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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IFRS)介紹

國際會計準則(IFRS)

98.7.1

國際會計準則(IFRS)介紹

   資訊公開係證券市場健全之基石,故發行公司應及時、公正及充分公開財務、業務資訊,供投資人作為決策依據。而資訊揭露與透明度(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亦是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與亞太經合會(APEC)公司治理的原則之一,由市場力量驅使公司重視股東與債權人權益的重要基礎,公司應確保及時與真實的揭露公司所有的重大資訊,在企業定期公開之資訊中,財務報表通常係投資人或股東據以作出決策之重要工具,會計準則是財務報導的主要語言。

   資本市場之全球化已是一股不可擋之潮流,鑒於國內許多大型之上市(櫃)公司均已前往國外交易所掛牌交易,或於國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以募集資金,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均須符合當地規定;且考量國際間之商業交易日趨頻繁,國內企業設置海外子公司之情形亦漸普遍,國內企業之會計資訊與國際規定一致,將可節省企業編製相關報表之成本,有助於企業之國際化,並利於吸引外資投資國內企業,故為提升全球競爭力,我國應致力於建構與國際接軌的資訊公開制度,並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

國際發展狀況

一、國際會計準則與美國會計準則

· 美國會計準則

· 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成立於1973年,設有7名委員,截至目前為止FASB已發布163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SFAS)。 FASB之前身APB(1959~1973)共發布31號Opinion,CAP(1934~1959)共發布51號ARB公報。

· 美國主要係採rule-based方式訂定會計準則,對於各項會計處理之適用條件及方法作鉅細靡遺地規範,以利外界遵循。由於過去美國會計準則最具權威性,許多國家會計準則均參酌美國會計準則訂定當地會計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於2001年成立於英國倫敦,其委員計有14名,分別來自9個國家,截至目前為止,IASB已發布8號IFRS公報。IASB之前身IASC發布41號IAS公報。

· 國際會計準則主要係採principle-based方式訂定,不訂定細部之規定,允許使用會計專業判斷。

二、IOSCO 2000年建議

· IOSCO於2000年建議其會員國允許跨國發行人在申請有價證券發行及上市時得採行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

· 各會員國為增加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並降低企業於國際資本市場之募資成本,已陸續推動將當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

三、各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之作法   全世界已有115個國家強制或允許採用IFRS:

國家

作法

歐盟

要求其境內上市公司自2005年起應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

美國

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業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訂定雙方接軌之合作案,分三階段採用:1. 2007年11月宣布外國發行人可以使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2. 2008年8月27日宣布允許符合一定條件之美國上市公司自 2009年12月15日後開始得自願採用IFRS。3. 將於2011年決定是否上市公司於2014年開始採用IFRS。

加拿大

已對外宣布將於2011年全面改採IFRS。

日本

日本會計準則委員會已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共同宣布雙方準則互相接軌之協議,並發布截至2009年底之接軌工作時程。

中國大陸

大陸財政部已參酌IFRS發布38號企業會計準則,並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起依此編製財務報表。

韓國

宣布將自2011年起全面改採IFRS,目前刻正進行相關接軌工作。

香港

已採用IFRS。

新加坡

已採用IFRS。

背景說明

因應全球化時代之來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近年來已陸續參酌國際會計準則(IFRS)研修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惟邇來國際會計準則已成為全球資本市場之單一準則,直接採用(adoption)國際會計準則亦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之趨勢,截至目前為止全球計有超過115個國家已要求或計劃要求當地企業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是以審酌國際發展趨勢,為加強國內企業及國際企業間財務報告之比較性,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並吸引外資投資國內資本市場,同時降低國內企業赴海外籌資之成本,推動我國企業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已成為刻不容緩之工作。

採用方式

由會計基金會逐號翻譯國際會計準則(Taiwan-IFRSs)並經一定之覆核程序後發布,作為企業編製財務報告之依據。

適用範圍及時程

 我國企業採用IFRS之推動架構(98.5.14公布)

 背景說明   採用方式   適用範圍及時程   工作計畫   預計效益 

一、

第一階段: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

1. 應自2013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2. 自願提前適用:已發行或已向金管會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或總市值大於新臺幣100億元之公司,於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得提前自2012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增加編製合併報表,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報表者,則得依國際會計準則增加編製本身之個體財務報告(individ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二、

第二階段: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

1. 應自2015年開始依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2. 得自2013年開始提前適用。

三、

提前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IFRS之計畫及影響(Pre-disclosure):公司為因應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應訂定採用Taiwan -IFRS之計畫且成立專案小組負責推動,並依下列規定於採用前2年度財務報告揭露相關事項:

1. 第一階段採用者:

i. 應於2011年度、2012年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IFRS之計畫及影響等事項。

ii. 自願提前適用者:

a. 應於2010年度及2011年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IFRS之計畫及影響等事項。

b. 如於2011年以後始決定自願提前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者,應自決定日後之2011年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

2. 第二階段採用者:比照上開方式於採用前2年開始辦理。

 

工作計畫一、翻譯國際會計準則並經一定之覆核程序後發布。二、分析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可能產生之問題並予以解決。三、配合修正相關法令規定及監理機制。四、加強相關宣導及訓練。

年度

工作計畫

2008

● 成立推動我國採用IFRS專案小組。

2009 ~ 2011

● 取得IFRS翻譯之授權。● 完成IFRS之翻譯及覆核程序後發布。● 分析採用IFRS可能產生之問題並予以解決。● 研議相關法令規定及監理機制之修正。● 加強相關宣導及訓練。

