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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 评标办法——————————————————————2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4

第五章 工程预算书—————————————————————92

第六章 图纸————————————————————————93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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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公告编号 工程编号

工程名称 第三届亚青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本部体育场地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立项批文文号 汕市发改投预[2020]19号

招标人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办公地址 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东湖汕头职

业技术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

厦 3 楼(总部)/汕头市龙湖区天山

路 17号天山大厦 9楼(粤东分公司)

设计单位 汕头市第二建筑设计院 勘察单位 汕头市第二建筑设计院

联系人 李老师、林工 联系电话 0754-83582515、0754-83652962

工程地点 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东湖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本部

建设规模

包括约 600m 的围隔墙,105×68m 标准足球场,8 跑道 400m田径场及外围部分,原有

看台座椅和地面,增加看台雨蓬,看台下附属用房改造 715.65 ㎡,增建 3 栋单层建

筑面积合计 508.07 ㎡,部分连接道路及水、电、通风、空调等配套设施。(具体详见

初步设计图纸及概算书)。项目估算总投资 1866 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用 1500 万

元、工程其他费用 250万元、预备费用 116万元。

资金来源

及构成 市财政统筹安排

招标内容

按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核准(汕市发改投预〔2020〕19 号)的规模及汕头市第二

建筑设计院设计并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经汕头市财政局审核的预算书内

容。

前期工作

完成情况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对投标单位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或以上资质,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投标之日已进入“汕头市施工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

造师)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须在该企业注册,取得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广东省外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

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须在该企业注册,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

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 号),广东省外投标人及拟派建造师须在“进粤

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

粤备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台);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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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三、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不设投标报名,潜在投标人无须报名即可参与投标。若递交

了投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数数量不足 3 家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若递交投标文

件的投标人数量为 3到 20家,招标人直接确定所有投标人为入围正式投标人;若递交

了投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数超过 20 家、少于等于 50 家的,招标人采用诚信报价综合

法直接确定 20 名入围正式投标人;若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数超过 50 家的,

招标人采用诚信报价综合法先确定 50 名入围投标人,再以诚信分排序确定 20 名入围

正式投标人;具体操作详见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开标后

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四、不设招标会和集中组织的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现场踏勘等环节。

五、招标文件、相关图纸、预算造价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

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http://www.shantou.gov.cn/ggzyjy//)下载,投

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专栏”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将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专栏”上公布,答疑、补遗文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专栏”下载。

发布媒体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发布。

交易场所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部(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 37号御景大厦 3楼)

行政监督部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754-88562182

项目核准部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 0754-88275115

监察部门 汕头市监察委员会 联系电话 0754-12388

信息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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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东湖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0754-83582515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515号东照大厦 3楼(总部)/汕头

市龙湖区天山路 17号天山大厦 9楼(粤东分公司)

联系人:林工

电 话:0754-83652962

传 真:0754-88781987

1.1.4 项目名称 第三届亚青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本部体育场地升级改造及配套

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1.1.5 建设地点 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东湖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本部

1.1.6 建设规模

包括约 600m的围隔墙,105×68m 标准足球场,8 跑道 400m田径

场及外围部分,原有看台座椅和地面,增加看台雨蓬,看台下附属

用房改造 715.65 ㎡,增建 3 栋单层建筑面积合计 508.07 ㎡,部

分连接道路及水、电、通风、空调等配套设施。(具体详见初步设

计图纸及概算书)。项目估算总投资 1866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

用 1500万元、工程其他费用 250万元、预备费用 116 万元。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市财政统筹安排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按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核准(汕市发改投预〔2020〕19号)的

规模及汕头市第二建筑设计院设计并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

图纸和经汕头市财政局审核的预算书内容。

1.3.2 招标控制价 15030209.99元

1.3.3 计划工期

工 期:90个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3.4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评标准合格或以上等级。

1.4.1 投标人资格条件

资质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

级或以上资质,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投标之日已

进入“汕头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

2、拟派建造师资格: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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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格,且须在该企业注册,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广东省外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且须在该企业注册,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B类);

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

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广东省外投

标人及拟派建造师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

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粤备案信息自动转

入该登记平台)。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本项目以网上答疑形式进行澄清。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

以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发布的时

间为准。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以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发布的时

间为准。

1.11 分包 不得违法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网上答疑:网上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

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网上答疑内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

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3.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

以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发布的时

间为准。

2.3.2 投标截止时间 以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发布的时

间为准。

3.1.6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电子文件(光盘和 U盘)。

3.2.1 投标限价范围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15030209.99 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

施费 395358.63元、暂估价 4955500元。具体内容详见本招标文

件附件。

投标报价上限=(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

×95%=9195383.79元。

投标报价下限=(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

×90%=8711416.22元。

注:①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暂估价不列入招投标竞价范围。

②中标价=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估价。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后 90 个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3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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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函或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

(或保险单)。

(1)采用投标保函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中

标明的开户银行(或该开户银行上级行)出具有效的银行保函;

