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on 13-Aug-2020
性侵害個案通報及處遇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王麗雲 社工員
1.何謂『性侵害』?定義、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2.疑似性侵害研判指標
3.責任通報人員,法源依據、法律責任,責任通
報的疑慮
4.處理性侵害案件應有的態度
5.防治中心接案處理流程及服務項目
6.一站式服務
內容大綱
性侵害在法律上的規定
2014/3/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立法時間
民國86年1月22日公布
•最新修法時間
民國94年2月5日
•立法目的
防治性侵害犯罪
保護被害人權益
性交
刑法第10條,稱性交者,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性侵害的定義
對他人用脅迫、恐嚇或其
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來宣
洩性及權力的慾望。
2014/3/4
刑法-妨害性自主
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229條、第332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兩人以上共犯、對未滿14歲之人、對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者、以藥劑、施凌虐、利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侵入住宅、建築物、攜帶兇器。未遂犯罰之。
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24-1條: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26條:犯前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26-1條:如前條,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27-1條: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 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29條: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29-1條: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332條第2項第2款:犯強盜罪而有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34條第2項第2款:犯海盜罪而有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
有期徒刑。 348條第2項第1款: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而有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制性交
以暴力、脅迫、恐嚇等違反
當事人意願方式而為性交。
2014/3/4
強制猥褻
為了滿足性慾,違反他人意
願對他人從事親吻、撫摸等
肢體接觸。
2014/3/4
性侵害犯罪原則上均屬 「非告訴乃論」
例外:
1.夫妻間的強制性交。
2.相對人18歲以下,被害人16歲以下
因兩情相悅而發生性行為。
【 16歲以下之男女,無性自主權】
疑似性侵害研判指標
身體出現的狀況
外生殖器部位(肛門、陰道、會陰等) 有瘀傷、撕裂傷、腫脹、破皮或流血等情形
排尿或排便時疼痛
走路或坐下困難
生殖器疼痛或搔癢
衣物有污漬或血跡
罹患性病或懷孕
行為舉止
害怕與異性接觸
害怕學校的健康檢查
不喜歡參加體能活動或體育課
出現奇特或不尋常的性行為
言語上表達受到侵害
極度害怕身體與他人接觸
通 報
法定責任通報-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通報之法源依據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24小時內通報;本法
本項無罰則。疑似就得通報。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24小時
內通報;有罰則在第100條違反該規定而無正當
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
鍰。
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
定通報,罰則在第36條違反第21條第1項者,處
新臺幣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
1.線上通報:http://ecare.moi.gov.tw/@@
2.「113專線」:相關通報問題於非上班時間
可諮詢,若於上班時間請電本中心專線救援
組 07-5355920*408
3.緊急案件:請直接報警打110
6/15
如何通報
G:/1010410文山宣導/線上通報1.bmpG:/1010410文山宣導/線上通報2.bmp
透過通報可立即終止此性侵害的行為
透過通報可讓受害者明白這件事不是他
的錯
透過通報加害者必須為他所犯的錯負責
為何要通報
案況別 甲方年齡 乙方年齡 告訴類別
合意
未滿16歲
未滿16歲
告訴乃論(雙方得互提告訴), 但14歲以下不具有責任能力(不罰)
16-18歲
告訴乃論(甲方得告乙方,
乙方不得告甲方)
18歲以上
非告訴乃論
16-20歲
16歲以上
非屬妨害性自主,
可能涉及和誘與略誘罪
非合意
任何年齡
任何年齡
非告訴乃論
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1)
我不知道個案是不是說實話,通報前需
不需要先跟父母或他人求證?
按照經驗法則,個案(尤其未成年人)不會無端說出遭父母虐待或自己遭侵害的事情,應秉持相信個案的基本態度。
父母通常會以孩子說謊、淡化、模糊或意外事件回應,避免麻煩。
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2)
我對性侵害要瞭解到什麼程度,什麼時
候才適合進行通報?
覺察個案的身體有無傷痕或異常狀況,以及心理上的恐懼與焦慮,在初步瞭解後即可進行通報。
案件調查是警方及保護性社工的任務。
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3)
責任通報為什麼要求採取書面方式,用電話
通報不行嗎?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並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但仍須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通報程序。
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4)
傳真通報表有沒有洩露危險,如何維護通報者的姓
名等資訊?
現採線上通報,通報後會有專人接收及管理流程。
如被家長或個案懷疑為通報者時,可直接說明有通報之責,主管機關絕對必須依法對通報者善盡保密責任。
通報者是誰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虐待情事,可勸導家長向主管機關社工直接澄清與說明。
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1)
通報後要不要讓個案先回家,如何安撫其焦慮的
情緒?
