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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160 次市政會議紀錄 ................................................................................................ 3

政令

工務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部分規定及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 8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102 年第 4 季(10 月至 12 月)稽核監督各

機關採購所見錯誤行為態樣彙整表 ........................................................................................... 16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 18

公告

教育 本府委託中國文化大學辦理「新北市 103 年度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 18

本府查獲彭亦誠先生未經許可從事教保業務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19

經濟

發展

公示送達本府於 103 年 1 月 7 日北府經司字第 1035120365 號函註銷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登

記應受送達人博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3100197)............................................ 19

「新北市政府 103 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20

城鄉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保護區、綠化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案樁位新建作

業」案成果圖表 ........................................................................................................................... 24

地政 本府為辦理「南港專案五堵貨場及新五堵隧道」工程農林作物徵收農林作物所有權人余萬

乞之全體繼承人及繼承人之一林余葱、林妙眞等人補償費保管通知.................................... 24

春 字 第 7 期

ISSN:0211-9153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2 月 1 2 日 ( 星 期 三 ) 出 版

府 編輯發行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號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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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新豐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取得登記 ........................................................26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下福小段 1530地號) ..................27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下福小段 1549-1地號) ...............28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下福小段 1553地號) ..................29

盤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30

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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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3

第 160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依據 103 年 2 月 6 日北府研綜字第 1030192207 號函辦理)

時間:103 年 1 月 28 日上午 8 時 30 分

地點:本府 18 樓市政會議室

主席:朱市長立倫 記錄:組 長 鍾曉婷

出席:如簽到簿 組 員 簡東佑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獻獎

本府警察局榮獲內政部警政署評定為「防制酒駕工作績效卓著單位」。

參、頒獎

一、表揚「102 年度本府行政大樓辦公區管理維護比賽」優勝機關。

二、表揚「102 年度新北市政府績優人員」。

主席指示:

首先,本人向各位同仁介紹新任警察局長陳國恩,歡迎陳局長加入新北市政府團隊。陳局長昨日接任

新北市警察局長,學經歷都非常豐富,擔任過內政部警政署主任秘書、臺中縣警察局長、嘉義市警察

局長等職務,優秀表現有目共睹。陳局長的學識、素養及警政專業,都是同代警界同仁中表現最優秀

者,未來為新北市民服務,相信陳局長一定會秉持前警察局伊局長任內的團隊精神,重視協調力、執

行力,在局處業務協調、資源共享等各項廣義治安工作上,與市府團隊密切合作。

剛才陳局長獻獎時,針對本市 102 年度防制酒駕工作績效進行說明,整體酒駕比率下降約 4 成,獲得

非常優秀的成果,但仍有很大努力空間。酒駕造成人命損失及無辜傷亡,對於家庭及社會都是非常大

的衝擊。陳局長已宣誓,今年度持續將防制酒駕列為首要工作目標之一。事實上,「防制酒駕、降低

傷亡」也是市府團隊整體努力的目標,相信在陳局長帶領之下,本市防制酒駕成果能更為豐碩、輝

煌。此外,包括治安工作、交通執勤、為民服務等方面,都需要團隊整體配合,請大家共同努力、加

油!

今日表揚「102 年度新北市政府績優人員」,獲獎人員都是公務人員的標竿,也是新北市政府團隊最

重要的同仁。本府市政表現能有亮眼的成績,並非單靠局處首長或主管人員就能達成,同時也需要科

長、股長、承辦人及約聘僱人員的優秀表現。獲獎同仁不僅熟悉自身業務,同時也能秉持擔任公務員

的「初心」為民服務。本人常說「不忘初心」及「莫忘初衷」,都是相同的意思,我們擔任公務員,

專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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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絕非考量「錢多、事少、離家近」或「鐵飯碗」,抱持此種觀念的同仁早就應該被淘汰,現在的公務

員都是秉持「為民服務」信念,希望可以讓民眾生活過得更好。請大家再以掌聲鼓勵獲獎同仁!

本日有幾位約聘僱人員獲得表揚,他們在局處或公所服務已經超過 10年、甚至 15年以上時間,對於

業務的熟悉及深入程度、為民服務的熱忱,可能都遠超過正式公務員。這也是我們應該檢討的面向,

對於不適任的公務人員應予以排除、淘汰,對於優秀、傑出的基層公務員及約聘僱人員,則應該多給

予獎勵。謝謝大家,祝大家新年快樂!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一週新聞輿情:詳會議資料。

一、新聞局林局長芥佑:

在重大政策方面,農業局推動「四加一」安心蔬菜計畫,讓國中小學生除每週 1 天享用有機蔬菜營養

午餐外,其他 4 天可以食用「吉園圃」安心蔬果;文化局推動「幸福閱讀‧學習相伴」課後陪讀服

務;地政局推動臺北港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完工,可望吸引國際觀光旅館進駐,帶來商機;社會局推動

新北市第 26家「三重臺北橋公共托育中心」正式啟用,創先結合托老及托幼。

在重大活動方面,農業局推出「2014 新北櫻花季」,賞櫻秘境石碇小格頭苗圃首次對外開放;觀光局

規劃 5 條新春旅遊路線,讓民眾輕鬆 1 日玩遍雙北;民政局整合 52 家宮廟服務資訊;研考會春節主

題網提供民眾走春祈福相關資訊。

在其他方面,新北市入圍全球頂尖 7 大智慧城市;本市萬金石國際馬拉松賽申請國際銅級認證,請奧

運馬拉松選手張嘉哲代言。另外,有關過年前返鄉人潮疏運工作,相關局處已持續注意、協助。

二、衛生局林局長雪蓉:

因大陸地區近日傳出 H7N9 疫情,春節期間兩岸交通往來頻繁,臺商多將返台,本局在此特別提醒相

關注意事項。大陸地區自 102 年 10 月入秋以來,在浙江、廣東、上海、江蘇、福建、北京及香港一

帶,已經發現 109 例案例,其中 10 人死亡。因案例分布甚廣,初步判斷大陸地區境內 H7N9 病毒可

能非常普遍。春節期間有人潮大量移動,也有雞、鴨等禽類大量宰殺、販售及流通,研判 H7N9 疫情

可能將更加嚴重。在此呼籲,臺商及國人前往大陸地區及香港旅遊時,應特別注意。

本局自 102 年 10 月起,即加強宣導及醫療相關監測工作,另要求醫療院所、醫師公會及基層診所等

單位,特別注意患者旅遊史,並強化醫護人員相關防疫訓練。本局亦將透過新聞稿及廣播等媒體發布

相關防疫訊息,持續加強宣導。

主席指示:

衛生局林局長特別提到 H7N9 禽流感,有可能造成人傳人的嚴重後果,在過年期間,無論臺商返台,

或者已經禁止的傳統市場宰殺活禽等活動,都要特別注意。有關食品安全部分,上週特別拜會農委

會,也將跟農糧署合作,從二月份新學期開始,推動「四加一」安心蔬菜,也就是原本每週營養午餐

提供 1次有機蔬菜,加上 4天吉園圃無毒蔬菜,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希望透過教育的方式來

帶動農業走向有機無毒。要達到全面有機,還有一段距離,但至少每一天都可以吃到良質安心的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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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5

菜,是我們努力的目標。請農業局協調契作場做合理的分配,讓有機蔬菜及安心蔬菜供應更穩定。

針對最近社會關注的鴨血、竹笙等問題,或者是年菜食品,衛生局及法制局消保官都進行相關檢測,

希望讓民眾安心。但真正要達到讓民眾安心的目標,距離還非常遠,尤其是無包裝、開放式的食材安

全管制部分。因此,一方面教育非常重要;第二,「食品安全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食品安

全雲首先讓營養午餐的每一項食材,能夠在雲端資料庫上直接查詢,將來希望能進一步針對無包裝的

食材,也能夠建構這樣的資訊。即便是有包裝的食材,但包裝上的標示往往看不清楚或看不懂,未來

也可以透過手機、電腦,讓民眾隨時上網查詢,也讓稽核人員可以很快地進行比對。

本人相信食品安全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新北市走在全國的前端,推動這項工作,我們應該

繼續努力,一起讓整個食品安全再往前走一步。當然很多的規範需要食品安全法令的修法配合,立法

院臨時會正在進行相關討論,本人希望不要只參照國外的情況,畢竟國人飲食的習慣跟國外不太一

樣,包括路邊攤、小吃、外食等獨特文化,應該以國人的生活習慣考量,才能做好防範及管理工作。

我們去年要求牛肉麵、火鍋、滷肉飯業者必須標示食材內容,當時很多人說這項措施是擾民。但其實

這些都是我們主要的外食餐點,用了什麼原料、湯底,都可能影響市民的健康。去年這項措施只能採

取道德勸說方式,如果有法令的規範,強制業者必須在食品安全雲上登錄或揭露,才能讓民眾吃得安

心,也讓不肖業者有所警惕,希望大家一起努力!

陸、機關專題報告

經發局報告主題-「新北傳產創新」(詳會議資料)

文化局林局長寬裕:

本局從文創設計等方面著手與經發局合作,初步選定時尚設計區塊進行規劃,共同協助本市境內相關

產業提升創新能力。

民政局江局長俊霆:

新北市有相當多的傳統產業,可以透過轉型觀光工廠的方式,讓民眾直接接觸,瞭解傳統產業生產製

造流程,不論對產業發展或是民眾瞭解皆有所幫助。

主席指示:

謝謝葉局長專題報告。經發局的報告,對同仁而言,是一個學習機會,能夠對新北市產業有全面性的

瞭解。第一,新北市目前有超過 25 萬家的工業、商業及企業,數量為全臺第一;其中工廠家數接近

2 萬 1,000 家,也是全臺第一。工廠家數第二多的是桃園縣,約 1 萬 1,000 家左右;臺北市大概 1,000

家;新竹約有數千家,尚不到 1 萬家;再過來就是高雄市。其他縣市工廠家數加起來都沒有新北市

多,也就是臺灣經濟產值一半以上在北臺灣。所以北臺灣兩大引擎,一個是新北、一個是桃園,桃園

是因為過去 10 年有較多的科技廠設立,而新北市是傳統產業最多的地方。

第二,全世界有四分之三的就業人口集中服務業,臺灣過去 10 年產業最大的變化,是從製造導向走

入服務業,目前服務業約佔 65%,製造業比例大概為 3 分之 1。臺灣從傳統工業走向高科技產業,在

10 年前碰到瓶頸時,經濟部做了很重要的決策,就是推動「兩兆雙星」計畫,把資源集中在大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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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資、大型科技項目,這是一個非常嚴重、錯誤的產業政策。傳統產業大約 150萬就可以創造 1個就業

機會,而高科技產業要 100倍,也就是 1億 5,000萬,才能創造 1個就業機會。

當國家集中資源在高科技產業時,首先會造成就業大幅減少;接下來,資源過度集中在少數幾家廠

商,不管是政府或民間的投資,都會變成贏者成為產業生產一條龍局面,輸了就毫無市場立足之地的

賭注。最後,臺灣「兩兆雙星」政策幾乎全垮,非但不是韓國對手、也快被大陸取代。這個錯誤的政

策,現在開始想扭轉,新北市的角色就顯得非常重要,因為新北市是全臺灣經濟的火車頭,也是全臺

灣產業的縮影。所以我們要清楚瞭解第一個事實,就是人力、財力、資源要如何配置。

10 年前的產業政策,以高科技、優勢產業為主,但優勢產業無需政府輔導,透過自由市場發展,就

可以衍生出一套運作模式,但它所創造的就業機會在全臺灣不到 20%,在新北市也只佔 28%,其他都

是傳統產業及民生服務業。資源沒有放在傳統產業、民生服務業,產生第一個後果,就是用了近 80%

的國家資源,但僅獲得相對 20%的就業貢獻。我們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就是「教育錯置」的現象,高