2012

● 允許第一階段公司提前適用IFRS編製合併報表。● 分析採用IFRS可能產生之問題並予以解決。● 完成相關法令規定及監理機制之修正。● 加強相關宣導及訓練。

2013

● 要求第一階段公司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第二階段公司得提前適用IFRS。● 持續追蹤公司採用IFRS之辦理情形及其影響。

2014

● 持續追蹤公司採用IFRS之辦理情形及其影響。

2015

● 要求第二階段公司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

 

預計效益

一、

有效提高國內會計準則之制定效率及國際形象,並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評比。

二、

加強國內企業及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有助於吸引外資投資國內資本市場。

三、

國內企業如欲赴海外發行有價證券,無須依國際會計準則重編財務報告,可降低相關籌資成本。

四、

全球採用單一會計準則,對於有海外轉投資公司之國內企業,可降低會計帳務之轉換成本,並提高經營管理效率。

 我國GAAP與IFRS之主要差異

 造成差異原因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自1999年起即參照國際會計準則訂定,故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

1. 國際會計準則已訂有特定公報規範,而我國尚無相關準則規定。

2. 我國已參酌國際會計準則訂定相關公報,惟因國際會計準則近來已有修訂,而我國尚未配合修訂。

3. 其他,以未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對於公司帳務處理及財會資訊系統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重大差異彙整

(1) 國際會計準則已訂有特定公報規範,而我國尚無相關準則規定:

1、 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2、 農業之會計處理

3、 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我國已參酌國際會計準則訂定相關公報,因國際會計準則近來已有修訂,而我國尚未配合修訂:

1、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

2、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3、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

4、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

5、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三)其他(未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對於公司帳務處理及財會資訊系統有重大影響者)

項次

議題

細項

差異說明

會基會申請IFRS

諮詢顧問會議決議

索引

索引項次

附表二

項次

 

1

首次適用會計準則之處理

追溯調整

我國:無特定規範之準則。實務上,除非有特定準則且訂有過渡條款,否則通常係以會計原則變動處理。

國際:在首次適用IFRS時,除特別得選擇免適用及強制排除之項目外,應追溯調整。

 

2/25決議列入第一類

98.2.25

31

44

2

財務報表之表達

財務報表之組成

我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

國際:財務狀況表、綜合淨利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另當企業追溯適用會計政策、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或對其財務報表進行重分類時,應至少表達當期期末、上期期末及最早比較期間期初之財務狀況表及相關附註。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1

1

非常損益項目

我國: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應於損益表上分別列示。(與美國目前規定一致)

國際:禁止使用。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2

2

3

資產重估價

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重估金額

我國:可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法令所允許之重估價金額非為公平價值。

國際:重估價金額為公平價值。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3

9

當一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同類別資產是否必須一致

我國:必須依法令規定申請辦理重估價,當一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同類別資產無須一致。

國際:當一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同類別之所有項目均須進行重估。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4

9

重估資產使用或處分時,未實現重估增值之處理

我國:(90)基秘字第204號函規定,未實現重估增值應於處分或提列折舊(攤銷)時視為已實現,列入當期損益。

國際:直接轉入保留盈餘。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5

10

4

租賃會計處理準則

資本租賃判斷標準

我國:明確規定符合特定條件者屬資本租賃。(與美國FAS13及FAS28目前規定一致)

國際:IAS17規定依合約判斷承租人是否承受租賃資產幾乎所有之風險與報酬,以決定是否屬資本租賃,無絕對標準。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6

12

售後租回

我國:出售損益應予遞延,關於遞延之金額,見(80)基秘字第030號函進一步規定。但若該資產之公平價值低於其帳面價值,差額應於出售當期認列損失。(與美國FAS13及FAS28目前規定一致)

國際:IAS17規定若售價係公平價值,則出售利益立即認列。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8

14

5

或有事項之處理

或有負債定義

我國:分為很有可能、有可能、極少可能三類。屬很有可能且金額可合理估計者應予認列。(與美國FAS5目前規定一致)

國際:IAS37將或有負債定義為不得入帳之負債。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12

19

provision

我國:很有可能(i.e.可能性相當大)發生且金額可合理估計之負債,屬必須入帳之或有負債。

國際:IAS37將很有可能(i.e. more likely than not)發生且金額可合理估計之負債稱為provision。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13

20

折現

我國:對於很有可能發生且金額可合理估計之負債,未明文規定必須折現。

國際:受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之provision必須折現。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14

21

或有損失之估列

我國:應以最允當之金額認列,無法選定時,宜取下限予以認列。

國際:係預期值之概念,應當考慮各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予以加權平均計算。

如果各種可能的情況是一連續區間,且各種可能發生的可能性相同時,採用中間值予以認列。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15

22

補償權利之認列

我國:我國對補償金之認列無特別會計處理之規定,但實務上,當補償金額可確定時,可認列為單獨之資產或損失的扣減,但無補償金額上限之規定。

國際:當補償金額可確定,應認列為單獨之資產,並以相關準備提列金額為上限。

 

2/6決議列為第一類,併同98.2.6重行覆核之98.1.11有關規範加以宣導

98.2.6

41

48

6

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對於不符合完工比例法適用條件之工程合約

我國:採全部完工法。

國際:當工程之產出無法可靠衡量,惟已實際發生成本很有可能回收時,應採成本回收法(零利潤法),就已實際發生並預計能夠收回之工程成本予以認列等額之收入,工程成本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

然而,若已實際發生成本很有可能無法回收時,僅就已實際發生工程成本於當期認列為費用。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16

23

工程合約之定義與認列

我國:長期工程合約係指承建工程,其工期在一年以上之合約。另建設公司同時符合

(1)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2)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3)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4)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5)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及

