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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術 文、圖/顏兆熊 新北市 新泰醫院婦產科 長期照護乃指對身心功能受限持續已達或預期 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家庭照顧者之需要, 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照顧及醫事照護;其目的 在促進或維持身體功能,增進獨立自主的正常生活能 力。在長照服務體系中,功能狀態比臨床診斷重要。 個案是否需要長期照顧、需要何種照顧服務,主要看 其失能的情況而定,與臨床診斷的關係反而不是很密 切。相同程度的失能者需要相同的長期照護 不管造 成失能的原因是中風或失智症。相反地,同一疾病的 患者可因失能的程度不同而需不同的長期照護。評估 失能通常看日常生活功能(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及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老人因慢性病而造成功能受損、認知障礙的 機率較高,故長期照顧對象大多數為老人,但智障兒 童、精神病、脊髓受傷或其他傷病所致之身心功能障 礙者也屬長期照護的對象。長期照顧的對象屬非急性 病人,以生活照顧為主,醫療照護為輔;基本上乃低 科技的勞力密集工作。 長期照護之模式 長期照顧的提供者可以是非專業人員( 如親友、鄰 ) ,也可以是專業或半專業人員( 如醫護社工人員、 照顧服務員) 。長期照顧的場所包括居家、社區以及機 構式照顧(1)傳統上絕大多數長期照護是由家人親友等非正 式照顧者所提供,這些照顧提供者一方面是長期照 顧最重要的服務資源,另一方面也是長期照顧的服務 對象。為給與非正式照顧者支持,可經由提供經費補 助、喘息服務及必要之資訊,希望增進其繼續提供服 務的意願與能力。 由於社會型態及家庭結構的改變,家庭照顧功能 逐漸減弱,有很多個案聘請( 本籍或外籍) 看護工在家 中照顧。至民國1002月底有187千多位外籍看護工 在個案家中照顧身心功能障礙者,為最大宗的正式照 護人力資源。 對於住在家中的失能/ 失智者,目前能提供的長期 照護服務項目包括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照顧 服務( 包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 、輔 ( 例如輪椅、助行器、減壓床墊等) 購買租借及無障 礙環境改善、營養餐飲服務、喘息服務、交通接送服 務。其中居家護理與復健需由醫事人員提供,其他服 務項目則由社會福利部門負責。 在自己家中接受長期照護是絕大多數人的優先選 擇,也最符合成本效益,上述居家/ 社區式照顧的目的 亦是希望盡可能讓個案能居留在家中。但因失能嚴重 或家庭/ 社區的資源( 可能因人力短絀、照顧知識不足) 無法再讓個案舒適、安全地居留在家中時,便可考慮 住進長照機構。 長期照護機構 長照機構乃提供無法在社區中獨立生活者健康照 顧的機構,服務內容包含醫療、護理、復健、個人與 生活照護等。很多入住長照機構者乃因慢性病造成失 能,需終生住在機構內;但有部分則是在疾病的急性 期後入住機構,目的在進行復健,為返家做準備。 我國長照機構包括護理之家、老人安養、養護機 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1) 。一般說來,護理之家可 提供較多的醫療、護理照顧,老人安養、養護機構則 以生活的照顧為主,但實際上在服務對象的重疊在所 難免。 醫師在長照機構之角色 長照機構住民常有慢性病,也常出現急性病症, 對於醫療服務的需求遠比一般人高。然而,這些失能 或失智者要到醫院、診所就診有其困難( 需它人幫忙、 家屬需請假陪伴、需安排交通工具) ,若能由醫師至 機構內診療對住民及家屬將是很大的方便。醫師至機 醫師在長照機構之角色 圖1 長期照護之模式 在家中照護 ( 家人親友或看護 工照護) 機構式照護 ( 由專 業或半專業人員照 )護理之家 老人安養護機構 有長照需 求者 ( /失智) 經由居家式或社 區式服務提供協 助: 居家護理 居家服務 日間照護 其他服務 435 17 2011, Vol.54, N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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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術