由开户银行上级行出具银行保函的,应由该开户银行或上级银行

出具“隶属关系”的说明材料;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为没有办理

保函业务的银行,则可委托投标人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之一行出具银行保函(同时附上

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没有办理保函业务”证明资

料)。

(2)采用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提

交由投标人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

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同时提供担保

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保险业务

经营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被担保(投保)人基本帐户转入公

司担保费或保费的转帐凭证复印件。

(3)投标保函、投标担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有

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或超过投标有效期。

注:投标保函或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以出

具单位的格式为准,但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发现存在招标文件第 3.4.4

规定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仍然不予退还。

3.5 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或带二维码的资

质证书打印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带二维码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打印件)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在汕头建筑信息网“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公示平台”公布的

投标人信息界面截图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拟派在该企业注册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或信息公开证明打

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类证书复印件或信息公开证明打印

件、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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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广东省外投标人及拟派建造师办妥进粤信息登记证明材料(指

以游客身份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的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

平台”中查询到该投标人的相关信息截图打印件)并加盖投标单

位公章。

6.投标文件递交时需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包括:①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带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打印件加

盖投标单位公章;③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或带二维码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④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 B类证书原件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 B类证书的网上公开证明带二维码的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

章;⑤采用投标保函的,需提供投标保函原件、隶属关系证明材

料原件或“没有办理保函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如有);采用投

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需提供投标担保

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原件;⑥投标人基本存款账

户开户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注:①如提供带二维码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

册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类证书打印件的,应提供二维码扫

描结果并确保通过扫描二维码能查询到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未提

供。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

件格式中规定要求签名、盖章的地方均须按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签

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正本每页(封底除外)需

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如投标文件副本是

正本的复印件,则副本只需在封面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盖章,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3.7.5 投标文件要求和份数

(一)投标文件包: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7 份、电子文件 1

份,一起包封为投标文件包。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二)报价文件:投标人须另外制作报价文件一份,报价格式详

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投标人将签名盖章完成的报价文件内容页

原件放入单独的信封内包封,报价文件密封处加盖投标人(若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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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三)原件资料包(若联合体投标的,原件可分别包装):所有

备查原件用不透明档案袋包装密封并提交。

3.7.6 装订及封装要求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胶装成册:不分册装订,装订应牢固、不

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3.7.7 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光盘和 U盘)各 1份。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编制

完成并签名盖章后,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外的所有内容(技

术部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可不扫描)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

求清晰可辨,并以 PDF格式制作成电子文件,刻录入光盘,不加

密,随投标文件一起密封后按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制作与光盘

内容一致的 U 盘, U 盘另密封后与投标文件一起包封,并在 U

盘的密封袋外注明招标人名称和“仅在光盘不能正常读取时,由

招标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见证下开启)。投标人应确保电子文件

内容与纸质商务文件内容一致,光盘或 U 盘无损坏。若因递交的

电子文件损坏而无法读取内容,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开标结束

后投标文件不退还)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______

招标人地址: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

_____________项目投标文件在___ 年___ 月___ 日___ 时___ 分

前不得开启。

4.3.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部(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 37

号御景大厦 3楼)。

注:递交投标文件时,《报价信封》、《资料原件信封》、《投标

人递交投标文件及证明材料原件回执》及《投标人递交证明材料原

件回执》同步提交。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4.3.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只退还资料原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部(汕头市龙湖

区黄河路 37号御景大厦 3楼)。

5.2 开标选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

选标程序:详见招标文件。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专家 7人。

评标专家组成:7名专家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其中工程经济管理类 2人,工程管理类 5人。如出现某专业专家

抽取人数不足时应在相近专业补抽。

6.4 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 3名中标

候选人。

6.5 选标环节诚信分权重、投

标报价分权重

诚信分权重:50%;

投标报价分权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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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否,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3名。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人民

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

7.3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10%;

中标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企业注册所在地国有

四大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之一出具

的履约担保函或由汕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

担保函或由粤财普惠金融(汕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履约担保函,履约担保函有效期应超过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

与履约担保金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8 定标 定标时间: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且异议已经处理完成后 3 日内(节

假日顺延)。

9.5 质疑

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疑的,应于提疑截止时间前在汕头市

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提出,招标人将以网

上答疑形式进行答复。

2、投标人对开标有疑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超过公示期限的,招标人将不予

受理。

4、质疑人应当采取实名递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盖法人公章及法

定代表人签名,递交人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收到质疑材料时,

招标人应出具签收凭证;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质疑之日起 3日内(节

假日顺延)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处

理异议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先行支

付,所有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9.6 投诉

1、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

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行政监督

部门将不予受理。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

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进行投诉

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

应当一并说明。

4、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

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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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行政

行政监督部门(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监察委员会)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情况

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投诉受

理期间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管辖权的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社会

项目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

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专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节假日顺延)。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

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

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

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

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定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