(6)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等6項條件,用完工比例法。

國際:工程合約係指明確議定承建內容之工程合約。

先依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交易(Multiple Elements Arrangements)之原則,拆分出工程部份,再判斷,僅有在買方有權決定和變更不動產商品主要工程結構之設計時,方適用IAS11,並以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否則應適用IAS18 商品買賣之收入認列原則。

 

2/20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1及4

2

工程合約銷售費用認列及保留款之揭露

1.工程合約之銷售費用: 我國:

(74)基秘字第083號指出,若屬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確含預付性質且其效益尚未實現者,可予以遞延。

(84)基秘字第025號指出,在建房地若屬專案銷售支出時,上述遞延費用於採全部完工法時,應於工程完工認列收入年度轉列費用;

採完工比例法時,則按完工比例計算並轉列費用。

國際:廣告及銷售等相關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並無對專案銷售支出允許資本化之例外規定。

2.工程保留款之揭露 我國:無相關揭露要求。

國際:須揭露客戶保留款金額,即留待驗收完成後客戶方給付之尾款。

 

2/20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2及3

3及4

7

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

財務報導幣別

我國:當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係高度通貨膨脹,則外國營運機構之財務報表應以新台幣作為功能性貨幣並以新台幣再衡量。

國際:當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係高度通貨膨脹,財報換算前應先以當時的購買力作調整,然後再依當期末收盤匯率換算。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18

25

功能性貨幣定義對本國企業之適用性

我國: 功能性貨幣之定義,係指「國外營運機構」經營決策及收支所使用之主要貨幣,在台母公司因非屬國外營運機構,故無須評斷功能性貨幣。(94-057)

國際:所有包含在報告內之個體(含單獨個體、有國外營運機構之個體,如母公司,或國外營運機構,如子、分公司)均須依IAS 21規定決定其功能性貨幣,並非單指「國外營運機構」。(IAS 21-IN7)

 

資誠、安永、安侯及會基會建議納入。

2/20決議列為第一類

 

 

8

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

範圍

我國:不適用於僅提供人壽保險給付及健康保險給付之退休辦法,亦不適用於透過退休辦法所提供之健康醫療給付。

國際:涉及人壽保險給付及健康保險給付之退休福利均屬退休給付。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20

31

最低退休金負債之補列

我國:要求補列。(與美國FAS87目前規定一致)

國際:未規定。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21

30

多雇主計畫

我國:未明文規範。

國際:規範相關之會計處理及揭露。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22

36

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或淨給付義務

我國:

應按預期可獲得退休金給付在職員工之平均剩餘服務年限,採直線法加以攤銷,列入淨退休成本。

惟預期平均剩餘服務年限短於十五年者,得按十五年攤銷。

但亦得一次認列為淨退休金成本而不予攤銷。

國際:得選擇下列兩種方法:

1立即將增額之部分認列為退休金負債及費用、

2不超過五年期限,以直線法攤銷。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23

34

折現率

我國:應參酌下列諸因素訂定:

1)退休基金指定保管運用機構所採用利率之長期平均數。

2)目前已存在且預期可存續至退休金給付到期日之安全性較高之固定收益投資報酬率。

3)向保險公司購買年金合約,由保險公司屆時支付退休金給付時,該合約之隱含利率。

國際:

參考資產負債表日高品質公司債之市場殖利率。若所在地區公司債市場不活絡,則可參考資產負債表日政府公債之殖利率。

公司債或公債之幣別與天期應與退休金計畫之幣別與預計期間一致。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24

33

衡量日之規定

我國:退休基金資產及給付義務之衡量日應為會計年度結束日,或該日前三個月內任一日,惟須一貫採用。

另對於精算報告中所使用之財務假設,是否應以資產負債表日對給付義務於未來發生時之市場預期,並無明確規定。

國際:退休基金資產及給付義務之衡量日應為資產負債表日,實務上若衡量日早於資產負債表日,衡量日至資產負債表日期間所發生任何重大交易或重大環境的改變(包含市價或利率的改變),其產生之影響應加以調整。

另,精算報告中所使用之財務假設,亦應以資產負債表日對給付義務於未來發生時之市場預期。

 

2/20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26

28

團體計畫(Group plans)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團體計畫可依其定義分為確定提撥計畫或確定給付計畫

 

2/20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27

30

保單(Insurance policies)

我國:只要是退休金計畫所持有之保險單即符合退休金資產之定義,即使係由關係人所發行。

國際:非企業關係人發行予雇主的保險單可能符合退休金資產的定義。

 

2/20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28

31

退休金成本之認列

我國:對於退休金以外之長期員工福利之會計處理並無明文規定。

國際:退休金以外之長期員工福利費用應於服務期間入帳。

 

2/20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29

32

不休假獎金

我國:無相關規定,通常實際支付時認列。

國際:可累積之不休假獎金應於員工服務期間估計入帳;不可累積之不休假獎金應於員工實際使用時認列。(IAS19-14)

 

2/20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30

34

退休基金報告內容

我國:無相關規範規定退休金(精算)報告之內容。

(84)台財證(六)第00142號及(84)台財證(六)第001985號函僅揭示上市、上櫃及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之時點;

而非公開發行公司依經濟部85年2月28日商201058號函,得暫緩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

國際:IAS 26 規範了確定提撥退休辦法及確定給付退休辦法其退休金報告之內容要求,並表明確定給付制之退休金計畫須採用精算結果認列退休金成本。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38

35

9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

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

我國:遞延所得稅資產必須全額認列,並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機率無法實現部分設立備抵評價科目。(與美國FAS109目前規定一致)