屬輕微的管教或疏忽照顧案件,保護性社工無立即訪視孩子之急迫性;如個案有明顯外傷、遭受性侵害或不敢回家時,請先留置孩子,並立即以電話通報保護性社工到場緊急處理。
可先告知個案將有社工前來訪視,並簡略說明保護性社工幫助的立場;至於通知家長的決定與時間,社工會與個案討論。
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2)
個案若不願社工介入或擔心因社工介
入而讓家長知悉,可以如何協助?
可在通報表上註記,請主管機關社工先與通報人或案主聯絡。
重要訊息、特殊情況或新受虐事件的提供在通報表上註明通報。
處理性侵害案件應有的 態度與原則
學校的角色
給予孩子心理支持、輔導
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
告知學生家長
強化人身安全之教學、防治
應有的態度 解除被害人的心理壓力
肯定被害人所做的努力
提供安全溫和的環境
說明處理流程
傾聽、接納、信任
適時回應
對個案或案情不做主觀的批判與分析
保持鎮靜
避免曝光(保密)
避免一再訊問等二度傷害
千萬不要譴責孩子
避免一再追問受害細節
相信他所說的話
避免當面對質
處理原則
如何面對家長
當事人未成年,原則上應通知家長
預先評估家長面對事件的心態
和學生討論與家長的溝通方式
讓家長瞭解學校處理方式與後續狀況
瞭解家長希望的協助
防治中心處理流程及 服務項目
(1)生命安全維護
穩定被害人情緒,了解被害人是否處
於安全狀況,並視狀況聯絡警方緊急
救援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告知妨害性自主罪相關法律,提醒被害
人至醫院驗傷診療前勿淋浴、洗手、刷
牙、或小便,及保存證物相關事宜。
(2)提供法律訊息
提供就近之醫療網資訊,請被害人前往
該院急診驗傷診療,驗傷診療費用可由
中心支付。
陪同驗傷社工並應視情況,適當與院
方、警方、家屬及案主溝通協調,並提
供適當之協助。
(3)驗傷診療資訊
處理原則-1
家庭內性侵害:如加害人為被害者之父
母、養父母、祖父母、手足、同住之親
戚,即為亂倫,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本中心立即介
入評估安置與否及司法協助,包括提出
獨立告訴。
處理原則-2
家庭外性侵害:如加害人與受侵害者無
親屬關係且非合意,本中心依據「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處理,協助司法及後續
輔導。
處理原則-3
若雙方合意且未滿16歲,或一方未滿16
歲另一方未滿18歲,本中心著重輔導,
司法部份就由被害人及其監護人決定,
可提告期限為自知悉起6個月內。
處理原則-4
18歲以上受性侵害者:需中心提供服務,
即可受案,如為男女朋友之親密關係,
或婚姻中之性虐待及暴力行為,只要任
一方認為自己是被害人,需中心提供服
務,就受案協助驗傷及司法,至於「是
非」判斷,由檢察官及法官處理。
處理原則-5
相關單位間之轉介:跨縣市間之個案如
需要中心協助,可先協助驗傷及筆錄或
陪同出庭。
中心服務項目
1.緊急安置/庇護 2.陪同報案、偵訊 3.陪同驗傷 4.陪同出庭 5.諮詢服務 6.心理復健
7.協助轉學、復學 8.職業訓練、轉介 9.經濟補助 10.法律扶助
緊急安置
提供緊急安置 暫離受暴環境
中途之家
民間機構
陪同服務
心理情緒支持 協調運用資源
(1)陪同出庭
(2)陪同偵訊
(3)陪同驗傷
心理諮商
聘請心理專家
提供心理諮商服務
經濟扶助
*醫療費用補助
*緊急生活補助
*訴訟費用補助
*緊急庇護費用或租金補助
法律諮詢
1.各區公所 2.社福中心 3.法律扶助基金會 4.犯保協會
就學服務
轉學籍不轉戶籍
醫療、警政、社政、教育、勞政
等單位
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
未滿18歲 滿18歲經當事人需要
進入減述
評估個案需要及服務項目
緊急安置
家屬服務
心理諮商
法律服務
諮詢服務
職業訓練
復學輔導
後續追蹤服務 轉介 結案
社工陪同驗傷、偵訊
一般筆錄
評估未滿18歲或身心障礙者
高市婦幼警察隊
(一站式服務)
專業團隊(鑑定)
(未滿18歲或身心障礙者)
一站式服務
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以「被害人為中心」
的服務宗旨,強化醫療、警政、社政網絡專業合作,
搭配檢察機關司法偵查流程,提供安全、保密的驗
傷採證環境,並在同一地點接續完成筆錄訊問製作,
提升偵辦案件時效,確保被害人權益。
高雄市五家專責醫院:小港醫院、高醫、聯合醫院、
健仁醫院及長庚醫院。
謝 謝 聆 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