,000 0.75% 0.5% 0.2%

2,125,000 以上 1.15% 1.00% 0.4%

• 非哥倫比亞稅務居民所賺取源自哥倫比亞之所得,其所得扣繳稅率如下表:

年度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稅率(%) 39 40 42 43

資誠觀點

跨國企業或是台商於哥倫比亞有子公司、分支機構、或是固定營業場所者,應評估新法所帶來對其營運之衝擊,特別是淨資產稅的課徵。另外,非哥倫比亞稅務居民,而有來源自哥倫比亞之所得者,亦應注意扣繳稅率的改變,對其所造成的影響。

厄瓜多爾ED007-厄瓜多爾頒布重大稅制改革

厄瓜多爾政府近期通過了一項稅制改革法案。其中對跨國投資者,較為重大的影響,包括引進直接或間接移轉厄瓜多爾公司股權,將課徵資本利得稅。及當厄瓜多爾企業若係經由避稅天堂(tax-haven )所擁有者,其企業所得稅稅率將從 22%提高到 25%。

該稅制改革法案已由厄瓜多爾總統簽署,於 2014 年 12 月 29 日公布在厄瓜多爾官方公報上,並於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適用。

資誠觀點

有厄瓜多爾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固定營業場所的跨國企業或是台商,應評估此一稅制改革法案,對其在厄瓜多爾運營的可能影響,特別是在直接或間接移轉厄瓜多爾公司股權。重新審視跨國組織架構,以利在厄瓜多爾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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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通訊 2015年3月號 第287期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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