國際:Probable實現時,始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25

40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之分類

我國:依其相關資產或負債之分類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與美國FAS109目前規定一致)

國際:一律列為非流動。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26

41

未分配盈餘分配及加徵稅額

我國:

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已有明確規定者,得從其規定於所得發生年度估列為當年度費用。

嗣後股東會若有變更盈餘分配時,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處理。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未有明確規定者,應俟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為費用。

另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份,列為股東會決議年度之所得稅費用。 國際:盈餘分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應於所得年度估計認列並於股東會決議年度調整認列差額。

 

2/20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31

36

10

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顧客忠誠度計畫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說明客戶忠誠計劃(銷售時給與客戶點數用以換取未來免費或折扣之商品或服務)係屬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之交易類型,企業係販售兩種項目予客戶,一為商品或勞務,另一為點數部份;

企業應就點數部份,參考歷史經驗上客戶兌換之機率,予以估計並遞延其相對應之公平價值,俟客戶未來轉換時方予認列為收入。(IFRIC13)

 

2/20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67

22

附贈禮券之會計處理

我國:

1.賣方自願隨銷售附送買方將兌換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予買方,且不向買方收取任何費用,則應視為單一交易,賣方應於認列相關收入之日期認列該隨銷售附送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之成本,即預估該可能兌換之商品成本,認列為負債或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以轉列為費用或成本。

2.續上,若於賣方會產生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之損失時,賣方無須於認列相關收益前,即認列該負債。

國際:

1.賣方自願隨銷售附送買方將兌換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予買方,係屬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之交易類型,企業應就贈品或其他對價部份之公平市價,認列為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以轉列為收入並認列相關成本。

2.續上,若於賣方會產生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之損失時,賣方須於認列相關收益前,即認列該負債。

 

2/20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68

23

11

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

金融資產除列條件

我國:SFAS 33之基本架構與US GAAP較為一致,在US GAAP中,若移轉人已對移轉資產不具控制力,即使對該移轉資產保留例如信用風險之重大影響力,仍有可能除列該資產。

國際:在IAS 39中,只有在以下條件符合時,才應當除列:

(1)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皆已轉移,或

(2)當受讓人有能力出售所移轉的金融資產,即使移轉人既不保留亦不移轉金融資產所有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

若公司既不保留亦不移轉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且受讓人並不具有能力出售所移轉的金融資產,移轉人將繼續認列所移轉的金融資產,並且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此即為繼續涉入的情形。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36

55

12

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購買不良債權之應收款項續後衡量

我國:

(92)基秘字第025號函、

(95)基秘字第094號函及

(97)基秘字第218號函規定,購入不良債權續後衡量採成本回收法認列收益。

國際:以攤銷後成本作續後衡量。

 

2/6決議列為第一類

98.1.14表三

37

56

金融商品-衡量

我國:上市櫃股票用收盤價,其他未明確規範。

國際:公開市場價格,係指買價和賣價。買賣價差,係僅包括交易成本。其他公平價值的調整並不包括在買賣價差中。

 

第3點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71

26

金融商品慣例交易會計之一致性

我國:同類金融資產應一致採用。所謂同類放寬為同一性質金融商品(如股票或債券等)

國際:依公報定義之資產類別(如交易目的)應一致採用

 

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72

27

備供出售之權益投資提列減損後,續後價值減少之處理

我國:未規範

國際:備供出售之權益投資提列減損後,其續後公平價值下跌,亦應列為當期損益。

 

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74

29

同一商品分列不同資產類別處份限制

我國:(94)基秘字第017號函釋,投資同一公司同種股票得分列不同目的持有,惟於處分該種投資標的時,應視為先處分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

國際:未規範

 

決議列為第一類

98.2.20

75

30

13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會計處理

非既得條件

我國:尚未發佈類似修訂。

國際:

2008年修正後之IFRS 2提出「非既得條件」。基本上,非既得條件(如要求員工儲蓄或持續持有受限制之權益商品等)不屬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

非既得條件於估計股份基礎給付之公平價值時,應予以考慮。

同時規範附有非既得條件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其取消之會計處理。此修訂在2009年1月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

 

2/25決議列入第一類

98.2.25

28

38

(一)財務報表的表達

項次

議題

細項

實務提醒說明

1

損益表之表達

損益表之編製與表達

我國:需揭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損益。

國際: 因並未定義「營業活動」,故除營業收入外,並無強制要求一定要揭露營業成本及營業淨利。

資產減損損失於損益表上之表達

我國:資產減損損失通常列為營業外支出之一部分。

國際:若企業採用性質別表達損費項目,資產減損損失應單獨列示;若採功能別表達損費項目,資產減損損失應歸屬於其相關之功能別費用。

損益表兌換損益之分類

我國:僅規定應於損益表內單獨列示,未規範其分類,但實務上多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稅法之規定將兌換損益以淨額列示於業外損益項下。

國際:應揭露除按IAS 39規定之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變動入損益者以外之兌換損益金額([IAS 21-52A)

2

資產負債表之表達

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

我國:當固定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時,應轉列適當科目(閒置資產或其他資產)。國際:未要求單獨揭露閒置固定資產之帳面金額。

土地租賃及地上權

我國:(83)基秘字第090號函規定,地上權得列於固定資產項下以地上權列示,或單獨列於無形資產項下,在於租賃期間內攤銷。

國際:租賃之土地,如持有目的係為投資,應按IAS 40作為投資性房地產處理,亦即依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入損益,否則作為預付款處理。

受限制資產

我國:現金及約當現金用途受限制者,應於「受限制資產」科目。

國際:企業應揭露其所持有但無法使用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但並不需將受限制資產單獨列為一項科目。