等教育資源集中培養孩子進入生技、高科技、綠能、文創、物流等優勢產業,這些孩子用了 80%的教

育資源,但只有 20%的孩子有機會進入這些產業。

而絕大部分的孩子應該要進入傳統產業與民生服務業,但是卻沒有給他們機會及訓練。目前訓練最好

的,卻是新北高工、三重商工、瑞芳高工等公立高職,私立高職則有復興美工、莊敬高職。莊敬高職

的表演藝術、餐飲科培養國內近 6 成的相關產業人才,對社會的貢獻遠高於很多公、私立大學,但國

家只提供很少關注及資源,對於培養民生服務業、傳統產業人才而言,完全是錯置教育資源。

其次,是薪水為什麼沒辦法增加的問題。實際上,優勢產業過去 10年薪水幾乎加倍,所謂「22K」或

沒有加薪,都是集中在傳統產業、民生服務業。因為我們沒有輔導傳統產業創新,當傳產創新、服務

加值後,服務業將更有競爭力,能吸引更多的機會讓產業走出去,讓我們孩子可以在國際餐飲、飯

店、美容美髮業發揮一技之長。當國家資源錯置、政府沒關注在正確的方向,而優勢產業薪水不斷增

加,傳統產業及民生服務業薪水卻無法增加的情況下,民眾當然會不滿。

再來,過幾天要放春節年假,連中國大陸都瞭解,必要的放假能夠刺激經濟,但我們政府思維過於僵

化,無法體認當中牽涉經濟、民生因素,只為了避免違反規定,而不願意妥善調配假期。如果年假調

整成 9 天,相信可以創造非常多經濟商機。另外,很多傳產員工今年沒有加薪、心情鬱悶,至少給他

多放幾天假,「有薪年假」也是一種經濟、民生上補償,這些都是決策者思維可以參考的部分。

另外,大家非常關注過去幾十年的 GDP 成長,柴松林教授演講提出一個非常有趣的數字,臺灣 GDP

約 11 兆,以成長 2%、2,300 億計算,換算每人約 1 萬元,一個家庭平均成長 3 萬多元。這個數據對

很多開發中、已開發國家而言,已是相當優秀的表現,但問題在於這成長的 2,300 億元集中於 5%、

10%的少數人,所以關鍵在於分配,而不是成長的多寡。

經發局這幾年抓到重點,好比去年招商很成功,獲得中央第一名評比。但我們不是招科技廠,而是招

傳統產業及民生服務業。我們掌握的重點是結合教育局、勞工局,將輔導、協助、人力培訓等資源,

用在真正需要的傳統產業,讓傳產有創新的機會、優秀的人力願意投入,協助傳產走出去、讓國際企

業走進來。無論莊敬或者其他高職,在促進產業創新、服務加值上有更多機會,甚至比很多大學都還

好,但社會教育資源嚴重不公平、錯誤分配,因此我們一定要把資源用在這些孩子身上,否則資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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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7

錯置,只會造成更嚴重的社會不公平,以及對社會的不滿。

本人希望大家看完這些數據,可以感受到新北市就是影響臺灣經濟發展的關鍵,更要有所體認,知道

問題點、資源如何合理分配,我們一起加油努力,謝謝!

柒、機關例行工作報告:參閱書面資料

捌、市政會議提案討論:

財政局提:為「處分本市新莊區思源段 457 地號市有土地」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玖、上週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一、第 1 案解除列管。

二、第 2 案解除列管。

主席指示:

上週列管事項解除列管。

壹拾、臨時動議

財政局呂局長衛青:

本週 2 件墊付案,將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詳如清冊。

壹拾壹、散會

上午 9時 30分

新北市政府第 160次市政會議

本府出席人員:

市 長 朱立倫

副 市 長 李四川 副 市 長 許志堅 副 市 長 侯友宜

秘 書 長 陳伸賢 副 秘 書 長 許育寧 副 秘 書 長 宋自強

民政局局長 江俊霆 財政局局長 呂衛青 教 育 局 局 長 林騰蛟

經 發局局長 葉惠青 工 務局局長 高宗正 水 利 局 局 長 古沼格

農 業局局長 廖榮清 城 鄉局局長 張 璠 社 會 局 局 長 李麗圳

地 政局局長 康秋桂 勞工局局長 謝政達 交 通 局 局 長 趙紹廉

觀光局局長 陳國君 法制局局長 邱惠美 警 察 局 局 長 陳國恩

衛生局局長 林雪蓉 環保局局長 劉和然 消 防 局 局 長 黃德清

文 化局局長 林寬裕 原民局局長 林倩綺 新 聞 局 局 長 林芥佑

人 事處處長 陳昭欽 主 計處處長 林祐賢 政 風 處 處 長 李黎顯

研考會 主 委 吳肇銘 客家局局長 彭惠圓 秘 書 處 處 長 吳清炎

顧 問 江美桃

參 議 許淑真 參 議 蔡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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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新北市第 160 次(103 年 1 月 28 日)市政會議提案墊付經費清冊

製表日期:103 年 1月 27 日

單位:元

經費來源 案

提案

單位

查會 摘要 墊付金額

中央補助款 市款 其他

核定日期/

簽准日期

總計 1,270,000 1,000,000 - 270,000

6 經濟

發展局 四

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核能發電廠及電

協會核定補助三芝區公

所辦理「2014 新北市三

芝區櫻花健行活動」

270,000 - - 270,000 102/12/30/

103/01/20

7 原住民族

行政局 一

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補助辦理「103 年度

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計

畫」

1,000,000 1,000,000 - - 102/12/26/

103/1/22

以下空白

本週 2件墊付案,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33010705 號

主旨:函轉工程會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部分規定及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文簡稱工程會)103 年 1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10300016110 號函

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含稅損分處)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政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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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10300016110 號

主旨: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部分規定及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附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乙份。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基礎訓練班費用上限為新臺幣 7,500 元整;進階訓練班費用上限為新臺幣

6,500 元整;於離島地區開班者免受前開費用上限限制。餘屬代訓機關(構)之行政作業事

項。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

一、訂定目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執行「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

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採購專業人員辦法)所定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考試及發證等事項,特訂

定本計畫。

二、目的:為充實採購專業人員智識,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及品質,預防採購缺失之發生,並建立採購

專業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採購專業人員辦法之規定。

三、主管機關:工程會

四、代訓機關(構):

(一)機關(構)如規劃為所屬機關(構)人員參訓而開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專班」,得將開

班計畫(依附件 1 格式)送工程會核定後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訓練。2 以上機關得合併訓練

需求申請開班。

(二)業經工程會委託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得對外招生之代訓機關(構),經前一年度年終考

核評鑑為優等者,得將開班計畫(依附件 1 格式)送工程會核定後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訓

練。

(三)工程會每年核准對外招生之代訓機關(構)以 15 家為限,如有缺額,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公開徵選委託。徵選公告將刊登於工程會網站及政府公報。

(四)各代訓機關(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應以本計畫所載訓練目的為前提,不得主動向

各機關推銷或包班。如經認定確有該等情形者,工程會得取消代訓機關(構)資格。

五、班別及人數:

(一)政府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及進階訓練班。

(二)每班人數,基礎班以 80 人為上限,進階班以 50 人為上限。

六、訓練課程及時數:

(一)採購專業課程及時數如課程表,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視情形調整課程及時數,並通知代訓機

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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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二)代訓機關(構)得自行增加上課時數及其他必要之課程。

(三)代訓機關(構)之參訓人員未能於原報名班別修畢全部課程者,得分期選課,俟全部課程

修畢後,方得參加期末考評。惟應自首次受訓班別結訓次日起一年內修畢全部課程並完成

考試,否則視同放棄。

七、參訓對象:

(一)以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之採購人員,或即將辦理採購業務之人員(含受機

關補助之法人團體之採購人員)為優先,非屬機關人員亦得參加。

(二)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不得參加進階訓練。

八、辦理期程:

(一)每一代訓機關(構)每一年度辦理基礎及進階訓練班合計不得逾 6 班;辦理情形良好者,

如需增開班次,得敘明開班之必要性,經工程會核准後,不在此限。相同上課時段之班別

(例如:上班日之基礎班),開班期程不得重疊,應於完成每期之訓練考試並提送結案報

告經工程會審查合格後,方得開辦下一期訓練。如屬本訓練計畫第 4點第 1款開辦「採購

專業人員訓練專班」者,不在此限。

(二)所有班別須於每年 11月底前完成訓練及考試。

(三)各期訓練課程得採密集或分散方式授課。

九、上課地點:由各代訓機關(構)自行安排,訓練場所應固定,以訓練中心、學校等具學術性質之

場地為限,並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設置足夠之消防、避難逃生設備,且具備電腦、投影設