文、圖/顏兆熊 新北市 新泰醫院婦產科

長期照護乃指對身心功能受限持續已達或預期

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家庭照顧者之需要,

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照顧及醫事照護;其目的

在促進或維持身體功能,增進獨立自主的正常生活能

力。在長照服務體系中,功能狀態比臨床診斷重要。

個案是否需要長期照顧、需要何種照顧服務,主要看

其失能的情況而定,與臨床診斷的關係反而不是很密

切。相同程度的失能者需要相同的長期照護 – 不管造

成失能的原因是中風或失智症。相反地,同一疾病的

患者可因失能的程度不同而需不同的長期照護。評估

失能通常看日常生活功能(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以及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老人因慢性病而造成功能受損、認知障礙的

機率較高,故長期照顧對象大多數為老人,但智障兒

童、精神病、脊髓受傷或其他傷病所致之身心功能障

礙者也屬長期照護的對象。長期照顧的對象屬非急性

病人,以生活照顧為主,醫療照護為輔;基本上乃低

科技的勞力密集工作。

長期照護之模式

長期照顧的提供者可以是非專業人員(如親友、鄰

居),也可以是專業或半專業人員(如醫護社工人員、

照顧服務員)。長期照顧的場所包括居家、社區以及機

構式照顧(圖1)。傳統上絕大多數長期照護是由家人親友等非正

式照顧者所提供,這些照顧提供者一方面是長期照

顧最重要的服務資源,另一方面也是長期照顧的服務

對象。為給與非正式照顧者支持,可經由提供經費補

助、喘息服務及必要之資訊,希望增進其繼續提供服

務的意願與能力。

由於社會型態及家庭結構的改變,家庭照顧功能

逐漸減弱,有很多個案聘請(本籍或外籍)看護工在家

中照顧。至民國100年2月底有18萬7千多位外籍看護工

在個案家中照顧身心功能障礙者,為最大宗的正式照

護人力資源。

對於住在家中的失能/失智者,目前能提供的長期

照護服務項目包括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照顧

服務(包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輔

具(例如輪椅、助行器、減壓床墊等)購買租借及無障

礙環境改善、營養餐飲服務、喘息服務、交通接送服

務。其中居家護理與復健需由醫事人員提供,其他服

務項目則由社會福利部門負責。

在自己家中接受長期照護是絕大多數人的優先選

擇,也最符合成本效益,上述居家/社區式照顧的目的

亦是希望盡可能讓個案能居留在家中。但因失能嚴重

或家庭/社區的資源(可能因人力短絀、照顧知識不足)無法再讓個案舒適、安全地居留在家中時,便可考慮

住進長照機構。

長期照護機構

長照機構乃提供無法在社區中獨立生活者健康照

顧的機構,服務內容包含醫療、護理、復健、個人與

生活照護等。很多入住長照機構者乃因慢性病造成失

能,需終生住在機構內;但有部分則是在疾病的急性

期後入住機構,目的在進行復健,為返家做準備。

我國長照機構包括護理之家、老人安養、養護機

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表1)。一般說來,護理之家可

提供較多的醫療、護理照顧,老人安養、養護機構則

以生活的照顧為主,但實際上在服務對象的重疊在所

難免。

醫師在長照機構之角色

長照機構住民常有慢性病,也常出現急性病症,

對於醫療服務的需求遠比一般人高。然而,這些失能

或失智者要到醫院、診所就診有其困難(需它人幫忙、

家屬需請假陪伴、需安排交通工具),若能由醫師至

機構內診療對住民及家屬將是很大的方便。醫師至機

醫師在長照機構之角色

圖1 長期照護之模式

在家中照護 (由家人親友或看護

工照護)

機構式照護 (由專

業或半專業人員照

護):― 護理之家

― 老人安養護機構

有長照需

求 者 ( 失能/失智)

經由居家式或社

區式服務提供協

助:

― 居家護理

― 居家服務

― 日間照護

― 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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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巡診的其他好處包括可更了解住民的狀況/問題,可

對住民/家屬進行衛教,可給與工作人員照顧上的建議(1)。

美國長照機構的住民都有主治醫師到機構內負責

其醫療照顧,住民可以自行選擇主治醫師(可以由入住

機構前的醫師繼續提供醫療照顧),醫師診察的頻率有

最低要求,但可視病情而增加訪視次數。除了負責醫

療照顧的主治醫師之外,每家護理之家都有醫療主任

(身份為醫師,可以是專任或兼職)負責協調、督導機

構內之醫療服務。醫療主任還要參與機構的行政工作

(配合院長、護理主管)、協助其他部門提升照護品質

(例如感控、病安)、提供員工保健之諮詢與建議(2)。

在我國,根據「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與「老人福

利機構設置標準」,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

約醫師」。調查顯示92.1%的長照機構有醫師固定參與

健康照顧,由於財務的考量,大多數醫師為兼任或特

約 (3)。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

法,醫院或診所得報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

並報經健保局同意,指派醫師及必要之醫事人員至立

案之照護機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護理之家),提供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醫師