(2) 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項次

議題

細項

實務提醒說明

1

會計政策及重要假設之揭露

採用會計政策時所做出之重要判斷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若對財務報表認列金額有重大影響之會計政策涉及判斷,企業應揭露其判斷依據。

重要假設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企業須揭露與未來事項有關之重要假設,以及對不確定性做出估計之主要依據,而這些假設和估計很可能會導致下一個會計年度資產和負債帳面價值之重大調整。

2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相關揭露之差異

我國:無類似國際之相關規定。

國際:明確規定下列事項之揭露:

1. 持股比例未達百分之二十,但被認定具重大影響力之原因。

2. 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但被認定不具重大影響力之原因。

3. 被投資公司採用不同之會計年度及其原因。

4. 被投資公司(包括採用權益法及未採用權益法者)之彙總性財務資訊:包括資產負債及本期損益之彙總金額。

5. 因適用32段規定而未認列之投資損失。

6. 因例外情況而未採用權益法之事實

3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管理階層報酬之揭露

我國:無須在關係人交易附註項下揭露管理階層報酬,但公開發行公司在出具年報時,需要揭露董監事及經理人酬勞資訊。

國際:IAS 24要求在關係人交易附註中揭露企業支付給主要管理階層之報酬,依短期福利、退休後福利、其他長期福利及基於股權之報酬各項分別揭露,而且不論企業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皆要揭露。

4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

或有事項-未決訴訟之揭露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在極少數之情況下,或有事項之揭露可能會嚴重損害企業在爭議事項中之處境時,可不揭露金額和細節,但必須揭露爭議事項之性質及不揭露詳情之原因。

5

外幣換算

功能性貨幣相關之揭露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當報導個體之表達貨幣與功能性貨幣不同時,應揭露此一事實、其功能性貨幣幣別,與報導個體選擇用不同貨幣作為表達貨幣之理由。另報導個體或其所屬之重大國外營運機構如有變更功能性貨幣,應揭露此一事實及原因。如報表的換算不符合IAS 21之規定,不得宣稱該報表符合IFRS,並應註明該報表係屬補充性資訊,以有別於IFRS財報,並應揭露該補充性資訊的貨幣幣別、該個體之功能性貨幣與換算之方法。

6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分類為待出售之期間超過一年之揭露

我國:企業之非流動資產(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處分群組)之期間若超過一年,則企業應揭露該資產(群組)之帳面價值,及若該資產未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處分群組)應有之帳面價值。

國際:無此規定。

1

固定資產

重大檢驗或翻修成本

我國:檢驗成本通常是費用化處理。

國際:若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專案需要定期進行檢驗或翻修,在符合資產認列條件之情況下,重大檢驗或翻修成本應作為重置成本認列為資產帳面價值之一部分。

另,前次之檢修成本須除列;若資產購買或建造時未單獨列出檢修成本,則以本次之檢修成本估列前次之檢修成本後除列。

2

租賃資產之會計處理

租賃初始交易直接成本

我國:未明確規定

國際:應包括於租賃資產之帳面價值及應收租賃款中並在租賃期間認列為費用。

法律形式上不是租賃但有資產使用權是否適用租賃之會計處理

我國:未明確規定

國際:有訂出辨認之條件。

最低租金給付額現值總額之計算

我國:未就第三人保證殘值及存出保證金是否應計入最低租金給付額有明確規定,且以租賃開始日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與出租人之隱含利率之較低者折現。

國際:第三人保證殘值及存出保證金應計入最低租金給付額。折現率採出租人隱含利率,若不可行,則採用增額借款利率。

3

利息資本化

不得利息資本化之資產

我國:

1)短期間內經常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之存貨。

2)已供或已能供營業使用之資產。

3)目前雖未能供營業使用,惟亦未在進行使其達到可供使用之必要購置或建造工作之資產。

另,土地如未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不得將購置土地之利息資本化。

國際:

1)短期間內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之存貨。

2)已達預期使用或出售狀態之資產。

3)以公平價值衡量之資產,例如生物性資產。

4)金融資產。

加權平均利率之計算

我國:並未允許採用企業集團之借款總額來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並適用至集團內之各聯屬公司。

國際:在某些情形下,採用母公司及子公司之借款總額以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是適當的;

在其他情形下,每一家子公司採用其借款以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是適當的。

暫時停止資產購建之期間

我國:當停止購建之大部分工作為整個過程之必要部分,則不須停止利息之資本化,但以該暫停期間未超過三個月為限。

國際:若暫時停止資產購建是資產達可供使用或出售之必要過程,則毋須停止資本化。至於資產購建可暫停多久,並未限制之。

4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由其他方法變更為權益法之處理差異

我國:允許僅追溯至期初開始採用權益法。

國際:實務操作上,有追溯調整以重編以前年度報表與其他方法,但未見僅追溯至期初開始採用權益法之方式。

採用權益法之例外

我國:

1.被投資公司已宣告破產或在法院監督下進行重整,「得」不適用權益法。

2.改用權益法之年度,若未能取得被投資公司同年度之決算報表時,當年度仍依原評價方法處理。

3.無下述國際第3點之規定。國際:

1.被投資公司已宣告破產或在法院監督下進行重整,屬喪失重大影響力之情況,應不得適用權益法。

2.無類似我國前述第2點之。

3.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不適用權益法:

a) 投資者本身係被其他公司完全持有之子公司,或係被其他公司部分持有之子公司,而其他股東(包括無表決權之股東)已被告知且不反對該投資者不採用權益法。

b) 投資者之債務或權益證券未在公開市場交易(包含國內或國外證券交易所或櫃檯市場)。

c) 投資者未因欲於公開市場發行任何形式之金融商品,而向證券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或正處於申報之程序中。

d) 投資者之中間母公司或最終母公司已依國際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

5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

未來營運損失準備之認列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不可認列未來營運損失準備。

重整準備之認列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企業必須列有詳細且正式之營運重整計畫,此外,受重整計畫影響之一方(例如員工或供應商)對此計畫須持有效的預期,方能認列重整相關準備。