備、寬大螢幕、擴音設備、麥克風、光筆等基本軟硬體設施及「電子採購實務」課程一人一機之

電腦配備。工程會將視需要實地查訪。

十、上課時間:

(一)上班時間、夜間或假日均可。

(二)對外招生之代訓機關(構),優先以夜間或假日開班為原則。

(三)「電子採購實務」課程得於上班時間排課。

(四)每班別每日排課時數不得逾 8小時,對外招生之夜間班上課時間以晚上 6時 10分至 10時

為原則。

十一、報名方式:由代訓機關(構)負責審核學員資格,並受理報名,報名方式由代訓機關(構)自

訂。

十二、課程教材:基礎訓練之各項課程及進階訓練之「採購條約及協定」課程,由工程會統一編定課

程教材(公開於工程會網站),其他進階訓練之課程教材由代訓機關(構)洽各項課程授課講

師依工程會編定之課程大綱,製作教材並提供予學員。所有教材(含「政府採購法令彙編」)

均由代訓機關(構)自備,免費提供參訓學員。

十三、課程師資:

(一)由代訓機關(構)逕行自工程會建置之師資資料庫遴聘。代訓機關(構)因故未能自該

資料庫遴聘者,得自行推薦授課講師,送經工程會審核後再予遴聘。

(二)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學經歷、專長、授課技巧等

條件篩選適當人選,就各項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推薦 1或 2名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之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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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11

課講師。

(三)代訓機關(構)遴聘課程講師,應注意各講師「可講授課程」以工程會師資資料庫所登

載者為限。如有增修,應依規定報准後再予聘任。每班別課程,同一講師授課時數以不

逾 8 小時為原則。

(四)代訓機關(構)對講師之教學效果,應建立評量機制,予以分析評估,並將評量分析結

果及學員反映意見通知講師,且應建檔追蹤改善情形,若講師不適任時,應立即更換。

必要時,得向工程會反映,俾自師資建議名單刪除。

十四、上課方式:

(一)各項課程採當面授課方式進行,並得於徵得工程會同意後,搭配視訊、網路教學方式。

(二)前款視訊或網路教學,其課程內容、時數、採計方式及受訓費用等事項,由代訓機關

(構)與工程會另行約定。

(三)「電子採購實務」課程採一人一機方式授課。

十五、出勤考核:

(一)代訓機關(構)應有專責人員於上課期間全程跟班,提供講師與學員必要之服務。

(二)代訓機關(構)應安排學員固定座位,將座位表提供講座,並製作簽到單,供受訓學員

於各項課程上課前簽名,課程結束後簽退。代訓機關(構)應隨時派員查核,如發現代

簽名或冒名頂替者,該項課程以 0 分計。

(三)代訓機關(構)之簽到/退管理以下列方式為之:

1. 上課遲到逾 20 分鐘者,該節次視為缺課 1 小時。遲到 20 分鐘以內者,記遲到 1 次;

累計遲到 3 次者,視為缺課 1 小時。

2. 簽到/退單應有專人管理,詳實記錄遲到或早退者之到退時間,並應注意簽到後未上

課之情形。

3. 全天上課之下午課程開始時須簽到。

(四)代訓機關(構)應於各項課程結束後,即將學員出缺勤情形,登錄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採購輔助/採購專業/班級管理/出缺席維護」資料庫。

十六、考試方式:

(一)各班別訓練結束後應於 2 星期內舉辦考試,試題由工程會建立考試題庫,並由工程會命

製或授權代訓機關(構)命製;基礎訓練考試題庫公開於工程會網站,考試題型、配分

及考試時間依「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考試方案」辦理(如附件 2);進階訓練考試題

庫不公開,考試題型、配分及考試時間依「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訓練考試方案」辦理(如

附件 3)。

(二)考試採筆試或電子化方式,試題型態包括是非題及選擇題。其中是非題所占分數比重,

基礎訓練班不逾 50%,進階訓練班不逾 30%。

(三)期末綜合測驗考試時間為 4 小時。

(四)缺課時數(含事假、病假、公傷假、喪假、公假等各種假別)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考試。

(五)代訓機關(構)辦理試務,應依「代訓機關(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試務工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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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事項」(如附件 4)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

(一)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 70%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 0

分之情形。

(二)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

(三)不及格之參訓學員以參加原代訓機關(構)其他班別之考試為原則,或由原代訓機關

(構)協調至其他代訓機關(構)之考試一併辦理,且應就全部課程補考,而非僅就不

及格之課程補考。各代訓機關(構)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考試場地座位限制),不得

拒絕受理學員補考。

(四)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 7 日內向代訓機關(構)申請複查,並以一次為

限。逾期申請者,代訓機關(構)得不予受理。代訓機關(構)受理後,應於 10 日內

查復;如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查復者,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五)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申請閱覽、複製試卷或提供考試題目及答案。

十八、核發及格證書:

(一)各代訓機關(構)完成各班別之期末考評後,應於 20 日內提送結案報告(格式大綱如

附件 6)至工程會,工程會原則上將於 20 日內完成及格證書之製作,請代訓機關

(構)轉發及格學員。

(二)代訓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訓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

形通知工程會,以備發證。

(三)應考人有採購專業人員辦法第 17條第 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

十九、製作學員手冊:

代訓機關(構)應製作學員手冊,載明本計劃內容、參訓學員應遵守之訓練須知、出勤考核、

課程安排、考試及考場須知、請假手續等事項。

二十、受訓費用:

由代訓機關(構)向學員或其服務機關(構)收取受訓費用,工程會不另支付費用。各班收費

上限(含報名費)及得另計費情形如下:

(一)基礎訓練班(70小時):每位學員新臺幣 7,500元整。

(二)進階訓練班(50小時):每位學員新臺幣 6,500元整。

(三)按課程選課者,每小時課程每位學員新臺幣 130元整。

(四)除餐飲及住宿得另計費用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另行收費。但受理學員補考、複查考試成

績作業,得酌收必要費用。

(五)於離島地區開辦之訓練班,得不受第一款至第三款收費上限限制。

(六)部分課程採視訊或網路教學方式者,基礎訓練班及進階訓練班之收費,應分別低於第一

款及第二款所定上限。

二十一、評鑑考核:

(一)工程會於每年度終了,對於代訓機關(構)辦理訓練結果,依學員滿意度、服務品

質、服務效率、秩序管理、軟硬體設備、偏遠與離島開班數、收費、辦理績效、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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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13