提供照護機構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每週合計以

三個時段為限。同一照護機構只限一家醫療院所前往

支援。此外,台灣長照機構之住民無法自行選擇主治

醫師(除非離開機構至醫院或診所就診)。按健保局之

規定,醫師巡診需事先報備,無法在住民出現狀況時

應診。據醫療法第11條第一項,醫師非親自診察,不

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故住民若病情

出現變化,無法由家屬至醫療院所經由口述病情來代

為領藥。

長照機構醫療服務注意事項

與一般在門診所看到的病人比起來,長照機構

住民常合併有多重共病,也常有功能退化、認知障礙

等問題,其醫療照顧與一般門診病人有所不同。至長

照機構診療的醫師應熟悉機構住民常見的疾病,還要

能認知老年患者在臨床表現與處置上的特殊性 (4)。另

外長照機構通常未能如診所或醫院般有較好的診療設

備,在此環境下提供醫療服務的方式也勢必要調整(5)。以下將介紹醫師在長照機構巡診時應注意事項。

1. 新住民(或初次診視時)的評估:長照機構住民幾乎

都會有慢性病,且在入住前已接受治療。住民或家

屬若能提供其他院所的病歷摘要當然最好,但要注

意他們所提供的訊息有時不完整,也可能因不同的

疾病在不同的院所就診。巡診醫師在面對新住民

時,應確認診斷的正確性以及治療的適當性。除一

般醫學評估外,應特別注意功能狀況、營養狀況、

認知/精神狀況、皮膚狀況。

2. 治療目標:急性醫院原則上以治癒疾病為目標,但

長照機構的照顧對象為功能或認知有障礙者,此時

疾病通常無法治癒,照護的目標為改善生活品質、

維持功能或減緩失能的惡化。此外,長照住民之異

質性很高,個別住民的照護目標可能有很大不同。

例如末期癌症或嚴重失智症病人以解決不適症狀為

表1 我國長照機構之類別

內政部社會司、縣市政府社會局主管之老人福利機構(法源依據為老人福利法)1.長期照顧機構

(1)長期照護型: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療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2) 養護型:生活自理能力受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3) 失智照顧型:以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2.安養機構: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能力扶養,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服務內容以

個人日常生活照顧為主,包括安全的居住環境、營養照顧等

衛生署、縣市政府衛生局主管者(法源依據為醫療法、護理人員法)– 護理之家:提供慢性醫療與技術性護理(氣切管、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對象為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及出院後需繼

續護理、復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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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並要考慮到家屬的期望與感受(可選擇安寧緩和

