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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顏兆熊 新北市 新泰醫院婦產科
長期照護乃指對身心功能受限持續已達或預期
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家庭照顧者之需要,
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照顧及醫事照護;其目的
在促進或維持身體功能,增進獨立自主的正常生活能
力。在長照服務體系中,功能狀態比臨床診斷重要。
個案是否需要長期照顧、需要何種照顧服務,主要看
其失能的情況而定,與臨床診斷的關係反而不是很密
切。相同程度的失能者需要相同的長期照護 – 不管造
成失能的原因是中風或失智症。相反地,同一疾病的
患者可因失能的程度不同而需不同的長期照護。評估
失能通常看日常生活功能(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以及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老人因慢性病而造成功能受損、認知障礙的
機率較高,故長期照顧對象大多數為老人,但智障兒
童、精神病、脊髓受傷或其他傷病所致之身心功能障
礙者也屬長期照護的對象。長期照顧的對象屬非急性
病人,以生活照顧為主,醫療照護為輔;基本上乃低
科技的勞力密集工作。
長期照護之模式
長期照顧的提供者可以是非專業人員(如親友、鄰
居),也可以是專業或半專業人員(如醫護社工人員、
照顧服務員)。長期照顧的場所包括居家、社區以及機
構式照顧(圖1)。傳統上絕大多數長期照護是由家人親友等非正
式照顧者所提供,這些照顧提供者一方面是長期照
顧最重要的服務資源,另一方面也是長期照顧的服務
對象。為給與非正式照顧者支持,可經由提供經費補
助、喘息服務及必要之資訊,希望增進其繼續提供服
務的意願與能力。
由於社會型態及家庭結構的改變,家庭照顧功能
逐漸減弱,有很多個案聘請(本籍或外籍)看護工在家
中照顧。至民國100年2月底有18萬7千多位外籍看護工
在個案家中照顧身心功能障礙者,為最大宗的正式照
護人力資源。
對於住在家中的失能/失智者,目前能提供的長期
照護服務項目包括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照顧
服務(包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輔
具(例如輪椅、助行器、減壓床墊等)購買租借及無障
礙環境改善、營養餐飲服務、喘息服務、交通接送服
務。其中居家護理與復健需由醫事人員提供,其他服
務項目則由社會福利部門負責。
在自己家中接受長期照護是絕大多數人的優先選
擇,也最符合成本效益,上述居家/社區式照顧的目的
亦是希望盡可能讓個案能居留在家中。但因失能嚴重
或家庭/社區的資源(可能因人力短絀、照顧知識不足)無法再讓個案舒適、安全地居留在家中時,便可考慮
住進長照機構。
長期照護機構
長照機構乃提供無法在社區中獨立生活者健康照
顧的機構,服務內容包含醫療、護理、復健、個人與
生活照護等。很多入住長照機構者乃因慢性病造成失
能,需終生住在機構內;但有部分則是在疾病的急性
期後入住機構,目的在進行復健,為返家做準備。
我國長照機構包括護理之家、老人安養、養護機
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表1)。一般說來,護理之家可
提供較多的醫療、護理照顧,老人安養、養護機構則
以生活的照顧為主,但實際上在服務對象的重疊在所
難免。
醫師在長照機構之角色
長照機構住民常有慢性病,也常出現急性病症,
對於醫療服務的需求遠比一般人高。然而,這些失能
或失智者要到醫院、診所就診有其困難(需它人幫忙、
家屬需請假陪伴、需安排交通工具),若能由醫師至
機構內診療對住民及家屬將是很大的方便。醫師至機
醫師在長照機構之角色
圖1 長期照護之模式
在家中照護 (由家人親友或看護
工照護)
機構式照護 (由專
業或半專業人員照
護):― 護理之家
― 老人安養護機構
有長照需
求 者 ( 失能/失智)
經由居家式或社
區式服務提供協
助:
― 居家護理
― 居家服務
― 日間照護
― 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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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巡診的其他好處包括可更了解住民的狀況/問題,可
對住民/家屬進行衛教,可給與工作人員照顧上的建議(1)。
美國長照機構的住民都有主治醫師到機構內負責
其醫療照顧,住民可以自行選擇主治醫師(可以由入住
機構前的醫師繼續提供醫療照顧),醫師診察的頻率有
最低要求,但可視病情而增加訪視次數。除了負責醫
療照顧的主治醫師之外,每家護理之家都有醫療主任
(身份為醫師,可以是專任或兼職)負責協調、督導機
構內之醫療服務。醫療主任還要參與機構的行政工作
(配合院長、護理主管)、協助其他部門提升照護品質
(例如感控、病安)、提供員工保健之諮詢與建議(2)。
在我國,根據「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與「老人福
利機構設置標準」,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
約醫師」。調查顯示92.1%的長照機構有醫師固定參與
健康照顧,由於財務的考量,大多數醫師為兼任或特
約 (3)。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
法,醫院或診所得報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