及違失情形等進行評鑑,評鑑結果將公開於工程會網站,績效不良者,工程會得終止

委託代訓。

(二)代訓機關(構)評鑑考核,依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代訓機關(構)評鑑

考核要點」辦理。

二十二、其他:

(一)提送工程會資料,應連線至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輸入代

碼及密碼後,進入「採購輔助/採購專業」網頁,輸入代訓機關(構)、班級、學員等

資料,並利用該系統或網頁之列印或下載功能,列印登錄之資料通知工程會。

(二)其他未盡事宜,工程會得隨時通知各開班機關(構)。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表

訓練種類 課程單元 課程主題 上課時數 考試方式

基本法規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23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6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6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6

電子採購實務 6

採購實務介紹

錯誤採購態樣 2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4 採購文件製作

採購契約 4

底價訂定 底價及價格分析 3

爭議處理 爭議處理 4

基礎訓練

倫理準則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2

考試 4 小時,試題型態包括

是非題及選擇題。其中是非

題所占分數比重不逾 50%。

考試時得由訓練機關(構)提

供採購法令供參考。

協商及溝通技巧 4 採購管理

採購問題與對策 6

採購程序及實務研討 6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研討 6

採購實務研討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6

採購文件研討 採購契約研討 6

爭議處理 爭議處理研討 4

條約協定 採購條約及協定 4

進階訓練

法律責任 採購行為及當事人法律責任 4

考試 4 小時,試題型態包括

是非題及選擇題。其中是非

題所占分數比重不逾 30%。

考試時不得翻閱參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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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附件 1、採購專業人員訓練開班計畫格式

一、訓練機關(構)名稱、地址

二、專案負責人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

三、班別、訓練期程、上課時間、講師安排、參訓人員名單、總人數、受訓費用

四、訓練地點及軟硬體設施簡介(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固定訓練場所,且須經消防合格檢查及設置消防、避難設備

2. 講師休息室、飲水設備、衛生設備、影印設備

3. 符合「電子採購實務」課程一人一機之電腦設備,網路連線

4. 載明教室面積及長寬比、課桌椅數量(須符合成人及教學使用需求)

5. 良好室內照明設備及適當室外環境光源遮蔽設施。

6. 教室內噪音量(60分貝以下)

7. 空氣調節設備

8. 擴音設備、麥克風、電腦、投影機、寬大螢幕(註明尺寸)、寫字板、光筆、講師高腳椅、公

布欄

附件 2、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考試方案

科目 課程名稱 時數 配分 題型 單題配分

法規課程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23 115 是非 23題

選擇 46題

是非:1分/題

選擇:2分/題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6 30 是非 6題

選擇 12題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6 30 是非 6題

選擇 12題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6 30 是非 6題

選擇 12題

實務課程

電子採購實務 6 30 是非 6題

選擇 12題

是非:1分/題

選擇:2分/題

錯誤採購態樣 2 10 是非 2題

選擇 4題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4 20 是非 4題

選擇 8題

採購契約 4 20 是非 4題

選擇 8題

底價及價格分析 3 15 是非 3題

選擇 6題

爭議處理 4 20 是非 4題

選擇 8題

其他課程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 2 10 是非 2題

選擇 4題

是非:1分/題

選擇:2分/題

合計 66 330

註:每節課考試時間為 8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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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15

附件 3、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訓練考試方案

節次 課 程 名 稱 時數 配分 題型 單題配分

協商及溝通技巧 4 70 是非 10 題

選擇 10 題

採購程序及實務研討 6 100 是非 15 題

選擇 14 題 第 1 節

採購問題與對策 6 100 是非 15 題

選擇 14 題

是非:2 分/題

選擇:5 分/題

採購契約研討 6 100 是非 15 題

選擇 14 題

爭議處理研討 4 70 是非 10 題

選擇 10 題 第 2 節

採購條約及協定 4 70 是非 10 題

選擇 10 題

是非:2 分/題

選擇:5 分/題

採購行為及當事人法律責任 4 70 是非 10 題

選擇 10 題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6 100 是非 15 題

選擇 14 題 第 3 節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研討 6 100 是非 15 題

選擇 14 題

是非:2 分/題

選擇:5 分/題

合計 46 780

註:每節課考試時間為 80 分鐘。

附件 4、代訓機關(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試務工作注意事項

一、代訓機關(構)應於每期訓練考試前 14 日將考試計畫送請工程會審查。考試計畫有誤、不齊全

或送達工程會日期(以工程會收文日期為準)距預定考試日期少於 14 日者,工程會得通知延期

考試。

二、考試計畫經審查結果,如有不明確、遺漏、誤寫、誤算或不恰當情形者,工程會得視情形退回代

訓機關(構)修正,或逕修正後通知代訓機關(構)照辦。其經退回代訓機關(構)修正後重行

提送之考試計畫,適用前點規定。

三、考試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1. 預定考試時間、地點及考場座位表。

2. 應試人員名冊及總人數(含姓名、任職機關(構)名稱、職稱、缺課紀錄)。

3. 試務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信箱。試務人員具公務員身分者,另載明職等及職

稱。

4. 考場規則或應試人員注意事項。

5. 其他經工程會指定之事項。

四、受訓人員符合應考資格人數未達 50 人者,代訓機關(構)派駐考場之試務人員,至少 1 人;50

人以上者,至少 2 人。工程會未派員監試者,由該試務人員擔任監試人員。

五、代訓機關(構)派駐考場之試務人員,應依經工程會審查通過之考試計畫、考場規則或應試人員

注意事項,全程參與,處理試卷收發、監考及維持考場秩序等試務工作,並於考試前宣讀「採購

專業人員訓練考試應試人員注意事項」(如附件 5)。非向工程會報備之機關(構)人員,不得逗

留於試場。

六、未依前 2 點規定辦理或試務人員執行顯有怠惰,經工程會監試人員通知改善仍未改善或無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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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者,工程會得通知撤換代訓機關(構)承辦試務工作之人員或暫停、取消該代訓機關(構)後續

代訓業務之開班計畫。

七、遇有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監試人員居住地或考試地點之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考試即延

期,代訓機關(構)應通知受訓人員注意新聞廣播。如考試地點未停止上班,而僅監試人員居住

地停止上班,監試人員仍得通知代訓機關(構)照常舉行考試。

附件 5、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考試應試人員注意事項

一、應試人員應將學員證或個人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供試務人員查驗身分。考生如有冒名頂替代考

情事者,一經察覺,立即取消考試資格。

二、考場嚴禁交談,經試務人員或監試人員勸阻無效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考試時作弊或協助作弊者,一經查獲,立即取消考試資格並應離開考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喪失補考資格。

四、交卷時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卡交由監試人員收回,不得帶離考場。若未交回試題卷或答案卡者,該

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應試人員參加基礎訓練考試所翻閱之「政府採購法令彙編」,如有粘貼或裝訂其他資料,應立即