照顧)。較輕微的失智症以改善功能狀況、解決精

神行為症狀。對於以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神

經學疾病為主要問題的患者,可使用藥物來改善症

狀、維持功能狀況,但要注意避免藥物不良反應。

治療目標的決定最終仍應遵重住民/家屬的意願。

3. 用藥:長照機構住民通常年齡較大,應避免使用容

易造成不良反應的藥物 (6)。機構住民也常因有多重

慢性病而需使用多重藥物,然而多重用藥可能引起

藥物不良反應。為避免不當用藥,可採行下列措施(7)。

– 設定治療的目標。末期病人的治療目標應是解決

不適症狀、改善生活品質,此時積極治療藥物

(例如抗癌藥物)可不要使用。此外,某些預防性

藥物(例如預防心血管疾病的降血脂藥物)要產生

預防的效果需要2-3年的時間,若預期病患存活

的時間不到1年,顯然得不到用藥的好處,此時

可以不使用。

– 優先考慮非藥物治療,例如高血壓、糖尿病、高

血脂病人應先嘗試運動、飲食等生活形態的改

善。失眠、憂鬱症、尿失禁亦可經由認知行為療

法而改善。

– 開立新藥時,應確認用藥的必要性。只在診斷確

定且有明確的適應症時才用藥。

– 了解老人的用藥情形,包括其他醫師所開的藥物

以及老人自行購用的藥物,以避免重複用藥以及

藥物交互作用。

– 最好由一個醫師開藥,開藥的醫師愈多,發生藥

物不良事件的機率愈高。

– 避免複雜的用藥方式,最好一天用藥一次。開始

時宜使用較低劑量,之後再視情況逐漸增加劑

量。

– 選用複方藥物。近來有廠商將不同作用機轉

的藥物製成複方藥物,例如用於治療高血壓

的C o d i o v a n便包含血管張力素接受器阻斷劑

valsartan與利尿劑hydrochlorothiazide,治療糖

尿病的Avandamet包含rosiglitazone與metformin兩種成份,使用複方藥物可減少需服用藥物的數

目。

– 定期評估用藥情形:每次診視病人都要檢討各個

藥物的使用情形,包括用藥適應症是否仍存在?

用藥後病情是否有改善?是否有藥物副作用?是

否可停藥?如果發現藥物使用的適應症不明確,

便應考慮停藥。一個藥物使用後若未能改善病人

健康或舒適,亦可考慮停藥。

– 變更照顧場所時(例如急性病經醫院治療後,出

院回到長期照護機構者),應考慮原本使用的藥

物是否仍有必要。

– 用藥後若未看到預期之反應,應考慮是否因順從

性不良、用藥方法是否有誤、或因藥物交互作用

而減低藥效;不應一昧地增加藥物種類及劑量。

– 當身體功能或精神狀況出現變化時,應考慮症狀

是否由藥物副作用所引起,如果是的話,較合理

的作法應是停藥、減低劑量或換用其他藥物。避

免用另一種藥物來治療藥物副作用,因而引起藥

物連鎖反應。

– 避免長期使用症狀治療藥物,例如抗組織胺、

止咳化痰藥物、止痛藥、消化系統用藥、治

療眩暈之diphenidol與flunarizine、促進循環之

nicametate citrate與pentoxifylline。必要時可考慮

停藥一段時間,看用藥與不用藥是否有差別。

4. 檢驗:長照機構通常缺乏檢驗設備,若要做檢驗只

能外送。醫師為長照機構住民診療時,常需在沒有

檢驗數據幫忙的情況下,依臨床判斷(經驗法則)給與治療。通常只有在預期某項檢驗的結果可改善對

患者的處置,且檢查的風險低、價格合理,才做這

項檢驗;如果檢驗的結果不會改變治療方式,則可

不做這項檢驗。

5. 急性病症之處置:機構住民之診療以慢性病為主,

但有時也會出現急性病症,包括慢性病的急性惡化

(例如慢性阻塞性肺病、心臟衰竭)或偶發性的疾病

(常見者有感染、心血管疾病、跌倒、骨折)。較輕

微的急性疾病可於巡診時解決,嚴重者可能需送急

診或住院,但送急診或住院除可能造成住民/家屬的

不便、增加耗費之外,長照機構老人住院還可能引

發譫妄、功能狀況退化、抗藥性細菌感染/移生等問

題。是否要送急診或住院需依個別狀況做考量,包

括整體治療目標以及住民/家屬的意願。

6. 診療記錄: 每次巡診都應記錄慢性病是否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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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現新的問題。處置方式(例如檢驗、用藥、停

藥)、做此處置的理由以及預期的結果亦應記錄於病

歷中。此記錄可做為醫療服務給付的依據,有助於

與其他照顧團隊成員的溝通;一旦發生醫療爭議時

也可保護醫師。

7. 協助確保照護品質: 對於機構住民常見的營養不

良、跌倒/骨折、壓瘡的預防以及感染控制相關事項

提供建議 (8,9)。對於使用約束或留置導尿管、鼻胃管

的住民也應時常評估是否仍有必要繼續使用。

結 語

1996年我國護理之家有9家,老人福利機構(老人

安養、養護機構)有64家。到2010年底,護理之家有

385家(29,350床),老人福利機構有1065家(55,367床)。隨著人口老化、家庭結構改變以及長期照護保險的實

行,預期未來長照機構的數量還會繼續增加。

長照機構的運作以護理人員為主,然而機構住民

通常也有醫療的需求,故醫師的參與仍是必要的。事

實上,由於機構住民病情通常較複雜,在醫療照顧上

較一般病人更具挑戰性。期望經由本文介紹,醫師同

仁們能對長期照護有基本的認識,對於在長照機構診

療的特殊性亦能有所了解,進而有助於在長照機構提

供醫療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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