並報經健保局同意,指派醫師及必要之醫事人員至立
案之照護機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
構、護理之家),提供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醫師
提供照護機構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每週合計以
三個時段為限。同一照護機構只限一家醫療院所前往
支援。此外,台灣長照機構之住民無法自行選擇主治
醫師(除非離開機構至醫院或診所就診)。按健保局之
規定,醫師巡診需事先報備,無法在住民出現狀況時
應診。據醫療法第11條第一項,醫師非親自診察,不
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故住民若病情
出現變化,無法由家屬至醫療院所經由口述病情來代
為領藥。
長照機構醫療服務注意事項
與一般在門診所看到的病人比起來,長照機構
住民常合併有多重共病,也常有功能退化、認知障礙
等問題,其醫療照顧與一般門診病人有所不同。至長
照機構診療的醫師應熟悉機構住民常見的疾病,還要
能認知老年患者在臨床表現與處置上的特殊性 (4)。另
外長照機構通常未能如診所或醫院般有較好的診療設
備,在此環境下提供醫療服務的方式也勢必要調整(5)。以下將介紹醫師在長照機構巡診時應注意事項。
1. 新住民(或初次診視時)的評估:長照機構住民幾乎
都會有慢性病,且在入住前已接受治療。住民或家
屬若能提供其他院所的病歷摘要當然最好,但要注
意他們所提供的訊息有時不完整,也可能因不同的
疾病在不同的院所就診。巡診醫師在面對新住民
時,應確認診斷的正確性以及治療的適當性。除一
般醫學評估外,應特別注意功能狀況、營養狀況、
認知/精神狀況、皮膚狀況。
2. 治療目標:急性醫院原則上以治癒疾病為目標,但
長照機構的照顧對象為功能或認知有障礙者,此時
疾病通常無法治癒,照護的目標為改善生活品質、
維持功能或減緩失能的惡化。此外,長照住民之異
質性很高,個別住民的照護目標可能有很大不同。
例如末期癌症或嚴重失智症病人以解決不適症狀為
表1 我國長照機構之類別
內政部社會司、縣市政府社會局主管之老人福利機構(法源依據為老人福利法)1.長期照顧機構
(1)長期照護型: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療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2) 養護型:生活自理能力受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3) 失智照顧型:以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2.安養機構: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能力扶養,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服務內容以
個人日常生活照顧為主,包括安全的居住環境、營養照顧等
衛生署、縣市政府衛生局主管者(法源依據為醫療法、護理人員法)– 護理之家:提供慢性醫療與技術性護理(氣切管、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對象為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及出院後需繼
續護理、復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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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並要考慮到家屬的期望與感受(可選擇安寧緩和
照顧)。較輕微的失智症以改善功能狀況、解決精
神行為症狀。對於以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神
經學疾病為主要問題的患者,可使用藥物來改善症
狀、維持功能狀況,但要注意避免藥物不良反應。
治療目標的決定最終仍應遵重住民/家屬的意願。
3. 用藥:長照機構住民通常年齡較大,應避免使用容
易造成不良反應的藥物 (6)。機構住民也常因有多重
慢性病而需使用多重藥物,然而多重用藥可能引起
藥物不良反應。為避免不當用藥,可採行下列措施(7)。
– 設定治療的目標。末期病人的治療目標應是解決
不適症狀、改善生活品質,此時積極治療藥物
(例如抗癌藥物)可不要使用。此外,某些預防性
藥物(例如預防心血管疾病的降血脂藥物)要產生
預防的效果需要2-3年的時間,若預期病患存活
的時間不到1年,顯然得不到用藥的好處,此時
可以不使用。
– 優先考慮非藥物治療,例如高血壓、糖尿病、高
血脂病人應先嘗試運動、飲食等生活形態的改
善。失眠、憂鬱症、尿失禁亦可經由認知行為療
法而改善。
– 開立新藥時,應確認用藥的必要性。只在診斷確
定且有明確的適應症時才用藥。
– 了解老人的用藥情形,包括其他醫師所開的藥物
以及老人自行購用的藥物,以避免重複用藥以及
藥物交互作用。
– 最好由一個醫師開藥,開藥的醫師愈多,發生藥
物不良事件的機率愈高。
– 避免複雜的用藥方式,最好一天用藥一次。開始
時宜使用較低劑量,之後再視情況逐漸增加劑
量。
– 選用複方藥物。近來有廠商將不同作用機轉
的藥物製成複方藥物,例如用於治療高血壓
的C o d i o v a n便包含血管張力素接受器阻斷劑
valsartan與利尿劑hydrochlorothiazide,治療糖
尿病的Avandamet包含rosiglitazone與metformin兩種成份,使用複方藥物可減少需服用藥物的數
目。
– 定期評估用藥情形:每次診視病人都要檢討各個
藥物的使用情形,包括用藥適應症是否仍存在?