遞交監試人員保管。如於考試中發現有不當抄寫、夾帶、黏貼、裝訂其他資料於「政府採購法令

彙編」者,視同作弊,立即取消考試資格並應離開考場,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喪失補考資格。

將工程會考試題庫抄錄於「政府採購法令彙編」者,亦同。參加進階訓練考試者,不得翻閱「政

府採購法令彙編」及其他任何參考資料。

附件 6、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結案報告格式大綱

一、舉辦時間、地點、課程及講師安排

二、學員資料彙總表(含姓名、任職機關(構)、部門、職稱、身分證字號、生日、考試成績、違規

及得否發證情形)(含補考學員)

三、出缺勤統計表

四、學員問卷調查分析(包括:服務品質、效率、秩序管理、軟硬體設備、師資等)

五、學員反映意見及建議處理情形

六、整體建議及檢討改進事項

七、其他(如學員請假證明文件…等)

備註:成果報告應製作目錄及編製頁碼。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1月 29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33010920號

主旨:函轉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102 年第 4 季(10 月至 12 月)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所見錯誤行

為態樣彙整表供參,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留意,以免發生相關採購缺失,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文簡稱工程會)103 年 1 月 23 日工程稽字第 103000260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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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17

函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月 23 日

發文字號:工程稽字第 10300026080號

主旨:檢送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102 年第 4 季(10 月至 12 月)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所見錯誤行為

態樣彙整表乙份供參,惠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留意,以免發生相關採購缺失,請查照。

說明:旨揭彙整情形係統計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於上開期間,稽核所見缺失涉有本會訂頒之相關錯

誤行為態樣情形,且個案採購件數達 2 件以上者。

項次 錯誤行為態樣 採購缺失

個案件數 備註

1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引用過

時或失效之資料。 13

2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件之內容不一致,例如:截止投標期限不一致。 9

3 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8

4 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例如:廠商使用非法運輸工具;使用非法外

勞;未落實勞工安全;亂倒廢棄物;不宜雨天施工者未予制止。 7

5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

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6

6 未使用工程會之範本,致錯漏頻生。 3

7 招標文件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

件;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2

8 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 2

9 未規定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機關指

定之收受處所或帳戶。 2

10 公告內容未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例如:漏

填、錯填、未詳實填寫(以「詳招標文件」一語帶過)。 2

11 開標前之應辦程序未辦妥,例如:漏通知上級機關監辦;底價尚未訂

定;無人主持。 2

12

成立時點違反規定,例如:除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

或條件簡單者外,未於招標前成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未於開標前成立。

2

稽核監督各

機關採購所

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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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1月 29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33010921號

主旨:函轉工程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文簡稱工程會)103 年 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10300025620 號

函辦理。

二、旨揭契約範本電子檔已登載於工程會網站(進入首頁 http://www.pcc.gov.tw 後,點選\法令規

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三、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契約文件內容不一致之處理、採購環境保護產品、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保

險條款、遲延履約金額之計算、廠商賠償責任、廠商檢試驗之執行方式、品管人員之設置等。

四、本府頒訂之「新北市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尚未配合修訂前,建請各機關、學校於使用本府

訂定之範本時,得依採購案件特性檢討,自行加入工程會旨揭修正條文修改適用之。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含稅捐分處)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1月 29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幼字第 10301422991號

公 告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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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19

主旨:公告本府委託中國文化大學辦理「新北市 103 年度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項及第 3項及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為培育本市幼兒園園長,俾利幼兒園選聘,依前揭規定委託中國文化大學辦理。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2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幼字第 10301695721號

主旨:公告本府查獲彭亦誠先生未經許可從事教保業務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條第 1項規定。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7 條。

公告事項:

一、姓名:彭亦誠先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1*****038。

二、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大義路 239號 1樓。

三、違規事實:未經本府許可設立辦理收托幼兒服務,收托 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18 名。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2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經司字第 1030175674號

主旨:應受送達人博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3100197)因送達處所不明無法通知,特予公

告公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 28 條之 1、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80 條及第 8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應受送達人業經本府於 103 年 1 月 7 日北府經司字第 1035120365 號函註銷代表公司之負

責人登記在案,惟因應送達處所不明,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應受送達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 20 日內攜帶公司及負責人登記印鑑章、領件人國民身分證

濟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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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3 樓,聯絡電話:02-

29603456轉 5291)領取上開處分書,逾期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1月 29日

發文字號:北經綠字第 1030069243號

主旨:公告「新北市政府 103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請踴躍申請。

依據:新北市政府 103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詳附件)。

公告事項:

一、計畫目的:推動本市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系統。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

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

度攝氏 25度、AM1.5、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設置者: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且應為國內團體。

(三)國內團體:行政法人、國內民間團體(含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

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三、申請資格:於新北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於 103 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

備案之設置者。

四、補助標準:

(一)設置總容量在 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2萬元。

(二)設置總容量逾 5 峰瓩,且在 10 峰瓩以下者,其 5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 5

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1萬 8,000元。

(三)設置總容量逾 10峰瓩,其 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 2款規定補助;逾 10峰瓩至 30峰瓩部

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1萬 6,000元。

五、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遇到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

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六、截止申請期限:103年 11月 30日 17時前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至本局綠色產業科(22001新

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3 樓),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

予受理。

七、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依旨揭計畫辦理。

局長 葉 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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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21

新北市政府 103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

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

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

攝氏 25度、AM1.5、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設置者: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且應為國內團體。

(三)國內團體:行政法人、國內民間團體(含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

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三、補助方式

(一)補助條件

於新北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 103 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

案之設置者。

(二)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 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2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 5 峰瓩,且在 10 峰瓩以下者,其 5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 5 峰

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1萬 8,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 10 峰瓩,其 10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 2 款規定補助;逾 10 峰瓩至 30 峰瓩部

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1萬 6,000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設置者)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遇到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

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設置者)應於 103 年 11 月 30 日 17 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

(附件一)一式 2 份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

予受理。

2、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

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應備文件是

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時,得依排序遞補。

3、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補助金額時,該申請

人(設置者)得與本局協調取得所剩餘額補助;如該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上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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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4、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設

置者)。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5、同一案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 1次為限,若向 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6、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設置者)應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 17 時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撥付補助款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經

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二)。

2、補助款領據(附件三)。

3、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附件四)。

4、支付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

5、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五)。【若申請案同時向其他計畫或機關申請補助,應於竣工後

向本局提出核銷申請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6、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台電公司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未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者免付】

8、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

9、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10、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二)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不予補助。

(三)本局為審查竣工案件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申請人(設置

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竣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申請人(設置

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四)申請人(設置者)有正當理由須展延計畫完成日期,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

申請。

(五)申請人(設置者)依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如

有賸餘款項應即繳回;未依限辦理核銷者,本局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

項。

(六)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

需予以剔除時,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設置者)得於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