虧損性合約(Onerous Contracts)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

當為履行合約義務所發生不可避免的成本,超過預期從該合約所獲得的經濟效益時,該合約即為虧損性合約,IAS 37規定虧損性合約之不可避免成本應認列準備。不可避免成本即退出合約之最小淨成本,係為下列兩者中孰低者:1. 為履行該合約而發生之成本; 2. 終止合約所發生之罰金或補償金

國際:判斷功能性貨幣時,優先參考之指標為決定交易價格所使用之貨幣,其次再評估理財活動及內部交易指標之影響。

屬具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之範圍與會計處理

我國:僅限於「本國企業」與「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於單獨報表與合併報表內均將相關兌換差異列入股東權益項下。

國際: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範圍不限於本國企業與外國營運機構,集團內子公司間對彼此之外幣墊款,若不預計於可預見之將來結清,其性質亦屬具長期投資之外幣借款。

其兌換差異於單獨報表內列入兌換損益,但於合併報表內將列於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

換算匯率之選擇–多種匯率或衡量日無匯率資料之狀況

我國:無明確規定。

國際:若有數種匯率之狀況,應選擇該交易或餘額可在衡量日以現金結清之匯率。另若衡量日無市場匯率報價,應以嗣後有市場報價之首日匯率作換算。

加權平均匯率使用上之考量

我國:公報允許於實務上為簡便起見,於報表換算時損益科目可按當期加權平均匯率換算。

國際:原則上與我國一致,但特別規定若匯率有巨幅波動時,不宜使用加權平均匯率。

非貨幣性外幣資產負債之入帳金額如係透過兩個以上數字之比較而決定者

我國:條文無明確規定,僅於表二「再衡量與換算所適用之匯率一覽表」註明存貨若非以功能性貨幣入帳,應先“再衡量”再與功能性貨幣之當時市價相比較。

國際:非貨幣性之外幣資產負債之入帳金額如係以兩個以上數字比較來作決定者,如IAS 2之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IAS 36之資產減損中的成本與可回收價值比較等,該非貨幣性之外幣資產的成本應以交易日之歷史匯率兌換,而淨變現價值或可回收金額應按決定價值時(亦即結帳日)之即期匯率兌換,並以兩者孰低者作為入帳基礎。此種比較可能導致在外幣基礎下無減損損失但於兌換後產生減損。

變更功能性貨幣

我國:除規範變更功能性貨幣無須重編以往年度報表,此外並無其他相關規定。

國際:除與我國相同不要求重編報表外,另規定企業個體應按變更當日之匯率將所有資產負債表科目換算至新的功能性貨幣,因此對非貨幣型資產負債而言,該日換算之金額即為其新的歷史成本;國外營運機構報表換算或長期投資性質之墊款換算而列為權益項下之影響數仍列於權益,不因變更功能性貨幣而轉列損益。

換算調整數的組成、除列與分配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

組成-換算調整數的組成涵蓋

1.換算損益科目使用的交易日匯率(通常為平均匯率)與換算資產負債科目所使用的資產負債表日匯率之匯差,以及

2.本期期初淨資產以期初與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匯率換算之差異。除列-累計換算調整數除因處分該國外營運機構須轉列損益外,應列於權益。分配-若累換調整數係由非100%持有之國外子公司因報表換算所造成,於合併時該子公司之累換調整數應按持股比例等比分配不具控制力股權(NCI),並作為NCI餘額之一部分。

國際:IAS 27允許若合併個體有不同年度結束日時,若該差異在3個月內,於編製合併報表時,在調整該差異期間重大交易後,可直接將不同年度結束日之報表予以合併,外幣報表之換算匯率應按國外營運機構的年度結束日匯率換算。若差異在3個月以上時,應將年度結束日調為一致。同樣的換算規定適用於權益法投資及合資企業。

企業購併國外營運機構之商譽及採購買法下對購買日資產負債公平價値調整之處理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因購併國外營運機構所產生之商譽及購買價格分攤應視為該國外營運機構之資產負債,因此應按該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表達,並應按外幣報表換算之規定換算為報導個體之表達貨幣。

處分或部分處分國外營運機構導致累計換算調整數之除列

我國:僅可藉由處分被投資公司或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調整換算調整數,並將差異列為兌換損益。(91-316)

國際:累計換算調整數可因下列事件除列:

1.全數處分國外營運機構:除列帳列之累換數並認列相關損益

2.處分部分國外營運機構(但如有下列情形時視為全數處分並按1之相關規定處理: 喪失對合併之國外營運機構之控制力、喪失對採權益法投資之國外營運機構之重大影響力、喪失對聯合控制之國外營運機構之聯合控制力。):

(1)若該報導個體仍對此國外營運機構具控制力時,該處分視為與不具控制力股東間之交易,應將等比之累計換算調整數重分類至不具控制力股東餘額中,不得將其認列於損益內。

(2)其他不包含於以上(1)以及重大喪失控制力、重大影響力與聯合控制力的情形的股權比例減少,將可等比例除列累計換算調整數,並認列相關的處分損益。 全部處分或部分處分尚包含出售持股、清算、減資、或放棄(abandonment)。

但因認列國外營運機構之損失或減損而降低持有之帳面價值不視為部分處分國外營運機構。

所有外幣兌換/換算/再衡量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數

我國:

僅於第22號公報中規定未實現之外幣兌換損益與課稅基礎產生之暫時性差異應計算其遞延所得稅影響數。由於14號公報不允許本國企業使用非新台幣之貨幣為功能性貨幣,因此本國企業無再衡量所造成之所得稅影響數。

國際:

所有外幣兌換/換算/再衡量若有所得稅影響數應按IAS 12處理。IAS 12特別規定再衡量所導致之損益、非貨幣性資產負債的財稅差異應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國際:

IAS 21並未規定股東權益項目要何種匯率換算,因此公司可透過會計政策的制定,選用歷史匯率或資產負債表當日匯率,一旦選用後應一致採行,如公司選擇使用現時匯率,所產生的兌換差額亦將作為權益的調整項目,故股東權益總額將不因會計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MoA 7.77.1)

7

現金流量表

存款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之定期存款

我國:

可隨時解約且不損及本金之定期存款,列於現金項下。

國際:

存款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者不列為現金及約當現金。該存款因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有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依IAS 39,可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

8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

資產或負債之初始認列導致之暫時性差異之認列

我國:無相關規範。

國際:

資產或負債之初始認列,若係非因企業合併而發生,且不影響財務所得或課稅所得而產生之暫時性差異,不予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衡量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時所適用之稅率

我國:以預期未來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清償或實現年度之稅率,作為適用之稅率。但預期清償或實現年度之稅率尚未公布,則應適用最近該年度已公布之稅率。

國際:以資產負債表日已制訂或實質上已制訂之稅率為基礎。

合併報表下之暫時性差異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

合併報表下之暫時性差異應以合併報表之資產負債項目之帳面價值減課稅基礎計算之。由上述規定,聯屬公司間未實現銷貨將於合併財務報表反映下列情形:

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透過沖銷分錄將期末持有內部交易存貨個體之存貨帳面價值中屬未實現銷貨損益的部份予以沖銷,惟該個體持有前述存貨之課稅基礎並因前述沖銷而改變,故此時合併報表下,前述存貨之帳面價值與課稅基礎將產生差異。

考量合併報表下之所得稅計算時,對於未實現銷貨交易之所得稅影響數應以買方稅率為衡量時之適用稅率。

虧損扣抵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

我國:虧損扣抵逾期未用僅為負面證據之舉例之ㄧ。

國際:未使用的虧損扣抵係顯示企業未來可能無法獲利之強烈證據。

環境改變及適用稅法改變時,遞延所得稅影響數之計算

我國:變動產生之調整數應列入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

國際:變動產生之調整數應列入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除了原始認列之遞延所得稅影響數係借記或貸記股東權益項目者。

股份基礎給付所得稅之規定

我國:無相關規定。國際: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超過累積已認列酬勞成本部分之遞延所得稅影響數應貸記股東權益。

企業合併之所得稅期後調整

我國:

合併日後,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備抵評價金額沖減而產生所得稅利益時,應將此所得稅利益先沖減因合併產生之商譽,尚有餘額再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國際:

合併日後12個月內,上述情形將改為僅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與商譽,無須調整所得稅費用(利益)及認列商譽沖減費用。超過合併日12個月時,上述情形則逕行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所得稅費用(利益),商譽則不再調整。

國際:需認列集團間由於資產移轉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外幣換算

我國:

當報導貨幣為功能貨幣時,因國外非貨幣性資產及負債以歷史匯率再衡量為功能性貨幣時所產生的兌換損益不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影響數。

國際:

因國外非貨幣性資產及負債以歷史匯率再衡量為功能性貨幣時所產生的兌換損益應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影響數。

長期投資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某些特殊情況下,投資公司可不用認列與投資子公司、聯屬公司及合資企業有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衡量

我國:遞延所得稅係基於其預期清償或收回方式將與企業目前使用方式一致之假設加以衡量。

國際:遞延所得稅係基於預期清償或收回方式加以衡量。

9

每股盈餘

員工認股權計畫對計算稀釋EPS時點之規定

我國:未明確規定計算稀釋EPS是否考量尚未既得之員工認股選擇權。

國際:則有說明給與日即須列入計算

若有由發行人選擇得以普通股或現金結清之合約,於計算每股盈餘時之處理

我國:

目前僅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每股盈餘計算明文規定應假設該合約係以普通股方式結清。

國際:

若合約規定發行人可選擇得以普通股或現金結清,於計算稀釋每股盈餘時,應假設該合約係以普通股方式結清。

10

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

有關農業資產之政府補助

我國:無明確規定

國際:當無條件取得政府農業資產補助時,以其公平價值認列為利益或損失。

11

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軟體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

我國:有明確關於軟體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

國際:無明確規定

利息收入

我國:利息應依時間之經過按利息法認列,但如按直線法認列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國際:利息收入應採利息法認列。

12

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

我國: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若可換得普通股之市價高於轉換價格,發行公司應將賣回權之公平價值一次轉列資本公積。

若可換得普通股之市價不高於約定賣回價格,發行公司應將賣回權之公平價值認列為當期利益。

另當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公司債到期前要求轉換時,發行公司應先調整帳列負債組成要素(包括公司債及分別認列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於轉換當時應有之帳面價值,再以前述負債組成要素帳面價值加計認股權帳面價值作為發行普通股之入帳基礎。

國際:未有區分不同狀況而有不同作法之規定,因屬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商品,回歸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規定。

2. 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原始認列金額與到期金額間之差額,採用利息法攤銷之利息應認列為當期損益,惟按直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國際:

1.放款和應收款以及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應以利息法進行攤銷。

2.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應以利息法進行攤銷。

無活絡市場報價之權益商品

我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未上市櫃或興櫃股票以成本衡量。

國際:權益證券無活絡市場但其公平價值能可靠衡量時,以公平價值衡量。

買回附賣回權轉換公司債

我國:

96基秘字第147號函之規定,區分發行人主動買回(將買回價格分攤予負債組成要素及權益組成要素)或持有人執行賣回權(將支付之現金視為全數用以清償負債組成要素)而不同。

國際:

僅有將買回價格分攤予負債組成要素及權益組成要素之規定,並未有區分發行人主動買回或持有人執行賣回權而有不同處理方式。

13

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

政府捐助所取得之無形資產

我國:規定捐助所取得之無形資產企業應以公平價值認列政府捐助之無形資產。

國際:政府捐助所取得之無形資產,企業得選擇以公平價值或名目金額入帳。

14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嵌入之轉換權分類

我國:

(95)基秘字第109號函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約定為新台幣價格,且同時約定債券於轉換時以固定之外幣對新台幣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該轉換權係以固定數量公司債轉換固定數量普通股,應分類為權益。

國際:轉換權不符權益定義,應屬負債。 (外幣固定,換算成功能性貨幣時金額不固定

附賣回權金融商品及享有擬制比率獲償權之權益項下商品

我國:台灣無詳細說明如何區分具賣回權之金融資產的條文。

國際:

於2008年2月之增修條文中,IAS 32增加說明:

1.被分類於權益項下之附賣回權金融商品:規定具賣回權之金融資產,具有16A的所有五項特性時,應分類為權益商品;具賣回權之金融資產,若分類為權益商品,該商品之發行人必需不具有16B所列示之其他商品或合約。企業若無法判斷是否條件滿足時,不宜分類於權益商品。

2.因清償時享有擬制比率獲償權而被分類於權益項下之商品(16C&D):

金融資產發行方於清算時,若有需依股權比例分配淨資產給其他人之情形,如果該商品有16C所規範的所有特性時,宜分類於權益商品。

16D在認列金融資產為權益商品時,金融資產之發行人不能擁有其他符合16D所規定之金融資產或合約。

若金融商品有優先清償之權益時,則就不屬於清算時可擬制依持股比率獲得分配之商品。

IAS32 16E加強說明若該金融商品滿足16A~D所說之性質並滿足設立之情況時,應分類為權益商品。並依滿足性質及情況之該天起予以重分類:

1)當權益商品不滿足上列條件及情況時,應予以分類至負債,帳列數與市價之差異應例認入權益項下。

2)當金融負債滿足上列條件及情況時,應予以分類為權益,認列之金額宜依重分類當天之負債帳面價值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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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

「短期內」之定義

我國:明文規定不超過三個月。

國際:

企業取得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主要係以出售為目的時,若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將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且能於「短期內」符合可立即出售及高度很有可能出售之所有規定者,始應於資產或處分群組取得日將之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

上述「短期內」之定義,IFRS 5僅建議「短期內」通常指三個月內,並未強制限定。

(96)基秘字第017號規定,出售交易延遲至一年以上者,亦不得再超過ㄧ年,亦即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之期間,總計不得超過兩年。

國際:

若發生企業無法控制之事件或情況,導致出售交易延遲至一年以上,但有充分證據顯示企業仍維持出售承諾者,該資產或處分群組仍可繼續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

IFRS 5規定只要仍有充分證據,依然可分類為待出售性質,無兩年內需完成出售之限制。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處分成本現值

我國:對於大於一年以上的處分成本需加以折現並無相關規定。

國際:當預期處分日期超過一年以上者,企業需依現值評估處分成本。隨著時間經過,處分成本的現值隨之增加,應列為損益科目的財務成本項下。(IFRS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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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會計處理

非公開公司採用簡化之方法衡量公平價值

我國:

我國主管機關直接認列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而應使用內含價值法衡量。員工認股權內含價值=股份公平價值-履約價格尚未上市上櫃前,股份之公平價值=公司「淨值」續後上市上櫃後,股份之公平價值=公司「市價」註: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令

國際:應使用公平價值法衡量;公平價值採評價模型進行估計。

股份基礎給付協議,於合約條款或合約條件修改時之會計處理

我國:

財會39號公報第53~58段規定之精神同IFRS 2。

但96.12.14(96)基秘字第330號函針對給與日於97.1.1以前及以後者,有不同之適用規定。

給與日於96.12.31(含)以前之股份基礎給付協議,97.1.1 (含)以後若遇有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且認購價格的調整係依原協議所明訂的反稀釋調整公式進行調整,則應依 (93)基秘字第073號函辦理。

若原協議並未明訂,而於續後期間增加反稀釋的認股價格調整公式,則須依財會三十九號公報規定處理。股份基礎給付協議的給與日於97.1.1(含)以後者,若其協議進行調整,致使行使價格或認購股數產生變動,即使該變動係依合約中所訂反稀釋條款的公式所自動調整,仍應視為修改合約條款或條件,依公報第53~58段規定處理。

國際:若修改條件使公平價值增加或加惠員工者,增額公平價值應予認列。若修改條件使公平價值減少或不利於員工者,則不納入考量,依原始條件認列費用。

給與日之決定(庫藏股)

我國:依96-266及96-267之規定,董事會決定轉讓價格(認購價格)及股數之日即為給與日,無須與員工取得共識。國際:給與日係指雙方同意協議之日, 所謂同意係指一方提議且另一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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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 concession aggreements

我國:無相關準則或解釋函。國際:IFRIC 12說明提供公共部門基礎設施資產與服務(例如 BOT)之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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