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

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

责解释。

10.2 特殊代表资格

①项目负责人(拟派建造师)到场,须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安全培训考

核合格证(B 类)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拟派建造师为同一人也具有参加

投标递交投标文件、开标、选标会资格。

10.3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人民币 83105.73元)先由中标人向招标

代理机构支付(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时再由中

标人一并向招标人进行结算。

招标代理服务费递交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写明本项目的招标编号):

开户名: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粤东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汕头金砂支行

地址:朝阳庄南区 13 栋

帐号:440016514010530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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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条例》、《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

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9〕4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实施施

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汕住建通[201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

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次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拟派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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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在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

行为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可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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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答疑澄清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以网上答疑形式进行澄清。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招

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以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发布的时间为

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第一章 招标公告;

(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第三章 评标办法;

(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第五章 工程预算书;

(6)第六章 图纸;

(7)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2.2 款、第 2.3 款、第 2.4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

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日发出,如发生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应相应

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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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招标文件的异议和答复

2.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和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按要求的

方式提出。

2.3.2 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和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若涉

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按 2.2款顺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4 招标文件的答疑

2.4.1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

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公布的提疑截

止时间前,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提出,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4.2 招标人应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公布的答疑截止

时间前网上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补遗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补遗文件将在

“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2.4.3 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

招标文件做出澄清,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4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专栏”中有关本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4.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均以网上的

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

的为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原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递交投

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以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核查。具体组成:

3.1.1资格材料:

⑴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⑵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带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打印件;

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带二维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打印件;

⑷拟派在该企业注册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或信息公开证明打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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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证 B类证书复印件或信息公开证明打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⑸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

⑹在汕头建筑信息网“汕头市建筑业企业诚信公示平台”公布的投标人信息界面截图打

印件;

⑺广东省外投标人及拟派建造师办理进粤信息登记证明材料(以游客身份在广东建设信

息网“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管理平台”网页中,打印投标人“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情况”

资料及“进粤技术管理人员情况”中体现拟派建造师的资料)(有需要的提供)。

3.1.2投标函;

3.1.3①采用投标保函的:应提交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

材料复印件或“没有办理保函业务”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②采用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

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提交由投标人与建设项目所在地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的

投标担保函复印件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复印件,同时提供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保险业务经营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被担保(投保)

人基本帐户转入公司担保费或保费的转帐凭证复印件;

3.1.4投标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1.5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按第三章评标办法列明的评分标准自行提供,

没有提供不得分);

3.1.6电子文件(光盘和 U盘)。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限价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列入投标竞价范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预算

书单列的造价计付,中标人必须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其使用管理规定》

(汕府建【2007】90号)的要求,完成其“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的内容;

3.2.3 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

何理由予以重复。投标人应依据预算书、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并自行考虑风险情况

等进行投标报价。

3.2.4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

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承担。

3.2.5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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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项目费、机械进出场费、赶工措施费、总包服务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

有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

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的

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应予否决。

3.4.3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日内将投标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候选人以

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 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担保。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实有串标、围标、陪标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3.4.5投标人有违法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

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3.4.6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

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须提供本章第 3.1.1款规定的材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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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要

求签名、盖章的地方均须按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正本

每页(封底除外)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如投标文件副本是正本的

复印件,则副本只需在封面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3.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

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3.7.5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电子文件(光盘和 U盘)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

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

本为准。

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与电子文件(光盘和 U盘)(光盘和 U盘密封要求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包装在一个密封包中,《资料原件信封》、《报价信封》另包单独密封,

均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_______ ;

项目名称: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 ;资料名称: 报价信封(或原件资料信封);

在 ___年 ___月___ 日___ 时___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联系方式:______ ”即可。未按要

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报价信封:含投标函原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若委托须提

供)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拟派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打印件加盖

公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复印件或打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报价信封内容无须胶

装。

(2)资料原件信封: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提交内容及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各得分点原件。

注:①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的原件为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需按要求提交;②各得

分点原件如有需提交,没有提交原件核对不得分。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不予受理

4.2.1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丧失投标资格,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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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3)拟派注册建造师未准时到会或到会未提供有效的证明。

4.3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3 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4请投标人按《投标人递交证明材料原件回执》(投标文件格式)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将所有需要递交的评标备查证件原件及《投标人递交证明材料原件回执》(一式二份)独立

包装在《资料原件信封》内。

4.3.5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料原件信封》、《报价信封》后,向投标人

出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及证明材料原件回执》(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的签收凭证。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4.1 在本章第 3.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4.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4.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选标

5.1 开标、选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拟派项目建造师均应准时参加。

5.2 开标、选标程序

5.2.1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

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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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投标人超过 20 家时,先开启投标人的“报价信封”,待确定入围正式投标人后再

开启入围正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原件”,未入围正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

“资料原件”予以退还。

(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并记录在案;

(9)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

(11)开标结束。

5.2.2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2.3选标程序

选标环节于开标期间在开标现场举行,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时,投标人数量超过 50名