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七)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本局核定補助內容執行補助計畫,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其支出憑

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依各補助作業規範規定期限內將應檢送結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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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23

併同支出憑證原本,報送本局備查結案。

(八)若已報請審計機關同意檢附領據及實際支用明細表者,原始憑證留存於受補助機關,並應

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

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

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

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1至 5 年。

(九)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金額總和達公告金

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

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六)請自正式運轉日起 2 年內記錄每季使

用狀況,並請於每年 1、4、7、10各月之 5 日前完成紀錄,並繳交上一季之電能生產及運

轉紀錄表。

(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 2 年內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

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設置者)應予以配合。

(七)申請人(設置者)倘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太陽光

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並要求追還補助

款。

(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 2 年內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者

發生變更時,原設置者應於變更日起 15 日內(遇例假日順延 1 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

關義務移轉同意書(附件七),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

置者;若原設置者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資訊公開

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

訊公開法第 18 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網站。

七、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附件請洽承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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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1月 29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測字第 10301621661號

主旨: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保護區、綠化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案樁位新建作

業」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圖、樁位公告圖及坐標成果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7、4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03年 2月 10日起 30日,張貼本府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公告期間內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

定,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城鄉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申請書格式向新北市林口

區公所洽取或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下載列印)。

三、申請複測 1樁位視為 1單位,連續 2樁位以上,除 1樁位為 1單位外,其餘每樁位以二分之一

單位計算,每 1 單位複測費用為新臺幣 1,200 元整(複測費用限郵局匯票,受款人:新北市政

府)。

四、測定樁位情形詳如所送測量成果圖表。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1月 28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徵字第 10301809511號

主旨:本府為辦理「南港專案五堵貨場及新五堵隧道」工程農林作物徵收補償費保管通知案,因農林

作物所有權人余萬乞之全體繼承人及繼承人之一林余葱、林妙眞等人補償費逾期未領,依法存

入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有關通知書因住所不明無法送達,特予公告公示送達。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行政程序法第 78、80、81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及土地

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 5條規定辦理。

地 政

城 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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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25

公告事項:

一、本案農林作物係奉內政部 89 年 1 月 4 日台內地字第 8815711 號函核准徵收,經改制前臺北縣

政府 89 年 1 月 10 日北府地用字第 6649 號公告徵收並訂期發放補償費,因農林作物所有權人

余萬乞之全體繼承人及繼承人之一林余葱、林妙真等人住所不明,致保管通知無法送達,爰依

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二、農林作物所有權人姓名:余萬乞。

三、農林作物坐落土地標示: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段保長坑小段 662 地號土地。

四、保管款之名稱、種類及數量:農林作物補償費新臺幣 1,800元整。(全體繼承人共有)

五、保管專戶名稱:新北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六、保管處所名稱及住址: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住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1段 143號。

七、保管日期及保管字號:中華民國 89 年 7月 27 日,89 年保管字第 38號。

八、本案自公示送達公告 20 日起,逾 15 年未領補償費則歸屬國庫,余萬乞之全體繼承人及繼承人

之一林余葱、林妙真等人如欲領取補償費,請攜帶下列文件至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徵收科申辦: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未在國內設籍之華僑,應附僑居地之我國領使館或指定之僑團或僑委

會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余萬乞已死亡,請由全體或部分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及繕

製繼承系統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審認繼承人資格及其應繼

分,並應依規定於繼承系統表切結「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時,申請人願負法律

責任」,並簽名。或依民法第 1177 條、第 1178 條規定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規定辦

理。

九、本人因事未能親自辦理,得委託他人全權代辦;受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書(加蓋

委託人印鑑章)、委託人印鑑證明(以 1 年內核發者為限)及前述證明文件;如委託人為旅外

僑民,尚需檢附駐外單位驗發之授權書。

十、逾期未領之法律效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規定,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

償費,應存入國庫專戶待領,並自保管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 15 年未領取者即歸屬國

庫。

市長 朱 立 倫

水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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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1月 15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233409661號 主旨:公告新豐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取得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新豐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2年 12月 16日

登 記 類 別 臨時用水取得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3年 1月 1日起至民國 104年 12月 31日止

用 水 標 的 工業用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 5段 118號

使 用 方 法 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設 203 公厘鐵管水井 1 座及 51 公厘 4 匹馬力沉水式電動抽水機 1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淡水區大屯段石頭厝小段 94-1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8 8 8 8 8 8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8 8 8 8 8 8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6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於本申請書暨檢具之附件所填載內容,如有不實時,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 如未繳納規費、罰鍰或異議成立時,將依公告事項二撤銷本臨時用水執照。

3. 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民國 104 年 10 月 2日起至 104年 12月 1日),檢具申請書、最近 2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原臨時用水執照、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鎘、汞、鉻、砷)、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臨時用水重新登記,否則臨時用水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4. 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地區水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5. 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工業用水(產品製程等用水),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6. 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用水紀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7.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使用權或限期封井。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或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提出異議。

局長 古 沼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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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27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月 22 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300922501號

主旨:公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1月 14 日

登 記 類 別 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3 年 2月 20 日起至民國 105 年 2月 19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草木澆灌及浴廁清潔)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 1鄰 9號球場範圍內

使 用 方 法 設鐵管井徑 355 公釐使用 20匹馬力口徑 50 公釐電動抽水機 1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下福小段 1530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月用水日數(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0 10 10 10 10 10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月用水日數(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0 10 10 10 10 10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96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於本申請書暨檢具之附件所填載內容,如有不實時,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 如未繳納規費或異議成立時,將依公告事項二撤銷本臨時用水執照(第F1033011號)。

3. 本地下水臨時用水使用權核准年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民國 104 年 11月 19 日至民國 105 年 1月 19 日之間,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錶度數)、原臨時用水執照、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鉻、鎘、汞、砷)、水錶照片、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展現登記,否則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將予註銷。

4. 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府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或地區水源不足時,將依法徵用;如有土地使用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協調解決。

5. 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其他用途(草木澆灌及浴廁清潔),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6. 量水設備應妥為維護,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用水紀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7.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用水或限期封井。

8. 本臨時用水展限登記前次核發執照號碼為 F1013010 號,核准使用年限為民國 101 年 2月 20 日起至 103 年 2月 19 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或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提出異議。

局長 古 沼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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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1月 22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300922502號

主旨:公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103年 1月 14日

登 記 類 別 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3年 2月 20日起至民國 105年 2月 19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草木澆灌及浴廁清潔)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 1鄰 9號球場範圍內

使 用 方 法 設鐵管井徑 355公釐使用 20匹馬力口徑 50公釐電動抽水機 1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下福小段 1549-1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0 10 10 10 10 10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0 10 10 10 10 10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96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於本申請書暨檢具之附件所填載內容,如有不實時,應負相關