用藥後病情是否有改善?是否有藥物副作用?是
否可停藥?如果發現藥物使用的適應症不明確,
便應考慮停藥。一個藥物使用後若未能改善病人
健康或舒適,亦可考慮停藥。
– 變更照顧場所時(例如急性病經醫院治療後,出
院回到長期照護機構者),應考慮原本使用的藥
物是否仍有必要。
– 用藥後若未看到預期之反應,應考慮是否因順從
性不良、用藥方法是否有誤、或因藥物交互作用
而減低藥效;不應一昧地增加藥物種類及劑量。
– 當身體功能或精神狀況出現變化時,應考慮症狀
是否由藥物副作用所引起,如果是的話,較合理
的作法應是停藥、減低劑量或換用其他藥物。避
免用另一種藥物來治療藥物副作用,因而引起藥
物連鎖反應。
– 避免長期使用症狀治療藥物,例如抗組織胺、
止咳化痰藥物、止痛藥、消化系統用藥、治
療眩暈之diphenidol與flunarizine、促進循環之
nicametate citrate與pentoxifylline。必要時可考慮
停藥一段時間,看用藥與不用藥是否有差別。
4. 檢驗:長照機構通常缺乏檢驗設備,若要做檢驗只
能外送。醫師為長照機構住民診療時,常需在沒有
檢驗數據幫忙的情況下,依臨床判斷(經驗法則)給與治療。通常只有在預期某項檢驗的結果可改善對
患者的處置,且檢查的風險低、價格合理,才做這
項檢驗;如果檢驗的結果不會改變治療方式,則可
不做這項檢驗。
5. 急性病症之處置:機構住民之診療以慢性病為主,
但有時也會出現急性病症,包括慢性病的急性惡化
(例如慢性阻塞性肺病、心臟衰竭)或偶發性的疾病
(常見者有感染、心血管疾病、跌倒、骨折)。較輕
微的急性疾病可於巡診時解決,嚴重者可能需送急
診或住院,但送急診或住院除可能造成住民/家屬的
不便、增加耗費之外,長照機構老人住院還可能引
發譫妄、功能狀況退化、抗藥性細菌感染/移生等問
題。是否要送急診或住院需依個別狀況做考量,包
括整體治療目標以及住民/家屬的意願。
6. 診療記錄: 每次巡診都應記錄慢性病是否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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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現新的問題。處置方式(例如檢驗、用藥、停
藥)、做此處置的理由以及預期的結果亦應記錄於病
歷中。此記錄可做為醫療服務給付的依據,有助於
與其他照顧團隊成員的溝通;一旦發生醫療爭議時
也可保護醫師。
7. 協助確保照護品質: 對於機構住民常見的營養不
良、跌倒/骨折、壓瘡的預防以及感染控制相關事項
提供建議 (8,9)。對於使用約束或留置導尿管、鼻胃管
的住民也應時常評估是否仍有必要繼續使用。
結 語
1996年我國護理之家有9家,老人福利機構(老人
安養、養護機構)有64家。到2010年底,護理之家有
385家(29,350床),老人福利機構有1065家(55,367床)。隨著人口老化、家庭結構改變以及長期照護保險的實
行,預期未來長照機構的數量還會繼續增加。
長照機構的運作以護理人員為主,然而機構住民
通常也有醫療的需求,故醫師的參與仍是必要的。事
實上,由於機構住民病情通常較複雜,在醫療照顧上
較一般病人更具挑戰性。期望經由本文介紹,醫師同
仁們能對長期照護有基本的認識,對於在長照機構診
療的特殊性亦能有所了解,進而有助於在長照機構提
供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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