的,招标人采用诚信报价综合法先确定 50 名入围投标人,再以诚信分排序确定 20 名入围正

式投标人;投标人数量超过 20 名,少于等于 50 名的,招标人采用诚信报价综合法直接确定

20 名入围正式投标人;投标人数量少于等于 20 名的,招标人直接确定所有投标人为入围正

式投标人;投标人数量少于 3名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具体操作如下:

开标时,投标人数量超过 50名的,招标人采用诚信报价综合法先确定 50名入围投标人,

再以诚信分排序确定 20名入围正式投标人。

诚信报价综合得分的方法(满分为 100 分),即:投标人诚信报价综合得分(A)=报价

得分(B)+诚信得分(C)=投标报价基准分(B1)×投标报价分权重(K1)+诚信排序分(C1)

×诚信分权重(K2)。诚信分权重和投标报价分权重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①投标报价得分 B的确定:

计算所有投标人降点率(投标人降点范围 5%~10%)的平均值,取该平均值为平均下浮系

数。将招标控制价减去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减去暂估价,作为计算基数 P,将 P乘以(1-

平均下浮系数)得出 X值。

取最接近 X 值的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名,其余投标人名次按其投标报价与 X 值之差

的绝对值小的排名靠前的原则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序(绝对值相同的,低于 X 值的投标人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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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前),以第一名 100 分,第二名 98分按每名次分差 2分的标准进行计算,得出其投标报价

基准分 B1(第五十一名及以后的基准分 B1 按 0 分计算)。用该基准分乘以投标报价权重值

K1,所得分值即为该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 B,该项最低得分为 0分。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投标报价得分 B=B1×K1=[100-(N-1)×2]×K1

其中:N为排名,B1为投标报价基准分,K1投标报价分权重值。

②诚信得分 C的确定:

诚信得分以开标当天在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中公布的施工-房建工程专

业诚信得分高低进行排序,诚信排序分 C1乘以诚信分权重 K2计算得出诚信得分 C。

其中,诚信排序分 C1 以第一名 100 分,第二名 98 分按每名次分差 2 分的标准进行计算

(第五十一名及以后的诚信排序分 C1 按 0分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诚信得分 C=C1×K2

其中:C1为诚信排序分,K2为诚信分权重。

③50名入围投标人的确定:

按照投标人诚信报价综合得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 50家作为入围投标人进入下一环

节。在确定第 50名入围投标人时,如出现诚信报价综合得分相同的,则该得分相同的投标人

均作为入围投标人。

④20名入围正式投标人的确定:

由招标人按照 50 名入围投标人开标时在汕头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中的施工-房

建工程专业总排名,选排名前 20 名的作为入围正式投标人。在确定第 20 名入围正式投标人

时,如出现排名并列的,则该排名并列的入围投标人均作为入围正式投标人。

5.2.4选标异议

投标人对选标环节有异议的,应当在选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本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 7 名评委

组成,专家在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并由其产生 1 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

和主持评标。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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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争议解决

评标过程如出现无效标书的争议时,由各评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面确认为是否无

效投标。

6.4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完

成后,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

选人。

7.评标结果公示

7.1 根据《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6 号)

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

投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9〕43 号)的规定,产生中标候选人后,中标候选人

的投标文件电子版中除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将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节假日顺延)。

7.2 评标结果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人民政

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节假日顺延)。

7.3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

出。

8. 定标

项目实行“综合评分法”的,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在公示

期满后,且异议已经处理完成后按排序确定中标人。

9. 合同授予

9.1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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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招标人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

门备案后,依法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人民政府门

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上公布中标结果情况。

9.2 中标通知

9.2.1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粤建规范〔2018〕6 号)和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19〕43号)的规定,产生中标候选人后,中标候选人的

投标文件电子版中除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

监管网、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节假日顺延)。

9.2.2 评标专家代码及对应的个人评标过程的具体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意见等)

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节假日顺延)。

9.2.3 评标结果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人民

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和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部公告栏

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节假日顺延)。

9.2.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9.2.5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5日内,中标结果将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汕头市人

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上发布。

9.3 履约担保。

9.3.1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同时,中标人应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履约担保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4天内退还。

9.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2.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9.3.3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与履约担保金额等额的工程

款支付担保函。

9.4 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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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合同的签署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7 天内按招标文件的要约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由投标人

与招标人签署合同。

9.4.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4.4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

的投标保证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它款项: / 。

10.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0.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在投标截止期限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 3个的;

(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 3个的;

(3)经评议,有效投标人少于 3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属于本章 8.1 款情形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属

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须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11. 纪律和监督

11.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11.1.1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1.1.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11.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1.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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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1.3.2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

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1.3.3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11.3.4向业主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11.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1.4.1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1.4.2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

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4.3全体参与评标人员:

(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

(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

(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

(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

(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

(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

(7)在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

(8)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11.5质疑

按投标须知前附表。

11.6 投诉

11.6.1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11.6.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

没有提出异议、行政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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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

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进行投诉的,

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

11.6.4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

11.6.5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

书面提出,逾期提出不予受理。招标人对受理的书面意见进行汇总后,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节假日顺延)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招标人受理异议后认为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

核的,应报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准后方能进行。复核期间,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当面

听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和陈述。经确认后的复核意见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栏公示。

11.6.6本招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

头市监察委员会。

1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2.1招标文件解释权: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参加投标会特殊代表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投标文件副本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招标(发包)人向承包(中标)人承诺:

12.4.1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

约定的全部义务。

12.4.2根据本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其中工程进度款

总量的 15%作为工人工资直接拨付给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开户银行设立的“工人

工资支付专用户”,确保有足额款项保证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12.5承包(中标)人向发包(招标)人承诺:

12.5.1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

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2.5.2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汕人社

[2015]461 号)、《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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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7】16号)等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

承包单位应分别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或向招标人缴纳

以下方式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函或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

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具体金额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 15%,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

人工资,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具体缴存金额按相关规定比例计

算。

12.5.3 根据《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汕头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

平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住建通[2019]65号)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

应按规定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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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安全生产许可证 提供能查询企业的二维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

盖单位公章(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资质证书 提供能查询企业的二维码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或资质证书原件)。

项目负责人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

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须在该企业注册,取得有效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广东省外企业拟派项目负

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须在

该企业注册,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

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进粤登记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

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 号),

广东省外投标人及拟派建造师办理进粤信息登记证明材料

(以游客身份在广东建设信息网“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

管理平台”网页中,打印投标人“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情况”

资料及“进粤技术管理人员情况”中体现拟派建造师的资料)。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7 份,电子文件(U 盘、光盘)。

诚信体系 开标之日能在汕头建筑信息网查询到投标人已加入“汕头市

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有关信息。

2.2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

辩;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投标文件组成齐

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投标文件签署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提供的投

标文件格式中规定要求签名、盖章的地方均须按投标文件格

式规定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正本每页(封

底除外)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如

投标文件副本是正本的复印件,则副本只需在封面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有且只有一个有效投标报价,且没有超出有效报价范围。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后 90 个日历天。

原件核对 需密封提交的原件核查内容包括: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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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带二维码的资质证书打印件加盖投标单

位公章;③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或带二维码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打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④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类证书原件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证书的网上公开证明带二维码的打印件

并加盖单位公章;⑤采用投标保函的,需提供投标保函原件、

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或“没有办理保函业务”证明材料原

件(如有);采用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

单)的,需提供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

原件;⑥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原

件。

注:①如提供带二维码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

师注册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类证书打印件的,应确保

通过扫描二维码能查询到相关信息信息,否则视为未提供。

投标条件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函

投标函格式正确,投标单位、施工项目内容表述完整准确,

落款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拟派建造师名称与提供的拟

派建造师名称一致。

2.3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投标报价:10分;商务部分:80分;技术部分:10分。

投标报价(10

分)

投标报价 10分:

①评标基准率计算:

投标人报价下浮率有效区间[5%,10%](含界值);

除去投标人有效报价下浮率中的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即为评标基准率(如果参与评标下浮率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3 家

时,则不需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②报价得分计算:

当投标人下浮率等于评标基准率时得 10分,下浮率每大于评标基准率 1%,

扣 1.5分,下浮率每小于评标基准率 1%,扣 2.0分(不足 1%的,按内插法

计算),得出投标报价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报价下浮率>评标基准率时,投标报价得分=10–︱报价下浮率–评标

基准率︱×100×1.5;

(2)报价下浮率<评标基准率时,投标报价得分=10-︱报价下浮率–评标

基准率︱×100×2.0。

商务部分

(80分)

企业诚

信(10

分)

入围正式投标人且进入详细评审环节,入围正式投标人按其开标当天汕头

市施工企业诚信综体系-房建工程专业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排名第 1

至第 5名得 10 分,第 6名至第 10名得 5分,第 11-15 名得 3分,第

16-20名得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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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

绩(30

分)

1. 投标人自 2017年 1月 1日至投标之日承接的房建施工项目业绩,

每个得 1分,本项最高得 6分。注: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关键

页,原件备查。

2. 投标人自 2017年 1月 1日至投标之日(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施工过的项目获得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每个得 2分,最

高得 8分;获得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每个得 1分,最高得 4

分。本项最高得 8分。

3. 投标人自 2017年 1月 1日至投标之日(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施工过的项目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

每个得 8分,最高得 16分;获得省级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优质工程的每

个得 3分,最高得 6 分。本项最高得 16 分。

注: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备查。

企业信

誉荣誉

(40

分)