法律責任。

2. 如未繳納規費或異議成立時,將依公告事項二撤銷本臨時用水執照(第 F1033012

號)。

3. 本地下水臨時用水使用權核准年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日內,即民國 104年 11月 19日至民國 105年 1月 19日之間,檢具申請書、最

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錶度數)、原臨時用水執照、水質檢驗報告

(含鉛、鉻、鎘、汞、砷)、水錶照片、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引水地

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展現登記,否則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將予註銷。

4. 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府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或地區水

源不足時,將依法徵用;如有土地使用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協調解決。

5. 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其他用途(草木澆灌及浴廁清潔),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

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6. 量水設備應妥為維護,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

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用水紀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

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7.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

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用水或限期封井。

8. 本臨時用水展限登記前次核發執照號碼為 F1013011 號,核准使用年限為民國 101

年 2月 20日起至 103年 2月 19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或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提出異議。

局長 古 沼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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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29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月 22 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301094721號

主旨:公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面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1月 14 日

登 記 類 別 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3 年 2月 20 日起至民國 105 年 2月 19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草木澆灌及浴廁清潔)

引 用 水 源 地面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 1鄰 9號球場範圍內

使 用 方 法 設鐵管管徑 51 公釐使用 20匹馬力電動抽水機 1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下福小段 1553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2 2 2 2 2 2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2 2 2 2 2 2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於本申請書暨檢具之附件所填載內容,如有不實時,應負相關

法律責任。

2. 如未繳納規費或異議成立時,將依公告事項二撤銷本臨時用水執照(第 F1033013

號)。

3. 本地下水臨時用水使用權核准年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日內,即民國 104年 11月 19日至民國 105年 1月 19日之間,檢具申請書、最

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錶度數)、原臨時用水執照、水質檢驗報告

(含鉛、鉻、鎘、汞、砷)、水錶照片、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引水地

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展現登記,否則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將予註銷。

4. 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府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或地區水

源不足時,將依法徵用;如有土地使用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協調解決。

5. 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其他用途(草木澆灌及浴廁清潔),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

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6. 量水設備應妥為維護,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

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用水紀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

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7.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

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用水或限期封井。

8. 本臨時用水展限登記前次核發執照號碼為 F1013012 號,核准使用年限為民國 101

年 2月 20日起至 103年 2月 19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或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提出異議。

局長 古 沼 格

Page 30: 12doc2-exthird.ntpc.gov.tw/.../0000000/PUBLISH/103/1/10317.pdfb \ H7N9 cd ; & ef m g | hi y X n = O j>k x e [ f o / a LPp 102 10 q F l )| mn $ o np Kr M q ) r N6 { ? "s 109 s T s A

3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1月 27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301454041號

主旨:公告盤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盤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103年 1月 22日

登 記 類 別 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3年 3月 1日起至民國 105年 2月 28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高爾夫球場草木澆灌)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萬里區中萬里加投段翡翠高爾夫球場範圍內

使 用 方 法 設鐵管井徑 304公釐使用 10匹馬力口徑 50公釐電動抽水機 1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萬里區中萬里加投段龜吼小段 394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6 6 6 6 6 6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6 6 6 6 6 6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70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於本申請書暨檢具之附件所填載內容,如有不實時,應負相關

法律責任。

2. 如未繳納規費或異議成立時,將依公告事項二撤銷本臨時用水執照(第 F1033019

號)。

3. 本地下水臨時用水使用權核准年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日內,即民國 104年 11月 28日至民國 105年 1月 28日之間,檢具申請書、最

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錶度數)、原臨時用水執照、水質檢驗報告

(含鉛、鉻、鎘、汞、砷)、水錶照片、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引水地

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展現登記,否則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將予註銷。

4. 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府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或地區水

源不足時,將依法徵用;如有土地使用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協調解決。

5. 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其他用途(高爾夫球廠草木澆灌),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

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6. 量水設備應妥為維護,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

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用水紀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

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7.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

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用水或限期封井。

8. 本臨時用水展限登記前次核發執照號碼為 F1013018 號,核准使用年限為民國 101

年 3月 1日起至 103年 2月 28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

局或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提出異議。

局長 古 沼 格

Page 31: 12doc2-exthird.ntpc.gov.tw/.../0000000/PUBLISH/103/1/10317.pdfb \ H7N9 cd ; & ef m g | hi y X n = O j>k x e [ f o / a LPp 102 10 q F l )| mn $ o np Kr M q ) r N6 { ? "s 109 s T s A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31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月 27 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301436771號

主旨:公告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4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台灣莫仕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3 年 1月 20 日

登 記 類 別 展限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3 年 4月 1 日起至民國 105 年 3月 31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工業用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淡水區下圭柔山 100-3號廠區內

使 用 方 法 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設 355 公厘鐵管水井 1座及 76 公厘 15匹馬力沉水式電動抽水機 1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淡水區下圭柔山段 358-10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8 0.008 0.008 0.008 0.008 0.008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8 8 8 8 8 8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8 0.008 0.008 0.008 0.008 0.008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8 8 8 8 8 8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10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於本申請書暨檢具之附件所填載內容,如有不實時,應負相關

法律責任。

2. 如未繳納規費或異議成立時,將依公告事項二撤銷本臨時用水執照。

3. 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105年 3月 1日),檢具申請書、最近 2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原

臨時用水執照、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鎘、汞、鉻、

砷)、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臨時用水重新登記,否則臨時用水期

限屆滿即予註銷。

4. 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地區水

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5. 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工業用水(產品製程等用水),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水分別

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6. 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

用水紀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

規定處理。

7.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

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使用權或限期封井。

8. 本臨時用水展限登記前次核發執照號碼為 F1013024 號,核准使用年限為民國 101

年 4月 1日起至 103年 3月 31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

局或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提出異議。

局長 古 沼 格

Page 32: 12doc2-exthird.ntpc.gov.tw/.../0000000/PUBLISH/103/1/10317.pdfb \ H7N9 cd ; & ef m g | hi y X n = O j>k x e [ f o / a LPp 102 10 q F l )| mn $ o np Kr M q ) r N6 { ? "s 109 s T s A

3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7期

GPN:2003800006

全年 1100元

刊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

發 行 人:朱立倫

出 版 機 關:新北市政府

編 輯: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段 161號

電 話:(02)29603456分機 2185、2186

公報查詢網址:http://www.ntpc.gov.tw(新北市政府∕資訊公告∕市府公報)

出 版 年 月:中華民國 103年 2月

刊 期 頻 率:每星期三(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郵 撥 帳 號:0009445-6

戶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專戶

工 本 費:全年 1100元

訂閱公報不另給據 請以郵撥收據作為報銷憑證

GPN:2003800006

ISSN:0211-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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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tpc.gov.tw