1. 投标人自 2017年 1月 1日至投标之日(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

准)获得省级以上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 AAA证书的得 12 分(省

级得 6分),获得 AA 证书的得 5分(省级得 2分),其余不得分。最

高得 12分。

2. 投标人至 2019 年度获得省级或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

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连续 1-10 年得 1分,连续

11-20年得 5分,连续 20 年以上每年加 1分,本项最高得 15分。

3. 投标人自 2017年 1月 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

准)获得市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建筑或市政行业先进单位”称号得 6

分;获得省级或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建筑或市政行业先进单位”称

号得 13分。本项目最高得 13 分。

注:须提供相关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

技术部分

(10 分)

施工组

织设计

(10

分)

投标人对本项目技术熟知程度以及对项目施工作业环境因素的掌握程

度,投标人依据本项目设计图纸及现场情况及企业自身力量自行展开

详述编制项目技术方案;优得 10-8分,良得 7-5分,一般得 4-3

分,差得 2-1 分,未提供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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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家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

时,以投标报价得分高的优先;若仍然相同,以抽签形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率计算

评标基准率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资格评审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的资格审核

资料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对,若资料为电子证书即提供打印件并加盖公章,如联合

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加盖公章,未提供的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3.2 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下列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

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1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不给与通过符合性审查: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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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要求提供电子文件或刻入的投标文件正本电子文件所示内容与投标文件正本纸

质资料不符合的;

(5)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6)其他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

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其中一个有效的;

(9)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1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1)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2)同一单位参与同一项目不同投标联合体的;

(13)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5)投标人列入信用黑名单等违反信用有关规定的。

3.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或下浮率)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或下浮率)

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4 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各评委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独立打分。

3.4.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以各评委评分对同一投标人总评分的算术平均分,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分

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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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评标过程如出现无效标书的争议时,由各评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面确认为

是否无效投标。

3.6 评标结果

3.6.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家中标候选人。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 定标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且异议已经处理完成后 3 日内(节假日顺延),招标人按规定程

序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定标规则完成定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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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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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第三届亚青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本部体育

场地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发 包 人: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承 包 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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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第三届亚青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本部体育场地升级改造及配套

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第三届亚青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本部体育场地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东湖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本部。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汕市发改投预〔2020〕19号

4.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5.工程内容:包括约 600m的围隔墙,105×68m 标准足球场,8 跑道 400m田径场及外围部分,

原有看台座椅和地面,增加看台雨蓬,看台下附属用房改造 715.65 ㎡,增建 3 栋单层建筑面

积合计 508.07 ㎡,部分连接道路及水、电、通风、空调等配套设施。(具体详见初步设计图纸

及概算书)。项目估算总投资 1866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用 1500万元、工程其他费用 250万

元、预备费用 116万元。

6.工程承包范围:按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核准(汕市发改投预〔2020〕19号)的规模及汕头

市第二建筑设计院设计并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经汕头市财政局审核的预算书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___年___ 月___ 日。

计划竣工日期: ___年___ 月 ___日。

工期:90个日历天,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以开工报告批准之日为准)。

三、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评标准合格或以上等级。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总价为(大写): 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

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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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

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根据本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其中工程进度款总量的 15%

以上作为工人工资直接拨付给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开户银行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

用户”,确保有足额款项保证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2.承包人承诺:

(1)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

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2)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人社[2015]461 号)、《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7】16号)等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

承包单位应分别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或向招标人缴纳以下

方式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函或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工

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具体金额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 15%,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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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具体缴存金额按相关规定比例计算。如果承包人

拖欠工人工资或其他劳动纠纷所需资金,发包人有权在履约担保金中支付。

(3)根据《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汕头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住建通[2019]65号)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实行用

工实名制管理。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

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____年___ 月___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______份,承包人执 ______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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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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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

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

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

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

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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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

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

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

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

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

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

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

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

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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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

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

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 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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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

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

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

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

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

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

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

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

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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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

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

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

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

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

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

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

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

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

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

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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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

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

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

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

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

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

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

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

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

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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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

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

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

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

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

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

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

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

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

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

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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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

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

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

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

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

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

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

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

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

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

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

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

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

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

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

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

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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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

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

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

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

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

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

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

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

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

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

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

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

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

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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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

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

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

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

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

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

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

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

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

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

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

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

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

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

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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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

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

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

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

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

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

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

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

同检查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

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

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

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

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项

〔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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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

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

第 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

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

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

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

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

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

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

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

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

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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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

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

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

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

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

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

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

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

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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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

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

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

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

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

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

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

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

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

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

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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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

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

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

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

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

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

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

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

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 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

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

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

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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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

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

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

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

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

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

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

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

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

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

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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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

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

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

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

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

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项〔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

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

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

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

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

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

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

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

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

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

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

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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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

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

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

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前 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

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

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

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

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

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

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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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

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天向

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

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

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

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项约定的程序执

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

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

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

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

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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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

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

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

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

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

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

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

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

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

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

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

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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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

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

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

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

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

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

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

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

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

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

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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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

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

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

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

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

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

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

定:

第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天向监理人

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天内

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

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

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种方式确定暂

估价项目。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

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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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

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

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

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

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

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

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

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

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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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

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

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

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

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

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

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天内不予答复

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

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

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款〔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

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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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

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天前支付。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

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

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

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

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

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

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

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

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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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

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

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

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

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

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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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资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

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

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

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

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

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

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

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

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

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

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

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

人应提前 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

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

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

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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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

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

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

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

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

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

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视为

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

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

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

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

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

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

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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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

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

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

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自试车结束满 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

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

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

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

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

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

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

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

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

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

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

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

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

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款〔提前交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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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

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

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

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

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天起视

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

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

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

工付款证书后 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

核,或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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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 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

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天内,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完

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天

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

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

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

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

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

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

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

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

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

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

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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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

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

款证书后 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

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

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

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天内仍不予答复,

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条约定

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

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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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

后 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

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

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

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

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项〔发包人违

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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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

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

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

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

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

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

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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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

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

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

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

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

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

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天或累计超过 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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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

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

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

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天内完成上述

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

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

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

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

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

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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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

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

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

结果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

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

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

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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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

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

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

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

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

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

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

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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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书、审核预算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_____________;

资质类别和等级: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 ;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 。

1.1.2.5 设计人:

名 称:____________ ;

资质类别和等级: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 ;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____________。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____________。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____________。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书;(3)本合

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及书面答疑材料;(5)中标通知书;(6)投标书;(7)审核预

算书;(8)本合同通用条款;(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施工图纸;(11)本

合同的附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标前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图纸一式八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__________。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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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__________。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__________。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__________。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__________。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__________。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__________。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__________。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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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提供。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__________。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__________。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纸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10份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_________。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

要求:开工前按发包人的要求,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无偿提供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并配备空

调、办公家具等设施;承担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现场办公、生活的水电费。(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

工作及要求:①承包人自行踏勘现场并负责寻找施工中所需水、电、通讯接驳点,并完成驳接

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②合同签订后5日内,承包人按要求的工期向发包人提供整个施

工方案;③按市相关文明施工文件要求执行,并负责相关费用;④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移交相

关工作。(3)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水务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汕人社[2015]461 号),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工人工资专项支付专

用账户”的相关注明材料,以供发包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4)根据《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关于实行“汕头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住建通

[2019]65号)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_________;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_________;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_________;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少于25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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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_________。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人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0.5万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人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5万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人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0.5万元。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函;履约担保的金

额:中标价的10%;中标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企业注册所在地国有四大银行

(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之一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或由汕头市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或由粤财普惠金融(汕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

担保函,履约担保函有效期应超过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

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与履约担保金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2)履约担保退还时

间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4日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_________。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

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并提供相关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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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_________;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_________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目标零安全事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建[2007]90 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汕府建[2008]14 号)的要求,完成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的内容。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建[2007]90号)规定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_________。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_________。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_________。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_________。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_________。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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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

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一天

的,每天支付违约金1万元。(2)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超过30天时,在处罚的基础上,提请

主管部门通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_________。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当地地震部门公布烈度7度以上的地震;当地气象部门公布吹袭汕头市的10级以上台风;

12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2) _________;

(3) _________。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4.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且应满足: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或材料

化验单,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报验合格后方准使用。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财审预算中

材料、设备品牌及技术参数(财审预算中没有标明品牌的材料、设备,则财审价格相当于中上档

次),确需更改时须提供不少三种不低于变更项目档次产品,供发包人选择并书面同意后方可进

货,价格不予调整。3、施工过程中业主可根据使用需要对工程所采用的的材料设备品质、档次

提出变更,承包人应予以满足,价格按专用条款第11.3条调整。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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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审核预算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

单价并按中标下浮率计算变更工程价款;(2)审核预算书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

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并按中标下浮率计算变更工程价款;(3)审核预算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

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和财政审核预算书中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

结合中标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单价和总价,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及使用单位审核确认;(4)工

程变更由承包人提供变更造价及有关证明资料,须由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确

认。(5)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费用按以上原则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_________。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_________。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_________。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工程量根据竣工图纸或施工现场的实际发生量以施工工

作联系单方式由双方进行确认,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进行预算编制结合中标浮动率并经财政局

预算审核,审核通过后作为补充合同。

10.8 暂列金额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作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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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中标价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按施工图纸及审核后的预算书内容完成本项目全部内

容;(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将结合中标浮动率按实结算。(3)施工图预算包干费包

干内容: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

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

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米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

运等。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4、本工程要求现场零签证,所有变更均需用工程联系单的形式提出,供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确

认方生效。

5、深化设计价格调整:对于需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深化设计的项目(铝板幕墙、泛光照明、弱

电系统等),按深化设计后的图纸进行调整,单价参照变更估价原则确认,工程量按深化设计

后的图纸计算。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本项目预付款为(工程建设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30%。

(2)施工合同签订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30%。

(3)工程预付款按工程实际进度抵扣,在每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同比例抵扣。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

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为单位。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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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工程开工后承包人每月10 日前将上一月份实际完成可计量的工程量进度款报发包人(按

财政部门审核预算书及实际完成可计量的工程量结合中标下浮率进行计算),发包人于次月10

日前审查并支付审定工程量进度款的85% 给承包人;同时每期进度款还应抵扣该期进度款的

30%,作为预付款的抵扣。(2)已支付进度款和预付款总额达到正式合同价(不含绿色施工安

全防护措施费)的85%时,进度款停止支付。(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使用单位完成后15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正式合同价的90%;(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且通过财政部门

结算审核定案后1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定案价款的100%及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

(人民币83105.73元);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定案价款的3%)(5)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经监理人与发包人确认后,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返

还承包人。

12.5 工程进度款支付日期

发包方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报告后14日内向财政支付中心报送该工程支付资料,报送完成之

日视为拨付完成之日。

13.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3.1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

况进行处理。

13.1.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

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

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3.1.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3.1.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

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

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3.1.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

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

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3.1.5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

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3.1.6 本项目竣工时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者,承包人承担违

约责任,并按合同总价的5%计算违约金。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应得

的工程款中扣除。(不包括质量保证金)

14.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送审时间不能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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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承包人必须按《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建[2007]90号)及《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汕府建[2008]14号)的要求,完成其“绿色施

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的内容:

1)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暂按本项目概算造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50%支付。

2)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再支付本项目预算审核造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40%。

3)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1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4)如果承包人无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如安全

评价不合格,发包人将不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参与中标下浮率的计算,结算时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调整,结算

工作完成时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进行修正。

16.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6.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本项目质

量保修书执行。

16.3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扣除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后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经监理人与发包人确认后,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息)返还承包人。

16.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结算定案造价的3% ;

(2)其他方式: / 。

16.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6.4保修

16.4.1 保修责任: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6.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7. 违约

17.1 发包人违约

17.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7.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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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7.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7.2 承包人违约

17.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7.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_________。

17.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8.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9. 保险

19.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9.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发包人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和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2、承包人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和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

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9.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_________。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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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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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第三届亚青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本部体育场地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在合

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

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按第三届

亚青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本部体育场地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变更项

目内容。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

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

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

立即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审核定案后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经监理人与发包人确认后,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返

还承包人。

6.其它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

保修期满。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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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廉政合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

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

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

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

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

2、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

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

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

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

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

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

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

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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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查。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7、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第三届亚青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本部体育场地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上级部门:(公章) 上级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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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预算书(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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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图 纸(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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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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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本

第三届亚青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院本部体

育场地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投标文件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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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由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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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单位名称 )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我方确认你

方网上提供的工程预算报告书并同意综合单价和工程量,我方愿意按招标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

供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以及安装和维护,投标下浮率 ____%;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

写):________ (小写):____ 元(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____元、暂估价 ____

元)作为完成本工程(含保修)的全部承包费用。

2.如果我方投标书被接受,我方将承诺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

成工程任务。

3.我方承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我方接受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并同意你方评标的标准。

5.我方承诺未因违反信用有关规定而被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

6.我方愿意遵守国家、广东省和汕头市所有与招标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

规定,并承担有关施工方应承担的费用。

7.如果贵方接纳我方的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

8.我方承诺本工程不存在个人挂靠或违法发包转包分包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否

则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9.我方承诺:我单位中标后拟派注册建造师为 (建造师姓名) 负责此项目,确实到位并履

行建造师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我方确认该建造师当前未担任任何在建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建造师),且该建造师同时未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包括已中标公示公告或已中标但未办

妥施工许可手续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贵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贵方有权没收我方的

投标保证金。我方同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10.我方承诺:投标书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名均为本人所签,同时承担由此引

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投标人:(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建 造 师: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____ 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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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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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 系(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投

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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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递交证明材料原件回执

工程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名称(请务必填

写单位全称)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

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序号 证明材料原件名称 单位 数量

1 份

2 份

3 份

4 份

5 份

6 份

7 份

8 份

9 份

10 份

注意:

该回执一式两份,招标人及投标人各执一份。两份表格投标人均需如实填写各

项内容,连同所有资料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校核。该回执请投标人妥善

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人需凭此回执办理退还证明材料原件手续。

接收经办人:

退还原件经办人: 退还时间: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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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及证明材料原件回执

工程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名称(请务必填写

单位全称)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

人授权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截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递交的投标文件及证明材料原件如下:

序号 文件名称 单位 数量

1 投标文件 包 1

2 证明材料原件 包 1

3 报价信封 包 1

注意:

该回执一式两份,招标人及投标人各执一份。两份表格投标人均需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连同所有资料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校核。该回执请投标人妥善保管,法人授权

委托人需凭此回执办理退还递交的投标文件及证明材料原件手续。

接收经办人: 接收时间: 时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